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寧建工字32號文與南京市寧建工字3號文區別

2022-04-15 04:26:53 字數 4470 閱讀 4036

南京市寧建工字【2007】32號文

南京市寧建規字【2012】3號文

關於加強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管理的若干規定

原版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提高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依據《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原版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築結構工程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幕牆等涉及結構安全的部分。

原版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及質量管理除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外,應執行本規定。

原版第四條

南京市建築工程局負責本市建築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築安裝工程質量監督站和各郊區、縣建築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所監督範圍內的建築結構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原版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配備專業配套的專案管理班子(或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專案負責人應經法人任命,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原版第六條

施工單位的專案經理、專案部主要質量管理人員及專案監理機構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應是本單位職工(與本單位有合法的人事、工資關係,除退休人員外還應有社會保險關係),專案經理、總監理工程師應經法人任命。

新版第一條

未變化新版第二條

未變化新版第三條

未變化新版

已取消新版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配備專業配套的專案管理班子(或委託專案管理公司),專案負責人應經法人任命,並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同時還需具有在本地區擔任過類似工程專案負責人的經歷,無此經歷者在任職前需進行相關培訓。

新版第五條

未變化原版第七條

乙個專案經理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承擔乙個專案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每乙個工程專案配備至少一名專職質量檢查員,30層以上(含30層)或超過100m的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等應配備裝置安裝的專職質量檢查員。

原版第七條

乙個總監理工程師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承擔乙個專案的建築結構工程監理工作。特殊情況確需同時承擔2個專案且經建設單位同意的,應設立總監代表,總監代表應與總監的資格相符。

原版第八條

專案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人員數量和資格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監理員的配備數量應不少於監理工程師配備數量的1.5倍。

(二)監理工程師(指國家註冊或省建設廳發證的監理工程師,含總監和總監代表)的配備數量。

……原版第九條

專案經理及總監理工程師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變更後的資格不得低於原資格,並經建設單位同意。同一專案變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需報質量監督站。

原版第九條

在結構工程施工階段,專案經理和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擅自離崗,專案經理離崗須向總監理工程師書面報告,總監理工程師離崗須向建設單位書面報告,經同意後方可離崗。

新版第六條

乙個專案經理在同一時間段內只能承擔乙個專案的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專案經理部的管理人員應齊全配套,人員數量和資格應符合以下要求並持證上崗:

1、每個工程專案應配備一名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專案總工程師)和至少一名專職質量檢查員;

2、對於30層以上(含30層)或高度超過100m或建築面積大於50000 ㎡的高層建築、大型公共建築等工程專案,技術負責人(專案總工程師)職稱應為高階工程師及以上,並應配備裝置安裝的專職質量檢查員。

新版第七條

前半部分未變化

新版第七條

後半部分:

專案監理機構的監理人員應專業配套並持證上崗,人員數量和資格應符合《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階段監理工作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樁基裝置在6台及以下的應配備不少於2名監理工程師,每增加6臺裝置增加1名監理工程師(不足6臺的按6台計),監理員的配備數量不少於監理工程師配備數量的1.5倍。

新版第八條

專案經理及總監理工程師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按規定要求辦理。同一專案變更兩次以上(含兩次)的,需報質量監督機構。

新版第九條

在結構工程施工階段,專案經理、專案技術負責人和總監理工程師不得擅自離崗,確實需要時履行相關報告手續後方可離崗。

原版第十條

專案監理機構和施工單位的專案部均應配備完整的施工驗收規範和相關的技術標準。現場應配備回彈儀、雷射測距儀、水準儀、經緯儀、電腦和印表機等檢測儀器、裝置。儀器裝置應建立臺帳,定期檢定校核。

原版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在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前應編制《建築結構工程質量施工專項方案》,包含模板及鋼筋的製作和安裝、混凝土的施工和養護、水電管預埋和敷設、鋼結構安裝和檢測、冬期施工、材料進場及實體結構質量檢查等內容,專項施工方案的技術和質量不得低於附件一《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要點》的要求,並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查批准後方可實施。其中大跨度混凝土梁和高支模的支撐體系等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

原版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制定平行檢驗方案。平行檢驗應在施工單位檢查的基礎上由專案監理機構對施工單位的自檢情況進行複核。平行檢驗的內容包括磚(砌塊)、鋼筋、模板、預拌混凝土坍落度、鋼筋保護層、混凝土強度、軸線尺寸、層高等,檢驗數量及方法按附件二《建築結構實體質量檢查檢驗用表》執行。

