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消防條例

2022-10-17 22:54:05 字數 4526 閱讀 3035

(2023年2月25日南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制定 2023年3月24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 2023年4月8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號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加強應急救援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蘇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和相關應急救援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消防工作網路。

第四條各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公安機關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實施。公安派出所按照規定職責開展消防監督檢查、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

第六條維護消防安全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的義務,有舉報、投訴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的權利。單位和成年人有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的義務。

第七條鼓勵單位、個人開展和參與消防宣傳、火災預防等公益活動和志願服務活動。鼓勵建立消防志願服務組織。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應當對消防公益事業給予財政支援。鼓勵單位和個人捐助消防公益事業。財政支援和社會捐助的消防公益性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辦法由市人民**另行制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九條市、縣(區)人民**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上級人民**與下一級人民**、各級人民**和本級人民**有關部門簽訂年度消防工作責任書,並考核完成情況;

(二)將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年增加投入;

(三)對下一級人民**和本級人民**有關部門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消防安全檢查;

(五)制定火災事故應急反應和處置預案;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職責。

市、縣(區)人民**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委員會,定期聽取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其他成員單位匯報,通報消防安全情況,研究、指導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工作的重大問題。

第十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

(二)依法開展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以及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的消防安全檢查;

(三)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和培訓,指導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和有關單位開展消防演練;

(四)組織指揮並承擔火災撲救,依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

(五)負責或者參與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消防規劃時,應當依法履行相關消防安全職責。

質量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消防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安全生產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相關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教育、醫療衛生、文化、人防、旅遊園林、經濟和資訊化、商務、交通運輸、體育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

第十二條鎮人民**、街道辦事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建立和落實消防工作責任制,配備消防工作人員,落實消防安全措施;

(二)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制定防火安全公約,指導轄區單位開展群眾性消防活動;

(三)協助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開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五)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落實消防安全責任,組織、指導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多產權建築業主和使用人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六)組織或者協助處理火災事故善後工作。

第十三條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職責:

(一)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督促、檢查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有關單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按照規定職責實施消防監督檢查,依法督促整改火災隱患,責令改正消防違法行為;

(四)及時組織撲救轄區初**災,維護火災現場秩序;

(五)協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明確社群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制定並組織實施防火安全公約,宣傳防火和應急逃生知識。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管理區域內的消防安全責任,提供消防安全防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專案時,應當查驗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的安裝、使用、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和現有設施的完好狀況,做好查驗、交接記錄,並將消防設施的設定和完好情況告知其服務的單位或者住宅區業主委員會;住宅區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應當及時告知全體業主。存在嚴重火災隱患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動用專項維修資金對共用消防設施進行維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國家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的規定辦理。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管理區域內共用消防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開展消防安全巡查,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發現火災隱患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對占用、堵塞、封閉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影響消防車登高作業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制止;不聽勸阻、制止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保障消防工作經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責任,支援、參加消防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章消防宣傳教育

第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計畫,設立消防安全教育基地,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

鎮人民**、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和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群眾性消防宣傳教育,宣傳普及火災預防和避難逃生知識。

每年11月為消防安全月,11月9日為消防日。各級人民**應當在消防安全月、消防日集中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八條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消防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協助有關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向公眾開放消防站,定期對消防志願者組織消防知識培訓。

第十九條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中小學安全教育內容和職業培訓教材,督促學校和各類培訓機構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科學技術、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消防知識和消防法律、法規納入科學普及和普法教育內容。

安全生產監督、醫療衛生、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旅遊園林等部門及所屬單位應當結合本系統、本行業特點,開展消防宣傳教育,並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相關崗位培訓及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廣告等**應當適時發布消防公益廣告,開設消防宣傳教育欄目。

第二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職工消防安全教育。

易燃易爆危險品生產、儲存、經營企業有義務向使用者宣傳相關消防安全知識。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二條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特點,開展火災預防、用火用電知識和火場自救互救、逃生常識教育,每學年至少組織師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

第二十三條任何個人都應當學習必要的消防知識,安全用火、用電、用氣,掌握防火、滅火常識及逃生技能,增強自防自救能力。

監護人應當對被監護人進行火災預防教育。

鼓勵個人配備消防避難逃生裝備和家用滅火器材。

第四章火災預防

第一節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編制消防規劃,由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具體實施。

城鎮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訊、水上消防和其他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應當與其他市政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建設。

禁止侵占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未經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性質。

第二十五條公共消防設施、滅火救援裝備不足或者不適應實際需要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報告本級人民**和上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本級人民**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予以補給或者更新。

各級人民**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根據消防工作的需要,配備適用於化工集中區、高層及地下建築、隧道、大型橋梁、軌道交通、易燃易爆危險品碼頭及船舶火災撲救的特種車輛(艇)、器材、拖消兩用船和其他消防裝備。

各級人民**應當採取措施加強農村消防水源、消防車通行道路和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

第二十六條城鎮消防設施和水上消防設施的建設及維護經費,除地方財政撥款外,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每年從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費消防專項中安排資金。

第二十七條道路、消防車通道的出入口不得設定固定隔離樁等妨礙消防車輛通行的設施。

集貿市場攤點的設定,不得堵塞消防車通道和妨礙消火栓使用。

住宅區的消防車通道應當設定標誌,保持暢通。住宅區道路上設定停車位,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

第二十八條鼓勵、支援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鼓勵單位利用遠端控制裝置等物聯網技術,提高火災預警和處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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