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明確車險人傷案件賠償憑證的相關工作要求的通知

2022-11-14 13:48:02 字數 1639 閱讀 4591

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工作通知書

產險工作通知〔2009〕 500號簽發人:曹陽

平安產險車險/意健險理賠部

各二級機構、平安資料科技車險及意健險兩核作業(諮詢)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的規定,現明確關於車險人傷案件提供理賠材料「賠償憑證」相關工作要求,請各二級機構和平安資料科技車險及意健險兩核作業(諮詢)部組織遵照執行。具體工作要求如下:

一、所有由被保險人向我司索賠的車險人傷案件,必須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提供被保險人已向第三者賠償的「賠償憑證」作為案件必備的索賠材料。

二、關於「賠償憑證」的出具機構以及內容、格式等相關要

求:(1)出具「賠償憑證」的單位原則上應為處理交通事故的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法院,部分地區由當地有資質的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或公證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調解和出具賠償憑證,非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由所轄的派出所處理和出具,賠償憑證原則上都需要加蓋各出具機構的公章;

(2)對於少部分地區在相關部門主持交通事故賠償調解後不出具蓋章的「賠償憑證」的,請機構將該地區的情況報備總部和後援,同時以「事故當事人」的親筆簽名的「收條」作為「賠償憑證」材料。

(3)「賠償憑證」(含「收條」)顯示的內容應與事故調

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存在明確關聯性,並有事故當事人簽字。以「收條」作為憑證材料的案件,機構理賠人員須核實收條的真實性,並在網上車險理賠系統的審核意見中註明該收條已核實屬實。

三、關於賠償憑證的其他工作要求

1、對於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法院、仲裁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公證部門或派出所等部門主持調解的調解書如已明確註明對應的賠償款項當場付清的,不需另外出具「賠償憑證」。

2、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明確由我司支付交通事故損失賠款

的,由我司支付的該部分款項在案件的審核中不需要標的方提供賠償憑證。

3、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明確由標的方支付受害人交通事故

損失賠款,因標的方未按照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法院向我司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涉及該部分款項的賠付不需標的方另行提供賠償憑證。

4、被保險人根據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經書面的形式授

權委託我司把賠款直接支付給受害人的,對於授權委託部分的款項不需被保險人提交賠償憑證。

5、被保險人無力向受害人支付賠款,申請在我司結案時與

受害人一起領賠款的,由被保險人寫書面的申請,在案件的審核時不需賠償憑證。機構在結案支付賠款時櫃檯人員要核對被保險人和受害人的身份,並由其雙方向我司補充收條存檔。

6、部分機構因客觀原因已開展**(主持)調解理賠服務

的,應在調解書中註明賠款支付的方式,並核對事故當事人支付賠款情況的真實性。

7、小額人傷案件因案情簡單,部分案件對於「收條」真實

性的核實存在一定的困難,為保證人傷案件理賠服務時效和客戶滿意度,對於案件人傷賠付金額在2000元以內,其中「收條」涉及的金額在500元以內的案件, 可由被保險人提供親筆簽名的「書面承諾書」保證其已經支付的相關賠償金額並同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8、機構如因客觀原因有其它個性化的處理方式的,須事前

報備總部及後援中心。

三、本通知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執行。

特此通知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抄送: 孫總

經辦: 甄棟洽聯絡**: 623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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