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未做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2022-11-09 07:18:02 字數 1026 閱讀 3372

甲與公司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將於2023年12月31日到期,公司按規定提前乙個月向其下達了不續簽勞動合同通知,甲簽字確認。之後在第二天甲在公司院內與其他員工談話時,被往來單位車輛倒車時颳倒。經ct檢查診斷為肌肉拉傷。

主治醫生建議休15天,該病假於12月中旬已休完。

根據甲的要求公司申請了工傷認定,勞動部門在12月中旬下達了工傷認定書,認定工傷事實成立。現在甲提出進行工傷鑑定,由於勞動合同即將到期,公司到勞動部門諮詢,確認工傷鑑定將在乙個月後才能下達。

本期問題:

一、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能否依法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不能應如何確定雙方的勞動關係?

二、甲的醫藥費由社保機構承擔,還是由肇事者承擔?

三、根據甲的傷情在未達到工傷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公司能否直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一、一般在雙方對工傷事實沒有疑異的情況下,應依法進行工傷鑑定。待工傷傷殘等級明確後,如為7-10級工傷人員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工傷待遇。

本案中公司應向甲下達《勞動合同順延通知書》,確定雙方的勞動合同基於工傷鑑定的特殊情形,順延到工傷鑑定確定之日終止

二、第三人侵權行為成立並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應由第三人承擔全部的醫藥費用。如第三人無力支付、未全額支付或按責任比例由員工承擔部分(應提供法律文書),由社保機構承擔或者補足差額。

在2023年7月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甲的醫藥費如第三人不明確或者不支付,應由社保機構先行支付,之後由社保機構向第三人進行追償。

三、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該條款中的「被確認」既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已下達工傷鑑定結論,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申請工傷鑑定過程中。

甲的傷情在正常情況下可能沒有達到工傷傷殘等級,不屬於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在公司願意承擔相關責任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如工傷鑑定結果有利於甲,他有權申請勞動人事仲裁主張自己的權益。

現實中還有一種情況,勞動合同順延後工傷鑑定結論確認員工的傷情不夠工傷傷殘等級,員工對工傷鑑定結論不服申請再次鑑定。這種情況下如公司願意承擔責任,同樣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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