民法的本質和民法體系的構建

2022-11-17 01:27:04 字數 2068 閱讀 41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2條來看,民法是調整平等民事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法律體系中的乙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單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規中的民事法律規範。

在民商分立的國家,民法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國家,民法為私法的全部。就其內容來說,民法是規定權利主體有無權利、義務的法律,因此是實體法,而不是程式法。就其適用範圍來說,民法是施行於一國範圍內的法律,因此是國內法,而不是國際法。

就其效力來說,民法是全國範圍內主體間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別法。

任何事物都有現象和本質兩方面,法律也不例外。從現象來說,法律只不過是一些行為規範,由國家設定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民法也是一種行為規範,它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民法的本質是私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法是以「人」為核心的。從古羅馬法到現代民法,在無論是主體單一的時代,還是多元主體的時代,都是以「人」為核心的。民法設計了可以充分發揮民法「人」創造力的空間和能夠最大限度利用其智力和能力的場所,通過確立自由、平等原則,允許民法「人」理性地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自己全面的權利。

又通過大量的授權性規範使民法「人」在實踐中具有放任性,行使權利、放棄權利、如何行使完全取決民法「人」,使得「人」成為民法設計和運用的核心。

二、民法是權利本位法。權利本位是相對於義務本位而言的。權利本位的內涵就是:

法律確定所有的人都享有真正的人的資格,其實就是承認所有的人都是自然人。民法是以權利為本位,而且一切都是以權利為核心展開的。當然,民法以權利為本位並不是一成不變的,也不是簡單的個人權利本位。

民法的權利本位體系也是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而進步的。 三、民法是人格平等法。法學中的人格概念源自羅馬法,實際上指的就是主體資格法律人格,其真諦是自然人人格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現代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民事主體人格不受他人干涉,民事主體人格不受他人控制。人格平等是民法最基本和最根本的保證。

基本在於:人們在享有平等人格時,才會最大程度上享有和保護其利益,才會最充分地調動自己的積極性去生活和生產。不過,民法的人格平等只是取得資格的平等、民事機會的平等,並不是結果平等。

由於個人社會地位、經濟條件的差異必然導致個人財產權利的不平等,但是這並不能否定民法的人格平等。民法只是一種抽象的形式上的人格平等,不可能是現實的實質上的平等。

四、民法是市民社會法。羅馬法分為市民法和萬民法,近代民法主要**於市民法。所謂市民社會是相對於政治國家而言的,它是指社會生產、交換、生活賴以存在的個人、組織及其相互間關係的總和。

民法之所以是市民社會法,不僅在於它是在市民社會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更重要的是民法與市民社會具有內在的品質同一性。

所謂民法典的體系,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具有內在有機聯絡的規則體系,也可以說是將民法的各項規則有機地組合在民法典中的邏輯體系。

我國民法體系由債權法、物權法、親屬法和繼承法構成。其中債權法和物權法合稱財產法,親屬法和繼承法合稱身份法。

債權法又稱債法,是調整特定當事人之間請求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財產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調整債權債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物權法,是調整民事主體對物的占有支配關係,規定各種物權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親屬法是調整親屬關係的法律。

繼承法,是解決公民死亡後其遺產歸屬問題的法律。

民法是規範社會生活的重要法律,是調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律。它具有極其重要的功能 :一、民法可以為現代化市場經濟提供一般規則和市場活動的行為規範,是市場參與者在這些規則允許的範圍內各顯神通,開拓進取,創造最佳業績,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二、民法可以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人權是人按其本質屬性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民法實質上是權利法。

它首先給人的人格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基本權利以規定和保護,為其他權利包括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的保護提供基礎。三、民法可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民法體現著社會公平和社會正義。

它調節著各種利益,保護人們合法地謀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許侵害社會和他人的弱肉強食,謀取非法利益。四、民法可以促進民主政治。民法是私法。

它要求私法與公法、民事生活和政治生活區分開來。私法自治原則不僅有利於抑制行政專橫和行政過度干預,而且有利於經濟基礎的發展。這必將從客觀上推動民主政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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