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安部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2022-10-31 07:24:02 字數 3323 閱讀 6615

第一條為了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合理發放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以下簡稱防護用品),確保職工作業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防護用品是保護職工在勞動作業過程中安全和健康的一項輔助措施,不是福利待遇。各單位必須從生產裝置、操作技術、工藝過程、作業環境等方面積極地改善勞動條件,從措施上保證職工的安全和健康。在此基礎上,本著厲行節約的精神,合理發放職工防護用品,凡屬於保護職工安全健康所必需的則發,否則就不發,一定要從嚴掌握。

第三條防護用品管理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納入各級領導和部門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中去,加強管理。技術工程部是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部門,對防護用品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的問題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條本制度適用於大連鐵龍實業股份****及下屬分子公司職工防護用品的管理。

第五條對主要防護用品的發放範圍,原則界定為:

1、防護服:發給擔任有強烈輻射熱、燒灼、刺割、絞碾、勾掛危險和接觸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物質以及特別骯髒、嚴重磨損衣服作業的工種。其中需要全身防護的發給全身防護服,需部分防護的發給部分防護用品。

2、防寒服:發給冬季經常從事露天作業(每天在露天作業6小時以上者),自備棉衣又不足以禦寒的工種,以及經常從事低溫(攝氏零下l o度以下)作業的職工。根據情況分別發給皮、棉大衣或皮棉防護服等。

3、防護手套:發給在生產中易於燒手、燙手、刺手、嚴重磨手和直接接觸腐蝕性液體以及劇毒物質的工種。

4、防寒手套:對冬季經常從事露天作業的工種,發給布麵皮裡或皮面人造毛裡手套、絨手套,發防寒手套期間一般要停發單手套。

5、防護鞋:發給在生產操作中足部需要防燙、防刺割、防靜電、防滑、防水、防腐蝕的工種。根據需要分別發給防燙(扎、砸、油、水)鞋(靴)、登山鞋、絕緣鞋(靴)等。

鞋蓋發給對足部有燒灼危險或經常接觸腐蝕性粉塵的工種。

6、防寒鞋:發給冬季經常從事露天作業的工種。對經常靜止作業的工種發給防寒棉鞋或皮面耐油膠底棉鞋。為確保作業安全,對從事行車作業和登高作業的工種發給棉膠鞋和氈襪。

7、防護帽:發給在生產操作中頭部需要防物體打擊、防頭髮絞碾、防毒、防燙、防塵、防油、防暑的工種,按照需要分別發給安全帽、工作帽、披肩帽、女工帽或遮陽帽等。

8、防寒帽:發給冬季露天作業的工種。防寒帽必須具有通音耳孔。

9、雨衣:發給在生產中經常需要在露天野外冒雨作業和從事溼鑿岩或井下隧道有淋頭水作業的工種。雨衣分長身和分身兩種。

10、防護鏡:發給對跟部有傷害危險的工種。對爐前工、澆鑄工、大型機鍛工(半噸以上)、軋鋼工、出窯和碼窯工等高溫工種應發水晶護目鏡,其他工種發給平光護目鏡。

第六條防暑用品的發放繼續執行行業主管部門95年標準。其中高溫作業人員35元/人·年,露天作業人員30元/人·年,室內體力勞動人員25元/人·年,室內其它作業人員20元/人·年。

第七條其它防護用品的適用範圍可結合生產實際需要,按照上述原則發給。

第八條防護用品必須依據「合理、適用、節約」的原則進行發放:

1、與實際工作不符的,應按其實際從事的工種標準發放。兼做多種工作的,應按經常從事的工種標準發放,其他特殊需要的可備用。

2、無防護用品配發標準的職工做非本職工作時,可按其實際從事的工種標準發給備用。

3、改變工種和工作崗位的職工,其原領的防護用品按變動後的工種標準進行調整,少的補發。

4、規定發給防護鏡的工種,有需要佩戴近視、散光、花鏡者,其費用超過本工種護目鏡的差額部分,由職工本人自理。

5、對由於個人原因造成防護用品損壞或丟失的,要按價扣款後補發。

第九條對於保證產品質量或體現行業標誌性的服裝,不屬於防護用品發放範圍。

第一十條臨時用工人員的防護用品應與同工種的長期職工同樣發給。但雇用時間不足發給的防護用品乙個週期的,可按使用期限長短折價售給工人。屬於特種防護用品的,應按規定由單位借用。

第一十一條職工按規定領取防護用品的,在病休、療養、工傷、在職入學或抽調無防護用品的崗位工作期間,滿3個月以上者應順延防護用品使用年限。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或被辭退、開除等,其防護用品一律收回。職工退休其防護用品可不收回。

第一十二條大、中專和技校畢業生實習勞動,可由所在實習單位按同工種發給備用防護用品,用後收回。實習結束後直接錄用參加工作的,可延續使用。學校組織學生到生產單位實習勞動,由學校發給防護用品。

為外企業代培人員,由外企業供給防護用品。

第一十三條各單位職工防護用品實行「四統一」管理, 即統一標準、統一計畫、統一採購、統一發放。防護用品的發放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見附件1)。

第一十四條使用單位對防護用品要進行分工管理。勞動人事部門(或人員)負責定期向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或人員)提供人員變動情況;防護用品管理部門(或人員)負責按標準組織計畫、採購、保管、發放和收回工作;財務部門在編制成本計畫時,根據需要的防護用品數量編制資金計畫,負責帳項清算及扣款工作。總公司技術工程部負責掌握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管理制度,監督檢查防護用品的發放、使用和管理情況,對防護用品質量和防護功能進行監督,糾正、處理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一十五條使用單位必須建立特種防護用品定期檢驗制度,對於失效或不合格的用品,要及時更換,確保職工作業安全。

第一十六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職工防護用品發放標準。除綜合工種發放標準在各單位通用外,其他各系統(業務部門)之間不得相互套用,更不得任意擴大發放範圍和改變品種

第一十七條各單位要強化防護用品的採購和使用管理,採購的特種防護用品必須有相應的生產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和安全鑑定證。

第一十八條技術工程部負責對防護用品實施監察管理。每年對防護用品的採購、管理和職工著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對存在的問題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一十九條鐵龍營口公司執行沈鐵安發[2000]124號《瀋陽鐵路局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技術工程部負責修訂和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制度是以執行力為保障的。「制度」之所以可以對個人行為起到約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執行力為前提的,即有強制力保證其執行和實施,否則制度的約束力將無從實現,對人們的行為也將起不到任何的規範作用。只有通過執行的過程制度才成為現實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標尺,如果沒有被用來劃線、測量,它將無異於普通的木條或鋼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標尺,而不是現實的標尺。

制度亦並非單純的規則條文,規則條文是死板的,靜態的,而制度是對人們的行為發生作用的,動態的,而且是操作靈活,時常變化的。是執行力將規則條文由靜態轉變為了動態,賦予了其能動性,使其在執行中得以實現其約束作用,證明了自己的規範、調節能力,從而得以被人們遵守,才真正成為了制度。「制度」。

是在通過其執行力對人們的行為起到規範作用的時候才成為制度的,使其從紙面、文字或是人們的語言中公升騰出來,成為社會生活中人們身邊不停發生作用的無形鎖鏈,約束、指引著我們的行為和尺度。無論是正式制度還是非正式制度都須有其執行力,只不過差別在於正式制度的執行力由國家、法庭、軍隊等來保障,而非正式制度的執行力則是由社會**、意識形態等來保障的。在筆者看來,認清制度所具有的執行力是剖析制度本質的首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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