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經第四章

2022-10-23 11:09:11 字數 3037 閱讀 9543

⑦ 芸芸:形容眾多。

⑧根:(1)事物的本源,根由,依據。(2)本源;本元;根本;本質。

道是本元(本源)。本質:(1)事物存在的根據;(2) 事物的根本性質;(3)哲學名詞。

某類事物區別於其它事物的基本特質.,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根本的屬性。同義詞為實質,本質可使人們脫離具體的形象進行創新活動。

本質是事物的根本性質,是構成事物的各必要要素之間相對穩定的內在聯絡,是事物外部表現形態的根據。事物本身所包含的特殊矛盾構成該事物的特殊本質。本質與規律性、必然性是同等程度的範疇,它是事物內部所包含的一系列規律性和必然性的綜合,認清事物的本質就可以把握事物發展的規律性、必然性。

事物的本質與現象是辯證統一的。它們的對立表現為二者相互區別:首先,本質蘊藏於事物的內部,不能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只有對現象進行抽象思維才能把握;而現象則顯露於事物的外部,可以被人的感官直接感知或借助科學儀器觀測。

其次,本質是相對穩定、不易變化的;而現象則是多變的、易逝的。本質是同類現象中一般的或共同的東西,是事物的根本特徵;而現象則是本質的個別的、具體的表現,是事物本質的表面特徵。就事物的總體來說,本質比現象深刻、穩定;現象比本質豐富、生動,它是本質的、多側面的表現。

本質與現象又是統一的,它們的統一表現為:二者相互聯絡、相互依存,是客觀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任何事物的本質都要通過一定的現象表現出來,不表現為一定現象的純粹本質是不存在的;反過來說,任何現象又都是本質的某一方面的表現,不反映本質的純粹現象也是不存在的。

由於本質與現象的統一,才使科學研究成為可能。在本質與現象的對立統一關係中,本質決定現象,現象的存在和發展歸根到底取決於本質。唯物辯證法關於本質和現象對立統一關係的原理,為人們提供了透過現象把握本質的科學的認識方法。

⑨靜:法則,規律。規律是就事物的發展過程而言,指同一類現象的本質關係或本質之間的穩定聯絡,它是千變萬化的現象世界的相對靜止的內容。

⑩覆命:法則,規律。

常:(1) (形聲。從巾,尚聲。本義:旗)

(2)規則,規律。

(3)恆久,長久不變。

常,質也。——《廣雅》

未變常也。——《易象下傳》。虞注:「恆也。」

妄作:(1)不知常,不守法,不合於道。(2)妄作非為,胡作非為,妄作胡為。

非為:不顧法紀;幹不顧法紀的壞事;違法或違反道德的壞事、壞行為。胡作非為:

不顧法紀,不講道理,毫無顧忌地做壞事。妄作胡為:不顧法紀或**,毫無顧忌地做壞事。

兇:(1)

小篆字形,「凵」象地陷形,讀 kǎn。「乂」表示這裡可陷人。

「兇」是會意字,從兒(人),在兇下。本義:不吉利)

(2)同本義兇,惡也。

象兇,咎也。——《爾雅》

(3)不幸的,不吉祥的:吉凶,凶信。

(4)莊稼收成不好:凶年饑歲。

(5)惡:兇暴,兇惡,凶頑,凶相,凶神惡煞。

(6)關於殺傷的:**,**。

(7)厲害,過甚:雨兇風狂。

容:(1) (會意兼形聲。小

徐本「從宀,谷( gǔ)。」大

徐本看作會意。「宀」是房屋,「谷」是空虛的山窪,都有盛受的意思。本義:容納)

(2)同本義。

容,盛也。——《說文》

君子以容民畜眾。——《易·師》

(3).又如:容接(容納接待);容盛(覆載,容納);容民(容納民眾);容民畜眾(容納畜養民眾);容畜(容納養育);容受(容納接受)。

(4)假借為「用」,使用。

(5)法則,規律。

夫物有常容,因乘以導之,因隨物之容。——《韓非子》

(6)禮儀,禮法。如:容典(禮容之法則);容則(容典)。

乃:通」仍」。仍:1) (形聲。從人,乃聲。本義:因襲,依舊) 2)

沿襲,仍因,依託,憑藉,依照,模仿。

德沃金在《法律帝國》中提出的法律的三種方**之一的因襲主義。其主要特徵是:

(1)因襲主義承認法律的見解和法律權利。

(2)它認為法律具有強制性的特點,亦即我們要求行使強制力的方式必須與過去政治決定相符合的理由;

(3),這項權利義務才是從過去的政治決定產生出來的。

按照因襲主義,政治道德並不要求進一步對過去的歷史表示尊重,因此,當慣例的力量消失時,法官必須發現一些**遠矚的理由去作為判決的依據。

公:(1).

正直無私,為大家利益:~正,~心,大~無私。(2)

共同的,大家承認的:~理。~式。~海,~制,(3)公理。公理:依據人類理性和願望發展起來而共同遵從的道理。

(4)國家,社會,大眾:~共。~安(社會整體的治安)。

全:1) (一作仝。會意。篆文從入,從王(玉)。蓋謂交納的玉完整無缺。本義:純色玉)

2) 同本義

全,完也。——東漢·許慎《說文》

天子用全,上公用龍。——《周禮·考工記·王人》

3)完全

不明其義,君人不全。——《禮記·祭統》。注:「猶具也。」

天地無全功。——《列子·天瑞》

唯全人能之。——《莊子·庚桑楚》

以全爭於天下。——《孫子·謀攻》

4) 完備,完整

法不平,令不全,是亦奪柄失位之道也。——《管子·任法》

5) 通「詮

」,真詮,真理。

詮:(1

)事物的理:直~(即真理)。 (2) 通「銓」,權衡,考慮,比較

。如:詮度(權衡度量);詮較(權衡比較);詮訂(評判考訂)。 (3)

通「銓」,選擇

。如:詮錄(選擇錄用);詮授(選授官職);詮簡(選拔);詮揀(選擇)。

真理通常被定義為與事實或實在相一致。但並無任何乙個真理的定義被學者普遍接受。主要的實質理論或強理論將真理視為具有本性的某種東西、現象、事物或一種人類經驗。

這些理論提出的觀點被哲學家普遍認為能在某些方面應用於由人類互動作用中觀察到的事件組成的廣泛集合,或者為與人類經驗中的真理觀念相關的議題提供重要而可靠的解釋。

天:(1)甲骨文和金文中的「天」,是乙個腦袋被著重畫出的小人,本義為「頭」,後引申為「天」。(2)天理。

天理指自然的法則。(3)中國文化信仰體系的乙個重要概念,狹義僅指與地相對的天;廣泛意義上的天,可以代稱天然宇宙,勉強的可以代稱太

一、大道、大自然。」

天有神格化、人格化的概念,稱為皇天、昊天、天皇大帝、皇天上帝、昊天上帝等。

第四章會計職業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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