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管理規約

2022-11-15 22:27:03 字數 4474 閱讀 4842

為了維護物業區域名稱)全體業主和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物業區域公共秩序,營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管理規約(以下簡稱規約)。本規約對物業區域內的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均有約束力。

物業區域名稱:

座落位置: 市(州) (縣)區街(鄉、鎮) 號

物業型別

總建築面積

總棟數總戶數

第一章業主的基本義務

第一條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的規定,履行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執行、遵守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和有關決定,支援、配合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業主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業主應當按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本規約及業主大會決議使用、管理和續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餘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本物業區域的管理制度,積極支援、配合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和管理活動。

第二條本物業區域內設立乙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本物業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業主大會通過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依本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委員會工作規則履職。

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對業主(物業使用人)具有約束力,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服從並自覺遵守。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的,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投訴、舉報,由受理單位依法責令限期改正或撤銷其決定,並通報全體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三條在物業使用和維護中,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本規約約定及業主大會決議,按照有利於物業使用效能發揮、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環境衛生、園林保護、車輛停放、房屋及設施裝置維修、裝飾裝修等相鄰關係。

第四條業主應向業主委員會或者向負責物業管理的單位提供有效****,確保能得到及時溝通,****變更的應及時通知業主委員會更新。業主不提供或未提供有效****的,相關資料郵遞或投送至物業所在地的該戶業主信報箱、專有房屋內或者按原預留聯絡位址等通訊方式的視為送達,採取留置送達的,應附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

第五條物業服務費按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登記的建築面積計算;尚未辦理權屬登記的,按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建築面積計算。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有連帶責任。

業主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其他專項服務、特約服務的,其費用由雙方約定。

第二章物業的使用

第六條本物業區域內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本規約和本物業區域《房屋使用說明書》等規定,並按照下列規定使用物業:

(一)按照規劃管理部門批准或者不動產登記簿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專有部分,不得擅自改變物業專有部分使用性質;

(二)裝飾裝修工程施工,應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等規定,在工程開工前,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並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遵守裝飾裝修的注意事項,不從事裝飾裝修的禁止行為,不得影響毗鄰房屋的使用安全;主動配合物業服務企業依據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裝飾裝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三)在指定地點放置裝飾裝修材料及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占用共有部位。施工期間應採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施工過程中對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響,晚間時至次日上午時和節假日,不得從事敲、鑿、鋸、鑽等產生嚴重雜訊、粉塵的施工;

(四)因裝飾裝修房屋造成物業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損害以及侵害相鄰業主合法權益的,應及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造**身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安裝空調,應當按照房屋設計預留的位置安裝,未預留位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並確保安全;

(六)合理使用水、電、氣、通訊、環衛等共有設施裝置,不得擅自拆改相關管線、裝置;

(七)使用電梯,應遵守電梯使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定和本物業區域內電梯使用約定;

(八)停放車輛,應遵守交通管理法律法規和本物業區域內車輛停放等規定;

(九)陽台封閉

(十)太陽能熱水器安裝

(十一)法律、法規政策的其他規定。

第七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在使用物業中,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外,不得從事下列危及建築物安全、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等行為:

(一)損壞或者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和門窗位置,超荷載存放物品;

(二)將沒有防水功能的房間或者陽台改為衛生間、廚房,或者將衛生間改在下層住戶的客廳、廚房、臥室、書房的上方;

(三)違章搭建,破壞、擅自改變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變架空層、裝置層等共有部位、共用設施裝置規劃功能用途;

(四)擅自占用、挖掘物業區域內共有道路、場地等部位,損毀樹木、綠地等環境;

(五)違反安全標準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擅自佔壓、遷移燃氣管道,損壞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設施和器材,妨礙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六)隨意棄置垃圾、排放汙水、高空拋物或者露天焚燒雜物,製造超過規定標準的雜訊、振動、光源等;

(七)擅自在公共區域架設電線、電纜,在建築物、構築物上懸掛、張貼、塗寫、刻畫,在樓道等業主共用部位堆放物品;

(八)違反規定隨意停放車輛

(九)分隔出租房屋,違反規定出租房屋

(十)違反養犬規範要求,飼養國家禁止的大型犬類,放養家禽、寵物,影響公共環境以及違反規定種植植物等;

(十一)擅自在房屋建築的陽台、天台及外牆上安裝遮陽光簾、遮蓬、花架等其他結構,不按指定位置安裝空調外機且不進行滴水處理;

(十二)使用電梯時超載、運載粗重物品,在轎廂內吸菸、張貼、塗畫或損傷內壁;

(十三)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為;

(十四(十五)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物業的維護保養

第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規定維修養護物業:

(一)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護保養,不得侵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二)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服務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配合;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維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三)因維修物業或者公共利益,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須向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申請,經書面同意後方可實施,並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物業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公共安全的,責任人應當及時安排維修;責任人不履行的,物業服務企業可組織應急維修,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維修人員需進入物業專有部位的,相關業主應支援配合,拒不支援配合的,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五)當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有部分維修養護時,相關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予以配合;人為造成本物業共有部分或其他業主房屋及附屬設施裝置損壞的,由造成損壞的責任人負責修復並承擔賠償責任;

(六)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範圍內出現非人為質量問題或使用功能故障,由建設單位負責保修。建設單位拒絕維修或者拖延維修的,業主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維修,維修費用及維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九條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物業區域管理規約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勸阻、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拒不改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及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公共管理

第十條物業公共管理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屬於全體業主或相關業主的共有部分,禁止任何單位、個人侵占、處分或者改作他用;

(二)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三)業主拒付物業服務費用、不繳存專項維修資金的,不得享有所得違約金、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收益的分配;

(四)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專有部分,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五)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違約金,屬於全體業主所有,主要用於補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維修資金監管賬戶;

(六)業主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公布物業區域內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情況,接受業主大會、業主的監督;

(七)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規約的規定,並經業主大會或者相關業主共同決定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委託物業服務企業統一實施。

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屬於業主共有,按下列第種方式分配:

1.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統一歸集到維修資金監管專戶;

2.用於業主大會會議決定事項;

(八)所得違約金及利用物業共有部分經營所得收益,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分配到維修資金專戶賬戶。

第十一條業主轉讓或者出租物業專有部分時,應將本規約向受讓人和承租人明示,並於物業專有部分買賣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將物業專有部分轉讓或者出租情況和通訊方式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

房屋出租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及物業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房屋出租必須符合規定的房屋出租條件和人均承租面積標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原設計功能和布局,對房屋進行分割搭建,按床位出租或轉租,或將廚房、衛生間、客廳等改成臥室出租或轉租。

臨時管理規約範本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 維護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國家物業管理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臨時管理規約。第二條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提供給物業買受人,並予以說明。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物業買賣合同時,對本臨時管理規...

業主臨時管理規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 維護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環境,根據 物業管理條例 和 馬鞍山市物業管理條例 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訂本臨時管理規約 第二條建設單位在物業銷售前將本臨時管理規約提供給物業買受人,並予以說明 物業買受人與建設單位簽訂...

倉庫管理系統用例規約

目錄1.簡介 3 1.1 目的 3 1.2 範圍 3 1.3 定義 首字母縮寫詞和縮略語 3 1.4 參考資料 3 1.5 概述 3 2.整體說明 3 3.具體需求 3 3.1 功能 3 3.1.1 使用者登入 3.1.2 產品入庫 3.1.3 產品出庫 3.1.4 入庫產品查詢 3.1.5 基礎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