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有限合夥制度與風險投資的契合

2023-01-18 01:15:02 字數 919 閱讀 4060

作者:楊莉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4期

摘要合夥制度作為一種重要的商事主體制度可謂是源遠流長,而有限合夥制度作為合夥制度的乙個重要組成方面也是由來已久。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經貿的衝擊,我國越來越表現出對風險投資的需要。目前的理論和實踐觀點一致認為風險投資的最佳組織形式是有限合夥。

因此,本文從有限合夥的概念和特徵入手,對有限合夥的相關制度進行了簡要的分析和闡述。

關鍵詞風險投資有限合夥康曼達契約

中圖分類號:d922.2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0)02-045-02

合夥作為一種重要的商事主體,與公司一起在商事交易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而合夥通常情況下可以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兩種形式。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經濟與**越來越快地與世界融合,越來越表現出對風險投資的需要。

於是,有限合夥這一合夥形式也開始進入了我國。

一、有限合夥的概念和特徵

有限合夥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根據有限合夥法的規定而設立的一種商事組織,其中乙個合夥人或更多的合夥人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乙個合夥人或更多的合夥人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夥組織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前一種合夥人被稱為普通合夥人,後一種合夥人被稱為有限合夥人。這種合夥,實際上是一種兩合性質的合夥。這樣的合夥,可以消除大多數投資人對投資失敗後債務承擔的顧慮,從而吸納更多的資金。

與普通合夥以及傳統意義上的公司相比較,有限合夥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有限合夥結構的二元性

從組織結構上看,有限合夥由兩種合夥人組成,一方為普通合夥人,另一方為有限合夥人,且各方至少應有一人。普通合夥人,通常是專業的**管理人,即風險資本家。他們對**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人,通常為機構投資者,類似於公司的股東,以其所投資的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和一般企業不同的是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的經營管理,不具有公司股東所擁有的一些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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