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通則

2022-11-01 01:09:05 字數 4827 閱讀 4139

2016-09-30公布2016-10-30實施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四章證書與標誌

第五章集團公司

第六章企業的主體責任和義務

第七章附則

附件1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附件2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證書延續免於實地核查承諾書

附件3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書

附件4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受理決定書

附件5 企業實地核查計畫

附件6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法規、規章和《***關於規範***部門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通知》(國發〔2015〕6號文)等***行政審批改革要求制定本通則。

第二條本通則適用於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等事項,應與相應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一併使用。本通則不適用於食品相關產品。

第三條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質檢總局)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監督管理工作,承擔企業申請受理和部分列入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審批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縣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託承擔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性和事務性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部)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託承擔相關產品生產許可證有關技術性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受企業委託,承擔企業樣品的檢驗工作。發證檢驗機構可在質檢總局**上查詢。

第二章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與擬從事的生產活動相適應的營業執照;

(二)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四)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檔案和工藝檔案;

(五)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六)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第六條企業申請前應理解掌握本通則,按照所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的要求,做好實地核查前的各項準備,主要包括:

(一)應提交審查組的企業資料;

(二)實地核查時企業應保持正常生產狀態;

(三)樣品及抽樣基數應符合所申請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要求。

第七條企業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省級或省級委託的下一級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申請辦理生產許可事項包括:發證、延續、許可範圍變更、名稱變更、證書補領、撤回申請等情形。

第八條發證指企業首次提出申請生產許可、不符合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延續要求且需要重新申請發證或證書有效期滿後重新提出生產許可申請的情形,企業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見附件1)(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三份);

(三)產業政策證明材料(如需要)。

第九條延續指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企業需要繼續生產的情形,企業應當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提出延續申請,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三份);

(三)生產許可證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三份);

(四)產業政策證明材料(如需要);

(五)與延續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一式三份);

1.對於申請免實地核查的,企業應提交由企業法人代表/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的《企業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免於實地核查承諾書》(見附件2)和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出具的證書有效期內未受到行政處罰的證明;

2.對於申請免產品檢驗的,企業應提交同單元產品在6個月內(自檢驗報告簽發日期起)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報告。

第十條許可範圍變更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重要生產工藝和技術、關鍵生產裝置和檢驗裝置發生變化的、生產位址遷移、增加生產場點、新建生產線、增加產品等情形,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營業執照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三份);

(三)生產許可證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三份);

(四)產業政策證明材料(如需要)。

第十一條名稱變更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住所名稱或者生產位址名稱發生變化,而生產條件未發生變化的情形,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變更前、後的營業執照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二份);

(三)生產許可證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二份);

(四)企業名稱變更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性材料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二份);

(五)企業住所或生產位址名稱變更的,提交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變更證明性材料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二份)。

第十二條補領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生產許可證證書因遺失或毀損而申請補領的情形,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二份);

(二)營業執照影印件或掃瞄件(一式二份);

(三)企業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許可證遺失宣告原件及影印件或掃瞄件。

第十三條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延續或許可範圍變更,且同時名稱變更或補領證書的,應按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的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十四條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作出行政許可前,企業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撤回行政許可申請書》(見附件3)(一式二份);

(二)《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或掃瞄件。

第十五條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企業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職權範圍的,不予受理,並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企業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即時作出受理決定並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不具備申請資格:

1、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生產許可,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一年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2、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行政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三年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3、企業被吊銷生產許可證,三年內再次申請列入同一目錄產品生產許可的;

4、企業申請撤回生產許可,自收到行政機關終止辦理行政許可書面憑證之日起6個月內,再次申請生產許可的。

第十六條質檢總局發證的,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要求將企業申請材料(一式二份)寄送相關產品全國許可證審查部。其中,申請事項僅為名稱變更、補領證書或者撤回申請的,直接將企業申請材料(一式乙份)寄送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第三章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生產許可證申請受理後,按照下列要求組織審查,對企業的審查包括對企業的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一)發證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二)延續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企業提交《企業生產許可證延續申請免於實地核查承諾書》的,免實地核查。企業提交同單元產品在6個月內接受省級及以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報告的,免同單元產品發證檢驗;

(三)許可範圍變更的,應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相應的產品實施細則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四)名稱變更、補領證書和撤回申請的,不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發證檢驗。

第十八條由質檢總局審批的,全國許可證審查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畫》(見附件4,以下簡稱《計畫》),並及時將《計畫》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由全國許可證審查部提前3日通知企業並抄報企業所在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省級許可證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可派觀察員參加。

第十九條組織生產許可證實地核查時,應當注重核查人員的專業能力,每次參與實地核查的審查員人數不少於2人,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

第二十條審查組應當按照本通則與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要求客觀公正的進行實地核查,做好記錄,編制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並將核查結果告知企業,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二十一條企業實地核查合格的,應按相關產品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企業自封存樣品之日起7日內將該樣品寄送發證檢驗機構。需要現場檢驗的,企業聯絡發證檢驗機構進行現場檢驗。

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二條企業實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進行產品發證檢驗,企業審查工作終止。

第二十三條延續免實地核查的,企業應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按產品實施細則要求抽封樣品,抽樣單及封條應當加蓋企業印章,並將抽樣單及樣品一起裝箱封存,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寄送樣品,同時將抽樣單寄送審查組織單位。企業對樣品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免產品發證檢驗的,在實地核查時不進行產品抽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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