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xk06-012
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
實施細則
2023年1月19日公布2023年3月1日實施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目錄1 總則 1
2 工作機構 1
3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2
4 許可程式 3
4.1 申請和受理 3
4.2 企業實地核查 3
4.3 產品抽樣與檢驗 4
4.4 審定與發證 4
4.5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5
5 審查要求 5
5.1企業生產機動脫粒機產品應執行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5
5.2 企業生產機動脫粒機產品必備的生產裝置和檢測裝置 6
5.3機動脫粒機產品出廠檢驗專案 7
5.4 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7
5.5 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規則 8
6 證書和標誌 12
6.1 證書 12
6.2 標誌 14
7 委託加工備案程式 14
8 監督檢查 15
9 收費 15
10 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16
11 附則 16
附件1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名單及檢驗產品範圍 17
附件2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 20
附件3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 33
附件4企業實地核查輕微缺陷項彙總表 34
附件5檢驗報告 35
附件6本細則與舊版細則主要內容對照表 39
1 總則
1.1為了做好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令第440號)、《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令第56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國家質檢總局令第80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決定》(國家質檢總局令第130號)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1.2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機動脫粒機產品劃分為全餵入機動脫粒機和半餵入機動脫粒機兩個產品單元,其所包含的產品品種、農作物種類、產品系列及規格段見表1。
表1 機動脫粒機產品單元、產品品種、農作物種類、產品系列及規格段
1.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機動脫粒機產品的,應當依法取得生產許可證。任何企業未取得生產許可證不得生產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機動脫粒機產品。
1.4 本實施細則在實施過程中,相關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產業政策一經修訂,企業應當及時執行,本實施細則將根據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變化、國家產業政策的調整,動態修訂。
1.5本實施細則中有關要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聽證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許可事項,將向社會公告,並舉行聽證。
2 工作機構
2.1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 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託承擔有關技術性和事務性的工作。
2.2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農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部(以下簡稱審查部)設在國家農機具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的委託組織起草機動脫粒機產品實施細則;跟蹤機動脫粒機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技術要求的變化,及時提出修訂、補充產品實施細則的意見和建議;組織機動脫粒機產品實施細則的宣貫;組織對機動脫粒機產品申請企業的實地核查;審查、彙總申請取證企業的有關材料。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農機產品審查部
位址:北京市德勝門外北沙灘一號院31號辦公樓b座7層
郵政編碼:100083
**:01064883331
傳真:010-********
電子信箱:
聯絡人:鄧軍
2.3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後續監督和管理工作。
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級許可證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的監督檢查工作。
2.4 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的檢驗工作由指定的檢驗機構承擔,檢驗機構名單及檢驗產品範圍見附件1。根據工作需要,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對承擔生產許可證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進行動態調整。
3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3.1 有營業執照,經營範圍覆蓋申報的產品;
3.2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見附件2);
3.3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驗手段(見5.2、附件2);
3.4 有與所生產產品相適應的技術檔案和工藝檔案(見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見附件2);
3.6 產品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以及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見5.1、附件2);
3.7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資建設的落後工藝、高耗能、汙染環境、浪費資源的情況。
法律、行政法規有其他規定的,還應當符合其規定。
4 許可程式
4.1 申請和受理
4.1.1 企業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4.1.1.
1《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機動脫粒機,「產品名稱」欄填寫機動脫粒機,「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欄按表1的產品品種、農作物種類和產品系列及規格段的規定內容填寫。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4.1.1.2 營業執照影印件。
4.1.1.3 生產許可證影印件(適用於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重新提出申請的企業)。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及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各乙份,影印件需加蓋企業公章。
4.1.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准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傳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傳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4.1.3省級許可證辦公室應當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審查部。
4.1.4自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出生產許可受理決定之日起,企業可以試生產申請取證產品。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承擔生產許可證產品檢驗任務的檢驗機構,依據本實施細則規定批批(使用同一批採購的主要原材料和外購外協件,且按照相同工藝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檢驗合格,並在產品或者包裝、說明書標明「試製品」後,方可銷售。對國家質檢總局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企業從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不得繼續試生產該產品。
4.2 企業實地核查
4.2.1 審查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後,應制定核查計畫,提前5日通知企業,同時將核查計畫抄送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4.2.2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根據核查計畫派出觀察員,了解審查組工作情況及企業存在的問題,觀察員應當由行政人員擔任。
4.2.3審查組由2至4名審查員組成,審查組成員不得全部來自同一單位,應當由不同單位人員共同組成。
4.2.4審查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機動脫粒機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5.
4)進行實地核查,並做好記錄。核查時間一般為1~3天。審查組對企業實地核查結果負責,並實行組長負責制。
4.2.5審查組在實地核查結束時將《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見附件3)和《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彙總表》(見附件4)影印件乙份交企業,乙份交觀察員,由觀察員報企業所在地省級許可證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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