原版第十三條

嚴格原材料進場報驗制度,所有原材料在進場驗收合格後(含外觀檢查)方可使用,並及時簽發原材料報驗手續,及時填寫《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資料》中的「原材料(裝置)合格證、試驗報告彙總表」。

新版第十條

專案經理部和專案監理機構均應配備相應的施工驗收規範和技術標準。現場應配備回彈儀、雷射測距儀、水準儀、經緯儀等儀器裝置,並建立台賬,定期檢定。

新版第十一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根據《建築結構工程施工質量技術要點》(附件一)的要求編制《建築結構工程質量施工專項方案》。包括模板及鋼筋的製作和安裝、混凝土的施工和養護、水電管預埋和敷設、鋼結構安裝和檢測、幕牆安裝、冬期施工、材料進場及實體結構質量檢查等內容。

新版第十二條

工程開工前,監理單位應根據《建築結構實體質量檢查檢驗用表》(附件二)的要求制定平行檢驗方案。平行檢驗的內容包括磚(砌塊)、鋼筋、模板、預拌混凝土坍落度、鋼筋保護層、混凝土強度、軸線尺寸、層高等。

新版第十三條

嚴格原材料進場報驗制度,及時簽發原材料報驗手續,填寫《單位(子單位)工程質量驗收資料》中的「原材料(裝置)合格證、試驗報告彙總表」。所有原材料在進場驗收合格後(含外觀檢查)方可使用。

注:前後次序調整,先資料後使用

原版第十四條

鋼筋、水泥、磚(砌塊)、砂石等原材料進場後應分類堆放整齊,按批進行驗收。現場所有原材料均應設定標識牌,標識牌應標明進場時間和數量、材料名稱和規格型號、驗收人員、驗收結論(合格、不合格)。

砌體、混凝土等實體工程應按檢驗批進行驗收,在實體明顯部位設定標識,標明施工人員及日期、驗收情況(參加人員、時間、結論)。

原版第十五條

鋼筋、幕牆骨架等隱蔽工程,監理驗收符合要求並完善隱蔽工程簽字手續後,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總監代表)登入**(市質監站**:通知質量監督站。

原版第十六條

地基處理和樁基工程檢測方案應在檢測前到質量監督站備案,未經備案的工程,不得驗收和隱蔽。

原版第十七條

樁基、地基基礎及主體驗收應滿足以下要求:

一、實體工作量全部完成、質量控制資料齊全。

二、監督抽檢已完成且符合要求、不合格報告等質量問題已處理。

三、相關測量工作和監理單位平行檢驗己完成(如樁基的樁位、樁徑,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構件尺寸和空間尺寸等)。

四、主體應完成灰餅、陽角護角、外牆洞眼、抗裂網片、門窗洞口尺寸校核、暗埋水電管敷設和試穿線、試水等工作,樣板套已完成。

五、二十層以下不得分段驗收,二十層以上(含二十層)需分段驗收的,應事先向質量監督站報驗收計畫,但分段驗收不得超過二次。

六、三幢及以上地下室連體的樁基工程需分段驗收的應事先向質量監督站報驗收計畫,但不超過兩次;五幢及以上地下室連體或基坑開挖面積超過10000m2的樁基工程不超過三次。 。

新版第十四條

鋼筋、水泥、磚(砌塊)、等原材料進場後應分類堆放整齊,按批進行驗收。現場所有原材料均應設定標識牌,標識牌應標明進場時間和數量、材料名稱和規格型號、驗收人員、驗收結論。

砌體、混凝土等實體工程應按檢驗批進行驗收,在實體明顯部位設定標識,標明施工人員及日期、驗收情況(參加人員、時間、結論)。

新版第十五條

鋼筋、幕牆骨架等隱蔽工程,監理驗收符合要求並完善隱蔽工程簽字手續後,通知質量監督機構。

新版第十六條

地基處理和樁基工程檢測方案應在檢測前到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新版第十七條

未變化原版第十八條

質量監督站在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前應按照本規定附件三《建築結構工程質量行為監督檢查表》的要求,對工程基本建設程式、各質量責任主體的質量保證措施等質量行為進行監督抽查。

原版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站應對建築結構工程的施工質量和質量措施及平行檢驗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抽查,不符合要求的責令改正。平行檢驗結果不真實、弄虛作假的,予以監督抽檢。質量監督檢查的情況在《主體結構分部工程質量驗收監督記錄》中予以說明,作為優質結構評選的重要依據。

原版第二十條

建築結構工程施工及施工質量達不到本規定要求的,不得進行優質結構、市優「金陵杯」的評選。質量監督站對實施過程中的不良行為應予以記錄並上網公示,情節嚴重需行政處罰的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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