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安全裝置與防汙染裝置

2022-10-10 22:54:03 字數 3996 閱讀 9298

5.1.1 一般規定

5.1.1.1 本章規定的各種裝置,應當經主管機關認可。

5.1.1.2 本章規定的各種裝置應定期檢查,以保證狀態良好,即刻可用。

5.2.1 救生圈

5.2.1.1 每艘船舶至少應當配置l個救生圈。

5.2.1.2 救生圈應存放在易於取用之處。

5.2.1.3 救生圈上應標記船名和船籍港。

5.2.2 救生衣

5.2.2.1 船上每人應配備1件救生衣。

5.2.2.2 航行作業於沿海航區的船舶,其配備的救生衣應配備經認可的救生衣燈。救生衣燈應牢固地繫在救生衣的前肩部區域。

5.2.2.3 航行作業於遮蔽航區及平靜水域的船舶,其配備的救生衣可用工作救生衣代替。

5.2.2.4 救生衣應存放在易於取用之處,並清楚標識其存放位置。

5.2.3 遇險訊號

5.2.3.1 航行作業於沿海航區的船舶,至少應配備4支降落傘火箭訊號。

5.2.3.2 航行作業於遮蔽航區及平靜水域的船舶,至少應配備2支降落傘火箭訊號。

5.3.1 消防用品

5.3.1.

1 每艘船舶至少應配備2具手提滅火器;在每一易失火區域均應至少備有l具合適的滅火器;l個帶適當長度繩子的消防水桶;1把太平斧。消防水桶和太平斧可分別用生活用水桶和生活用斧代替。

5.3.1.2 駕駛室應配備l具容量不少於2 kg的乾粉滅火器。

5.3.1.3 機器處所應配備2具容量不少於2 kg的乾粉滅火器。當主機功率小於30kw時,可減少1具。

5.3.1.4 船上配置的滅火器應滿足下列規定:

(1)每具c02滅火器的最小容量應不小於2 kg,每具乾粉滅火器的最小容量應不小於4kg,而每具泡沫滅火器至少具有9l的容量。所有手提滅火器的質量應不超過23kg。

(2)滅火器應放在便於取用的地方。

5.3.2 爐灶布置

5.3.2.1 對高速船不允許設定明火爐灶。

5.4.1 航行裝置

5.4.1.1 應配備1臺磁羅經或指南針。

5.4.1.2 應配備有收音機用於接收天氣預報。

5.4.2 訊號裝置

5.4.2.1 除本節規定外,訊號裝置效能還應符合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

.1 船舶總長loa不小於12m的船舶的桅燈最小能見距離為3n mile,其他基本號燈及漁船作業號燈的最小能見距離為2n mile。

.2 船舶總長loa小於12m的船舶的桅燈最小能見距離為2n mile;舷燈最小能見距離為1n mile;其他基本號燈及漁船作業號燈的最小能見距離為2n mile。

.3 漁船額外號燈的最小能見距離為ln mile,且不要大於 2n mile。

5.4.2.2 訊號裝置的配備應符合表5.4.2.2的規定。

5.4.2.3 對夜間不航行、作業的船舶可免除錨燈以外的號燈。

5.4.2.4訊號裝置的安裝位置

.1 桅燈或替代桅燈和艉燈的環照燈應裝設在船舶中縱剖面上,如果不可能,也可以裝設在船舶中縱剖面附近,但其舷燈應合併成1盞,並裝設在船舶中縱剖面上,或盡可能地裝設在接近該桅燈或替代桅燈和尾燈的環照燈所在的縱剖面的位置。

.2 號燈的垂向位置和間距:

.2.1 桅燈或替代桅燈和艉燈的環照燈安裝在船體以上的高度可以小於2.5m,但至少應高於舷燈lm;

.2.2 舷燈安置在船體以上的高度,應不超過前桅燈或替代桅燈和艉燈的環照燈高度的3/4,不應低到受到甲板燈光的干擾。舷燈如合併為l盞,則應安置在低於桅燈不小於l m處;

.2.3 當垂直裝設2盞或3盞號燈時,這些號燈的間距應不小於l m,其中最低1盞號燈應設定在舷緣以上高度不小於2 m處;

