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不簽訂合同被判雙倍返還定金十萬

2022-11-05 00:39:04 字數 771 閱讀 8620

在簽訂了「房屋認購協議書」並交付定金後,房屋銷售公司卻遲遲不簽訂正式的「房屋購買合同」。12月24日,江西省新幹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一審判決被告新幹某房產開發公司雙倍返還原告李霞定金10萬元。

今年3月,李霞決定購買一套位於金川鎮的住宅。當天,李霞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認購協議書』,同時支付了5萬元定金。該協議書約定,李霞於2023年4月2日到售樓中心簽署正式的《商品房屋買賣合同》。

該協議書還約定,李霞未在約定日期之前與某房產開發公司簽署《商品房買賣合同》,視為李霞自動放棄認購。此時某房產開發公司有權將房屋轉售他人,李霞所交定金不予退還。協議期內,如果某房產開發公司無法提供該房產,則視為違約。

某房產開發公司如取消認購,應雙倍返還定金。

2023年4月,李霞按協議書上的日期來到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正式合同。此時某房產開發公司以人多為由,讓李霞過些日子再來簽合同。雙方將約定的日期更改為2023年5月10日。

到了約定日期,李霞再次來到售樓處,而售樓人員此時卻對她說,其認購的套房已被別人購買,要李霞另外選購一套,李霞當即表示不同意。要求某房產開發公司簽訂合同或退還定金。但對方在堅持不退錢的同時,也不與其簽訂正式合同。

李霞遂將某房產開發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雙倍返還定金。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認購協議書」系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在該認購協議中,雙方約定了定金條款,且李霞已實際交付。根據法律規定,定金條款於定金交付時已生效,被告拒絕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行為系違約。

依照法律規定,某房產開發公司應雙倍返還李霞的定金。

文章**:天津尚斌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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