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國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之質疑

2022-10-13 06:33:02 字數 829 閱讀 3541

作者:陶慧

**:《學理論·中》2023年第06期

摘要:我國出於保證行政管理效率及其連續性、行政行為公定力理論及公共利益優先理論等方面的考量,採用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但隨著我國行政訴訟實踐的開展和行政法學領域相關問題討論的深入,理論和實踐領域對我國行政訴訟中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質疑之聲越來越多。

為了充分發揮行政訴訟的功能,確保公民權益保護的無漏洞性和有效性,我國應藉《行政訴訟法》修改的契機,放棄不停止執行原則,改用停止執行原則。

關鍵詞:行政訴訟;停止執行原則;不停止執行原則

中圖分類號:d925.3 文獻標誌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22-02

一、我國行政訴訟中的不停止執行原則

(一)《行政訴訟法》第44條

《行政訴訟法》第44條內容為:「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由此可知,我國行政訴訟中採取以不停止執行為原則,停止執行為例外的做法。

(二)我國採用不停止執行原則的理由

1.保證國家行政管理的效率及其連續性

行政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而進行的具有連續性的具體活動,在顧及合法性的同時,也需要考慮到行政的效率問題。這是由國家資源的有限性和行政管理的複雜多變性決定的[1]。國家行政管理理應是連續並有一定效率保證的,這就要求行政行為不能因訴訟而停止。

如果行政相對人提出訴訟請求就意味著停止涉訴行政行為的執行,則容易導致訴訟氾濫,降低行政管理的效率,動搖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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