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解讀 合併財務報表

2022-10-10 21:12:06 字數 1498 閱讀 5664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併財務報表》

原準則三十一條,修訂後的準則五十四條,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和合併程式都有較大變化。

一、新修訂的合併財務報表準則,豐富了「母公司」、「子公司」的定義,提出「主體」概念,並採取列舉式對「主體」進行定義。主體包括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提出了「投資性主體」、「結構化主體」概念,並列舉了投資性主體一般特徵:

1、重新規定了母公司的合併範圍: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該母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母公司應當統一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使子公司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採用的會計政策與母公司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對子公司財務報表進行必要的調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會計政策另行編報財務報表。

二、對「控制」概念進行了重述(合併財務報表的合併範圍應當以控制為基礎予以確定,並對「控制」概念重新加以界定,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並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使用「投資方」和「被投資方」取代了原「企業」的說法,並對控制的判斷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1、改進控制的定義,強調控制構成的三要素為對被投資者的權力、可變回報以及能夠行使權力影響可變回報。

2、引入實質性控制概念,即投資方雖持有小於50%的表決權,但綜合考慮投資方擁有的表決權相對於其他各方擁有的表決權份額的大小、其他各方表決權的分散程度、潛在表決權、其他合約性安排、被投資方以往的表決權行使情況等所有因素和條件後仍可具有控制。

3、引入關於擁有決策制定權利的投資者是委託人還是**人的判斷指引;其中,**人作為代表其他方行使權力的第三方,並不控制被投資方。

4、引入對被投資方可分割部分的控制。投資方通常是在被投資方整體層面對是否控制進行評估,但極個別情況下,可以將被投資方的一部分視為被投資方可分割的部分,進而判斷是否控制該部分。

3、豁免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和納入合併範圍的情形:

1、明確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併財務報表,該母公司按照本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2、明確雖然投資性主體可以豁免其控制的滿足條件的主體不納入該投資性主體的合併範圍;但投資性主體的母公司(該母公司不是投資性主體)仍需要將其控制的全部主體(含投資性主體控制的主體)納入合併範圍

四、新增母公司在投資性主體與非投資性主體之間互相轉換時的會計處理原則。

五、刪除了在編制合併報表時按照權益法調整對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也就是說在編制合併財務報表時,可以在成本法的基礎上直接進行合併抵消處理。

六、修改了交叉持股的合併抵消處理原則:

對於交叉持股的合併抵消處理進行了明確規定,即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視為企業集團的庫存股,作為所有者權益的減項,在合併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專案下以「減:庫存股」專案列示。

七、新增合併現金流量表可以根據合併資產負債表和合併利潤表進行編制的規定,原只允許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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