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審理工作規範的應用講解

2022-11-13 19:51:04 字數 4527 閱讀 9729

第八條被上訴人應當提交答辯狀,如被上訴人未提交答辯狀,不影響上訴案件的移送,但下級法院在移送上訴案件時對此情況應當進行說明。

三、庭前階段

第九條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二審立案後,應當交由庭長分配案件,確定案件的具體承辦法官及合議庭組**員,並於當日將案件移交合議庭,由書記員或承辦人簽收。

第十條收案後,書記員應當對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原審第三人的訴訟手續進行審查,經與當事人確認訴訟手續沒有變化的,可以從一審卷宗中影印。

當事人的**人**許可權不包括二審,則**人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授權委託書的**許可權為代為上訴的,應當審核**人是否具有**許可權)。

第十一條書記員在上訴材料審查完成後,應當將案件材料裝訂成捲(正捲)並登記在冊,及時將案卷移交給承辦法官。

卷宗可附《案件情況表》,列明當事人名稱、****、案件審理方式、立案時間、最後審限到期日等內容。

第十二條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可以採用召集當事人詢問(談話)後徑行裁定的方式審理,也可以採用**方式審理,承辦法官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決定審理方式。

下列案件應當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

1、一審法院作出移送管轄的裁定時,未聽取原告意見的;

2、雙方當事人對確定管轄權的事實爭議比較大,且通過一審案卷中的證據材料不能完全查明的;

3、上訴時當事人提供了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新證據;

4、涉外及涉港、澳、臺案件;

5、其他需要詢問的情況。

一審裁定可能錯誤需要改裁的案件,應當**審理。

第十三條下列案件經當事人同意後進行書面審理:

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外地,參加詢問比較困難;

2、案件有關管轄的約定比較明確,雙方爭議不大;

3、法律對管轄規定明確,雙方對確定管轄的事實沒有爭議或爭議不大;

4、其他可以採用書面審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承辦法官在收案後的3日內,應對案件爭議內容進行初步審查,以決定案件審理方式。

決定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或**的案件,由書記員安排詢問或**的時間、地點,並將詢問或**的時間、地點及時通知案件當事人。

決定書面審理的案件,書記員應當及時向雙方當事人送達《案件審理通知書》,告知當事人以下事項:1、法院決定採用書面方式審理,並徵求其意見;

2、合議庭組**員情況,並詢問當事人對合議庭組**員是否申請迴避,如當事人對合議庭組**員有異議,應當在規定時限內提出迴避申請;

3、確認當事人的訴訟手續及**人是否發生變化,如發生變化,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新的訴訟手續;

4、明確送達位址。

四、庭審階段

第十五條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由承辦法官主持,書記員記錄,合議庭其他成員可以不參加。

第十六條承辦法官應當向當事人宣布二審法院合議庭組**員及書記員名單,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請合議庭組**員迴避的權利,並詢問當事人意見。

當事人申請迴避的應當提出事實與理由,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

第十七條在開始詢問當事人之前,應當要求當事人填寫人民法院《送達位址確認書》,並告知當事人《送達位址確認書》的法律性質與法律後果,《送達位址確認書》確認的位址作為法院法律文書唯一送達位址,按該位址送達視為法院合法送達,相關的法律責任與後果由當事人承擔。

第十八條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場進行,如雙方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同時到場,也可分別與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

第十九條召集當事人進行詢問,承辦人應當圍繞案件有關管轄權異議的事實及當事人爭議焦點聽取訴辯雙方意見,如案件出現新證據,應當對新證據進行**質證;

決定**審理的,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相關程式審理。

第二十條書記員應當真實、完整記錄詢問、**過程,庭審筆錄應由雙方當事人簽字。

五、庭後階段

第二十一條合議庭應當對案件及**議,案件評議後承辦法官應當及時製作裁定書,案件評議、文書製作應當在審限內完成。

第二十二條裁判文書的撰寫格式,適用市高階法院有關民商事裁判文書的總體格式要求,內容要反映有關管轄權問題訴訟的全部過程。

管轄權異議裁定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首部,包括案件**、案由、二審立案時間、合議庭組**員、詢問時間及當事人出庭情況。

(二)一審情況,包括一審起訴的簡要事實、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主要事由、一審法院對管轄異議的認定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的裁定內容。

(三)二審情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事實依據,二審法院對管轄的認定及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的裁定內容。

(四)一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如異議成立則一審不交費用;如異議不成立則一審收70元,二審一律不收費用。

第二十三條對於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準備維持的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它應當引用的條款製作裁定書。

