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發商拒絕交驗房屋的責任函

2022-07-13 18:21:02 字數 513 閱讀 3352

關於房屋出賣人拒絕交驗房屋的責任確認函

致****(開發商):

本人系專案棟單元房業主。我於年月日與貴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並付清了合同規定款項。根據雙方合同約定,貴公司應於年月日將房屋交付於本人。

本人於年月日收到貴公司寄送的收樓通知函,通知我於年月日(前)到售樓中心辦理收樓手續。我於年月日到達貴公司指定現場辦理驗房手續。

但你公司單方要求先交付公共維修**、物業管理費等費用後方能辦理驗房手續,並以此為由拒絕我方對房屋及小區環境進行檢驗,以至房屋交接無法完成。對此,我方鄭重提醒你方,你方以此作為房屋交驗條件已構成拒絕交房行為。因此,我方要求你方立即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合同規定履行交房義務並進一步辦理交付手續,否則你方應承擔延期交房的全部違約責任。

如你方對本函件陳述事實有異議,請於三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覆,否則視同你方認可上述事實。

特此函達。(本函郵寄與現場送達持同等法律效力)業主簽名:

年月日檔案接收人:廣州****(開發商)

(本函件一式兩份,我方留存乙份,以備查對。)

關於出賣人拒絕交驗房屋的責任確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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