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膠州市鋼結構協會。英文譯名為jiao zhou steel structure association,縮寫為jzssa。
第二條膠州市鋼結構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膠州市鋼結構企業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群眾團體。業務上接受膠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的指導。市內各鋼結構企業為本會單位會員,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和動員全市各鋼結構企業,遵守國家憲法、法律,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管理部門、鋼結構企業、廣大客戶之間架起聯絡和溝通的橋梁,加強行業管理,聯合、協調之間的產、供、銷關係,規範行為,自如應對激烈的市場競爭,不斷壯大規模,提高企業的整體競爭力,為推動膠州經濟又好又快發展做出貢獻。
本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業規則或者其他方式壟斷市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非會員的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二)不採取維持**、市場分割等方式限制會員開展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參與其他社會活動;
(三)不在會員之間實施歧視性待遇;
(四)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收費或者攤派;
(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委託,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六)不實施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條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膠州市工業和資訊化局,登記管理機關是膠州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青島膠州市馬店工業園青島安基電力裝置****(緯49路)。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本會以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和擔任本行業的代表為基本職能,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務:
(一) 貫徹執行黨和**的方針、政策和法令、法規;
(二) 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溝通會員企業與**有關部門的聯絡,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發揮企業與**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
(三)為會員企業提供經濟技術資訊、經貿洽談、資金融通、政策諮詢、人才培訓等服務,促進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企業、經濟科技社團的聯絡和合作,提高會員企業的知名度,推動外向型經濟發展;
(四)組織資訊、技術、管理經驗的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名優產品的評選;
(五)建立自律機制,制定並推行職業道德規範,倡導公平競爭,發揚愛國敬業精神,提高行業信譽;
(六)開展會員企業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
(七)組織本區域會員企業參加各地產品的展銷會、報告會、招商會及赴外地參展考察等活動;
(八)協助環保、工商、稅務等**有關部門對會員企業監督檢查;
(九)組織開展國內、國際間的行業經濟技術交流與協作;
(十)接受**部門委託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凡承認本章程,符合本章程規定條件並履行入會手續者,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申**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是本行業的生產(銷售、流通)企業、個體工商戶、相關經濟組織或個人。
第八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協會秘書處統一辦理會員證書。
第九條會員的管理
(一)會員由本會進行日常管理,會籍由膠州市鋼結構協會管理。
(二)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會籍實行動態管理,間隔一定時間進行普查和重新登記。
(三)如會員工作調動時,應向協會辦理關係調轉手續。
(四)本會發展的單位會員由協會秘書處管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有參加協會活動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優惠訂購或取得協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二)單位會員
1、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2、取得本會的刊物和學術資料;
3、可要求本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
4、可要求本會協助舉辦技術培訓等活動;
5、有對本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積極介紹會員和撰寫學術**,熱心參加科普、培訓及諮詢活動;
(六)及時準確地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入會按年度交納會費。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的會費標準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不按時交納會費的,當年停止享受會員權利,兩年不交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由本會上屆理事會理事、協商產生的下屆理事候選人、按會員組織中會員數量的一定比例協商產生的代表組成。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遇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事宜,如區域性修改章程,增選或罷免理事等可召開會員代表會議,召開會員代表會議的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出席會員代表會議的代表必須超過總數的2/3,會員代表會議增選或罷免的理事不得超過原有理事的1/2。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人員組成有鋼結構企業的生產、經銷、科研、教育等單位及有關部門的著名專家、學者和有關企業的代表,各單位充分協商提名,由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選舉產生。
單位理事(常務理事)如遇工作調動及其它原因發生變動,由該單位重新選派代表,由常務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變動須事先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而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八條理事會和理事職責
理事會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根據主管單位和主要支援單位的提名推薦,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理事職責是:
(一)關心指導本會的建設,監督本會工作,並及時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根據自己代表會員群體的特點,以恰當方式給協會予以支援。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在理事會休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二)審定工作規劃和實施計畫及內部管理制度;
(三)召開理事會會議;
(四)聽取和審定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五)決定有關表彰事宜。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由會長或委託的副會長召集。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在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執行委員會處理重大問題,並將決議盡快向常務理事會報告。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二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根據會員提議,為開展學術活動的需要成立的各專業委員會,是本會的分支機構,實行掛靠制。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制,委員由會員通過協商產生。
第三十一條協會的辦事機構稱協會秘書處,在秘書長主持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
(一)會費(另行制定協會資金管理辦法);
(二)掛靠單位和主要支援單位的定額補助;
(三)理事、常務理事單位和社會各界的捐贈;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接受委託參與承擔科技專案的撥款;
(六)利息等其他合法收入;
(七)其它資助。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經費由會長單位管理,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開支範圍。
(一)各分會、單位會員根據年度活動計畫開展學術、科普等工作的補助經費;
(二)協會舉辦學術交流、學術報告、科學考察、**評審等經費;
(三)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長工作例會經費;
(四)聘用人員聘金、訂購書籍、儀器、裝置等費用;
(五)編輯、印刷出版發行書刊、資料費用;
(六)協會評先創優和優秀**獎勵;
(七)開展科技聯誼、安全培訓活動、為會員服務的費用。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的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其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原則上同原單位其他職工,社會招聘的參照掛靠單位其他部門招聘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再經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審議通過。
第四十二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會議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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