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認定工傷的情形

2022-11-14 14:21:02 字數 4946 閱讀 2411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非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就是所謂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構成工傷的充分條件,「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更多的是證明工作原因的輔助因素,同時也對工作原因起補強作用。根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

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亦可認定為工傷。

當然,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並非因工作原因導致,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二、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不是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可認定為工傷,包括兩層含義,一層是指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使某些人的不合理的或違法的目的沒有達到,這些人出於報復而對該職工進行的暴力人身傷害;另一層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職工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的意外傷害,諸如**、廠區失火、車間房屋倒塌以及由於單位其他設施不安全而造成的傷害等。

「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強調的是受到的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之間存在有因果關係。

如果員工因個人利益、個人私怨等原因受到暴力傷害,顯然無法認定為工傷。

三、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

因工外出期間一般包括以下情形:1、員工受用人單位唱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2、員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3、員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這裡強調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員工在因工外出期間從事個人活動,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此亦進行了明確,「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四、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負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的

上下班交通事故是工傷認定的常見型別,但並非所有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都能認定為工傷,這裡需考慮員工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大小。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可認定為工傷,「非本人主要責任」如何理解?具體是指「無責任」、「次要責任」、「同等責任」。

如果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結論為員工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五、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搶救無效在48小時後死亡的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

「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不要求與工作有關聯。實務中較為常見的病是心臟病、腦出血、心肌梗塞等突發性疾病。

「48小時」的起算時間,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斷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員工雖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但經過搶救無效48小時之後才死亡的,不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

六、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又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第(二)項規定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視同工傷,這裡需注意司法實踐中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的情形是否認定工傷問題的答覆》(【2014】行他字第2號)中意見如下:非因工作原因對遇險者實施救助導致**的,如未經有關部門認定為見義勇為,似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考慮到請示所涉案件中張詩春捨身救人的行為值得提倡,建議你院與下級法院協調當地有關部門,盡可能通過其他方式做好相關安撫工作,以妥善化解爭議。

七、故意犯罪導致**的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故意犯罪的;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井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社會影響惡劣,對國家、社會和公民的財產、利益等損害較大,本著引導公民遵紀守法的精神,對於故意犯罪的惡劣情形,法律設定了不利後果,將其排除在工傷保險制度之外,不予認定工傷。

「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需特別注意的是,過失犯罪導致的**不影響工傷認定,比如交通肇事罪、重大責任事故罪。

八、醉酒或者吸毒**的

法律將因醉酒導致**的情形排除在工傷認定的範圍之外,主要是考慮國家的一些法律規定禁止醉酒後工作、醉酒後駕車等,因此,由於醉酒導致行為失去控制而引發的各種事故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職工酒後工作,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對於醉酒標準,可以參照《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灑精含量閾值值與檢驗》國家標準(gb19522-2004)。這一標準規定: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 (等於) 20毫克/100毫公升、小於80毫克/100毫公升的行為屬於飲酒駕車,含量大於(等於) 80毫克/100毫公升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醫療機構等有關單位依法出具的檢測結論、診斷證明等材料,可以作為認定醉酒的依據。

吸毒在醫學上多稱藥物依賴和藥物濫用,吸毒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損失和浪費,毒品交易活動加劇了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社會治安,給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威脅。相比醉酒,吸毒在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社會危害性等方面,有過之而無不及,借鑑國際公約相關規定,我國亦將吸毒排除工傷認定範圍之外。

九、自殘或者自殺的

「自殘」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傷害自己的身體,井造成傷害結果的行為。

「自殺」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和方式結束自己生命的行為。有的自殘或者自殺是員工精神狀態導致的,但也有的不能排除是為了獲得工傷待遇導致的,自殘或者自殺與工作沒有必然聯絡,員工應對其主觀故意承擔責任,因此,不能認定工傷。

實務中比較難做得到的是怎麼證明員工是自殘或者自殺?畢竟不是人人都會留下遺書的,這個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

附一些常見規定:

工傷認定標準: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一般由勞動行政部門來確認。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前提條件是「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是兩個必須同時具備的條件,同時還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負傷、致殘或者死亡。事故傷害是指職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等類似傷害。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工作時間前後」是指非工作時間內,具體講是開工前或收工後的一段時間,譬如上班時間為9點到12點然後又14點到18點結束一天的工作,但是職工提前在8點30分到崗或者下班後做完收尾工作時間到18點半等等,均可以認定為「工作時間前後」,但是有一點特別重要,其目的必須是從事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為啟動機器做準備工作,或者關閉機器後收拾與工作有關的機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必須同時具備,並且必須是在履行本職工作,這裡受到的傷害是「非工作原因」,是來自本單位或者外界的「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職工履行工作職責的時候蓄意對該職工進行打擊報復,對其人身進行直接攻擊,致使職工負傷、致殘或者死亡等。

(四)患職業病的。

即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

「因工外出期間」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臨時外出辦理業務等,同時必須是在發生事故時正在履行工作職責,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時下落不明。

(6)職工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

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的,亦可認定為工傷。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院關於工傷認定的司法解釋(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上下班途中」指從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區域之間的必經路途,必要時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還應該增加關於非法駕駛的問題,這種問題一般駕駛二輪電單車居多,對於非法駕駛(無證駕駛的)的,達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認定工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這是一條法律上的兜底條款規定,由於工傷事故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不僅需要專門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範性強制性規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規做出相應調整,對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也應當納入本條例調整的工傷範疇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兩個條件須同時具備:「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是指:1、職工突發與工作無關的疾病導致死亡。

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認定工傷。2、在工作崗位上突發與工作無關並沒有導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為工傷。必須注意的是:

突發疾病如果沒有直接去醫院,而是回家一段時間嚴重後再去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不能視同工傷。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工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針對轉業軍人的保護,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履行職責中負傷致殘,依據《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之規定,軍人傷殘對於經有關部門評殘,取得傷殘軍人證的退伍軍人,如果在用人單位舊病**,視同為工傷。這主要考慮到革命軍人為國家利益已經付出代價,為切實保障革命軍人的利益而做出這樣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認定工傷的四種情形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以下四種情形可認定為工傷: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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