對於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的,二審在查明事實後準備改裁的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八條及其它應當引用的條款製作裁定書。

第二十四條裁定書製作完成後,由承辦法官與書記員共同校對。

第二十五條裁定書製作完成後,承辦人應填寫《結案呈批表》,依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第二十六條裁定書應當在審限內直接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簽收《送達回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按當事人確認的位址進行郵寄送達。

如採用直接送達、郵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在人民法院的公告欄內進行公告送達,承辦人應將公告內容拍照後,作為送達憑證附卷宗;當事人非本市轄區的,則應當在符合要求的報紙上公告送達。

第二十七條裁定書送達後,承辦法官或書記員應當在3日內,在審判管理資訊系統上貼上文書並報結。

第二十八條書記員應在案件審結並送達完成後7日內將一審卷宗移送審判管理辦公室。

第二十九條二審法院案件審結後,書記員應在3個月內將案件歸檔。書記員歸檔前,應當將案卷交由承辦法官檢查。

六、附則

第三十條行政案件管轄異議的審理參照本規定

第三十一條本規範由高階法院立案庭負責解釋、修改。

第三十二條本規範自2023年1月1日起試行。

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

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審理程式規範的說明

第二次全國立案審判工作會進一步明確,管轄權的確定和管轄案件的審理屬於立案審判職能之一。為貫徹落實會議要求,經2023年2月24日高階法院黨組(擴大)會議研究決定,從2023年4月1日起,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歸口由北京市高、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審理,其他審判業務庭不再審理此類案件。

管轄作為民事訴訟制度的肇始環節,是案件進入實體審判的第一步,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的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雖然對管轄及異議制度作了規定,但對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程式,特別是如何處理管轄與法院主管關係以及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受理條件、審理方式、裁判文書的製作、送達等程式問題缺乏具體、可操作的規定。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歸口立案庭審理後,這些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日益突出,迫切需要統一的規範。

為進一步規範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高階法院立案庭將《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式規範》作為重點調研課題,組織專人進行了調研,形成了《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式規範》的初稿,在此基礎上召開了高、中兩級法院共同參加的研討會,對初稿進行了研討,在充分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式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

一、指導思想

本規範的指導思想是:深入貫徹第二次全國立案審判工作會議、2023年2月24日高階法院黨組(擴大)會議要求,充分發揮立案庭的審判職能,做好管轄權異議上訴案件歸口管理後銜接工作,圍繞審判實踐中普遍存在的問題,總結案件的特點及審判規律,以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進一步規範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理程式,全面提公升管轄權異議案件的審判質量與水平。

二、本規範所要解決的問題

本規範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程式缺乏明確具體規定,造成審判實踐中作法多樣、不統一,特別是對當事人管轄權異議處理簡單化,使當事人的程式救濟權利得不到充分行使,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公正審理。例如:

審理方式方面,出現法院不**、不談話、不見當事人,在沒有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情況下即進行裁判;審判公開方面,案件沒有落實迴避制度即裁判;文書製作與送達方面,當事人上訴後**人二審沒有**權,給法院的審理工作造成困難,裁判文書無法送達;裁判文書製作簡單,不能反映管轄權訴訟的全過程等。

三、主要內容

本規範包括總則、立案審查階段、庭前階段、庭審階段、庭後階段、附則六個部分內容。

--總則主要內容:

明確了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屬於高、中級法院立案庭的審判職能,並對案件審理的審限、適用的程式等作出規定。

對管轄與主管的關係進行了規定。

當事人以訂立仲裁協議(條款)以及其他案件不屬於法院主管的情形為事由,提出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是否作管轄異議處理。

主管是解決人民法院與法院之外其他部門之間分工問題,管轄是解決人民法院內部之間對案件的分工問題。當事人提出的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或條款等涉及主管問題的事由,不屬於管轄解決的問題。當事人對法院主管提出異議,一審法院應當進行審理,如異議成立則應裁定駁回起訴,對當事人提出主管問題,一審法院不應以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

--立案審查主要內容:

針對審判實踐中反映比較突出的,一審法院移送上訴案件時不符合上訴條件的兩個問題,規定了二審法院立案審查的具體內容以及處理方式。一是一審法院應向當事人合法送達一審裁定書和上訴狀,二審法院審查後,對沒有合法送達即移送案件的,因不符合上訴條件應退回一審法院。二是上訴人應提交完整、齊備的訴訟手續,對上訴人訴訟手續不完備的,應補正,經補正仍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案件因不符合上訴條件應退回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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