.2.4 當垂直安裝2盞以上號燈時,其間距應相等。

.3 桅燈應設定在船中前部,如不可能時,應盡實際可能設定在靠前的位置。

.4 號型間的垂直距離應至少小為1.5 m。可用與船舶尺度相稱的較小尺度的號型,號型間距亦可相應減少。

.5 獨立設定的艉燈應裝於船首、尾中心線上,並盡可能接近船尾,高度盡量與舷燈持平,但不得高出舷燈。

.6 錨燈應安裝在船舶的最易見處,一般設定在船舶的前部。

.7 表示船舶失控的2盞紅色環照燈應在同一垂線上,其間距滿足5.4.2.4.2.3的要求。

.8 漁船配備的2盞作業環照燈中較低的l盞白環照燈,在舷燈以上的高度應不小於2 m。

.9 高速船的桅燈可裝設在相應於船的寬度、低於5.4.2.4.2.1規定的高度,其條件是由兩盞舷燈和桅燈形成的等腰三角形的底角,在正視時不應小於27。

表5.4.2.2

注:①僅非拖網漁船配備;

②可用1盞白環照燈代替桅燈和艉燈。

5.5.1 一般要求

5.5.1.1 除另有規定外,無線電通訊裝置的效能應符合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

5.5.2 無線電裝置配備

5.5.2.1 船舶應配置1臺航行安全資訊接收裝置(或收音機),以便於船舶接收氣象警告或氣象預報及其他與航行安全有關的緊急資訊。 +

. 5.5.2.2 漁船應配備漁用對講機l臺。

5.5.3 無線電裝置供電

5.5.3.

1 無線電通訊裝置(可攜式除外)應由兩套電源供電,一套為船舶電源,另一套為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應能供電1 h。當蓄電池組作為船舶電源的一部分時,可不要求另外設定無線電備用電源。

5.5.3.2 可攜式無線電通訊裝置應至少另配1組相同容量的備用電池。

5.6.1 防止油類汙染

5.6.1.1 主柴油機功率不小於22 kw的新船,應裝設1套額定處理量不小於0.04的濾油裝置。

5.6.1.2 掛槳機船及主柴油機功率小於22 kw的新船,應當裝設l套額定處理量不小於的濾油裝置,或設定1個容量足夠的適合儲存含油汙水的容器。

5.6.1.3 船舶排放的含油汙水,其含油量應不超過l5 ppm。不應用稀釋等任何操作方法排放未經處理的汙油水。

5.6.1.4 裝設濾油裝置的船舶,應當設定儲存含油汙水艙櫃或容器。

5.6.1.5 船舶滿足下列要求的,可免除設濾油裝置的要求。

(1)儲存含油汙水的貯存櫃容積不小於按下式計算所得之值:

v=15tq

式中:v——含油汙水貯存櫃容積,,且不小於48q;

t——含油汙水在船上的實際儲存時間,h;

q——假定每小時產生的艙底水量,;

計算時:,適用於艉管軸承為水潤滑:

適用於艉管軸承為油潤滑;

適用於港內作業船舶;

gt——船舶總噸位。

(2)設有清洗儲存櫃和將其中的殘油或含油汙水排人接收裝置的適當設施;

(3)幫浦和管路應為固定式,如認為實際上對該船舶不適當,經同意可用其他有效形式代替。

5.6.1.6 甲板動力機械及掛槳機處應設定油盤或應用其他可靠的收集洩漏殘油的措施。

5.6.1.7 嚴禁向水域排放含油汙水。

5.6.2 其他

5.6.2.1 航行作業於對環保有特殊要求的水域,其裝置配備應滿足相應的規定。

自由橫搖週期是船舶經歷一次完整自由橫向擺動(即左一右一左或相反)所需的時間(s)。其測定方法如下:

1.試驗應以船舶在港內,以及在受風和潮最小影響的在平靜水域進行,風力小於蒲氏3級。水深不小於3倍空船吃水,兩側船舷距岸至少有2倍船寬的水域空間。

2.被測船舶應處於空載狀態,油、水和其他備品的重量不得超過總載重量的l0%。船上所有易滾動的物品應予以固定。

繫纜應鬆弛,船舶應「橫向離岸」,以免在其橫搖階段有任何碰觸。為檢查此項並同時取得能合理計數和定時的橫搖數的某些概念,在開始記錄實際次數前應進行預橫搖試驗。

3.測定前應定好計時和計次的起始點,如可在船上豎一竹桿為標桿,觀測人員通過標桿定好岸上一固定目標,船進人自由橫搖後,當觀測人員、船上標桿和岸上固定目標三點成一線時,即開始計時和計數,計數應計完整橫搖的次數。從船舶橫搖到一舷(例如左舷)的極點,即將要向正浮狀態搖擺開始,到搖經正浮點擺向另一舷的極點(例如右舷),再回到原先的起點(即開始下次橫搖)為止,即是完成了一次完整的搖擺。

4.船舶橫搖的產生可在遠離中線情況下周期性地提起重物;用繩索拉動桅杆;或由l組人員一起橫向跑動,或用其他方法。但是,也是最重要的,一旦強制橫搖開始,導致橫搖的做法應立即停止,讓船舶處於自由橫搖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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