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茵生物 風險投資管理制度

2022-11-05 00:18:04 字數 3056 閱讀 5152

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風險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強化風險控制,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和公司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深圳**交易所**上市規則》、《中小企業板資訊披露業務備忘錄第30號:風險投資》等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以及《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以下簡稱「《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風險投資是指公司進行的pe(投資非公開發行的公司股權)、創投等風險投資行為,以及對小額貸款公司、商業銀行、擔保公司、**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類公司的投資行為。

公司以擴大主營業務生產規模或延伸產業鏈為目的進行的投資和對金融類上市公司的投資除外。

第三條風險投資的原則

(一)公司的風險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性檔案等的有關規定;(二)公司進行風險投資應當謹慎、強化風險控制、合理評估效益;

(三)風險投資必須與公司資產結構相適應,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正常執行。

第四條公司風險投資的資金**為公司自有資金,不得使用募投專案資金直接或間接地進行風險投資。

1第二章風險投資的決策

第五條公司風險投資的審批許可權如下:

(一)投資金額佔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淨資產20%以下的,由董事會批准;投資金額佔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淨資產1.5%以下的,由董事長批准。

(二)投資金額佔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淨資產20%以上或達5,000萬元以上的,由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大會批准。

第六條公司進行1,000萬元以上風險投資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補充流動資金。

公司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或將募集資金投向變更為補充流動資金後的十二個月內,不得進行1,000萬元以上的風險投資。

第七條公司對風險投資專案的處置許可權同第五條的審批許可權。

第三章風險投資責任部門及責任人

第八條董事長負責管理風險投資的運作,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授權範圍內負責簽署風險投資相關的協議、合同。

第九條公司**投資部在主管投資工作的副總經理領導下負責風險投資專案的調研、洽談、評估,為董事會決策提供專案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十條公司財務部在財務總監領導下負責風險投資資金的籌集、使用,以及保證金的管理。

第十一條公司審計部在審計委員會領導下負責風險投資專案的審計與監管。

第四章風險投資內部審批流程

第十二條風險投資專案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股東、董事、總經理提出,由證

2券投資部進行前期調研、評估,並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報送給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審議。

第十三條公司董事會戰略委員會對投資方案進行分析和研究,提供決策建議,將符合投資要求的專案提交董事長確認,必要時可聘請中介機構或專家對投資專案進行諮詢和論證。

第十四條董事長對專案投資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後提交公司審計委員會進行事前審查。

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進行風險投資事前審查後,對風險投資專案的風險、履行的程式、內控制度執**況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六條根據審計委員會的審查意見,董事會按照風險投資審批許可權,對風險投資作出是否實施的決議,或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十七條根據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決議,**投資部、財務部和審計部負責專案投資的實施與管理。

第五章風險投資內部資訊報告程式

第十八條公司風險投資活動應遵循《桂林萊茵生物科技股份****資訊披露事務管理制度》規定的內部資訊報告程式。

第十九條風險投資實施過程中,發現投資方案有重大漏洞、專案投資實施的外部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響、專案有實質性進展或實施過程中發生重大變化時,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專案專管員或公司其他資訊知情人應第一時間向董事長報告,並知會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條專案專管員對風險投資專案進行日常管理,其職責範圍包括:1.監控被投資單位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2.監督被投資單位的利潤分配、股利支付情況,維護本公司的合法權利;

33.向公司董事長和相關部門定期提供投資分析報告。對被投資單位擁有控制權的,投資分析報告應包括被投資單位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

第二十一條每個會計年度末,公司審計部協助審計委員會對所有風險投資專案進展情況進行檢查,對於不能達到預期效益的專案由審計委員會及時報告公司董事會。

第六章風險投資的資訊披露

第二十二條公司進行風險投資應嚴格按照深圳**交易所中小企業板的要求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第二十三條風險投資單筆涉及金額或連續十二個月累計發生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資訊披露格式指引第6號:上市公司對外投資公告格式指引》及深圳**交易所的其他要求及時披露。

第二十四條公司在進行風險投資時,應在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相關決議後兩個工作日內向深圳**交易所提交以下檔案:

1、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及公告;

2、對外投資公告(其中應說明審計委員會事前審查情況和使用閒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情況);

3、深圳**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五條公司對風險投資專案要做好持續性資訊披露,應按照以下時點持續披露風險投資專案的進展情況:

1、被投資企業進入ipo上市輔導期;

2、被投資企業ipo上市輔導期結束並通過驗收;3、被投資企業的ipo招股說明書預披露;

44、被投資企業的ipo發審會審議結果;5、深圳**交易所認為應當披露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因工作關係了解到公司風險投資活動的人員,在該等資訊尚未對外公開披露之前,負有保密義務。對於擅自公開公司風險投資活動資訊的人員,公司將視情節輕重以及給公司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並進行處罰。

第二十七條公司在調研、洽談、評估風險投資專案時,內幕資訊知情人對已獲知的未公開的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對外披露。由於工作失職或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帶來嚴重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將根據情況給予該責任人相應的批評、警告、直至解除勞動合同等處分;情節嚴重的,將由中國**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行政及經濟處罰;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風險投資資訊的對外公布,其他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相關知情人員,非經董事會書面授權,不得對外發布任何公司未公開的風險投資資訊。

XX公司風險投資管理制度

2014 年 12月 第一章總則 1.目的和適用範圍 1.1 目的 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範公司投資行為,降低投資風險,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有效的對外投資法律風險約束機制,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1.2 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外風險投資行為。2.引用法律 法規和制度 中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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