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FP保險課件

2022-10-04 10:36:08 字數 5136 閱讀 9729

第一講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概述、年金保險的分類、年金保險的作用、稅優年金計畫)

一、 年金保險概述:

年金:一系列定期有規則的支付

年金保險:是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一種合同,保險公司以年金領取人的生存為條件定期給付約定金額。給付期可以是定期的,也可以終身的。

養老年金保險、教育年金保險

養老年金:領取日之前身故,給付身故保險金(已交保費、現金價值,按高的給付),保證支付10年的(10年內死亡,餘下的給付受益人),10年後生存的,終身支付。

教育年金保險:死亡,中止,返還現金價值,生存,給付。

二、 年金保險的含義

年金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保險人、投保人,年金保險合同的關係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三、 年金保險的機理:基於生命的不確定性設計(早逝是一種風險,長壽也是一種「風險」)

四、 年金保險與壽險的比較:

1、 年金保險與壽險的不同點:

①、防範風險不同(年金保險屬生存類,防範壽命過長,壽險屬死亡類,防範早逝導致收入損失的財務風險)

②、給付條件不同(年金以生存為給付條件,壽險以死亡為給付條件)

③、逆選擇不同(購買年金,身體健康,預期死亡率低於平均水平的人,購買壽險,身體健康較差、預期死亡率高於平均水平的人。

④死亡率改善對保險公司的影響不同(年金死亡率明顯低於壽險死亡率,使用不同的生命表,年金生命表和壽險生命表,壽險的安全邊際意味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將高於預期死亡率,年金的安全邊際意味著生命表中的死亡率將低於預期死亡率。隨著人們預期壽命不斷延長,這一趨勢將使年金生命表的安全邊際逐漸減小,而壽險生命表的安全邊際不斷擴大,產生相反影響。

2、 年金保險與壽險的相同點。

五、 年金保險的分類

1、按購買方式分:躉繳年金、期繳年金

2、按年金給付頻率分:按年、按季、按月

3、按給付起始時間分:即期年金、延期年金

即期年金:滿乙個年金期間後開始給付

延期年金:超過乙個年金期間後開始給付。有兩個期間:累積期間、給付期間。

3、 按給付終止時間分:終身年金、定期年金、定期確定年金

1、 終身年金(支付到死亡)

①純粹終身年金,僅在年金領取人生存期間定期給付的年金

②期間保證終身年金:保證在年金領取人生存期間定期給付,並保證給付期間不少於約定期間。保底期間過後,成為普通終身年金,保底期間越長,保費越高

③金額保證終身年金:它保證在年金領取人生存期間定期給付,並保證年金給付總額至少等於乙個合同約定的金額。參見課件32頁、33頁。

2、 定期年金:

在約定期限內或年金領取人死亡之前(以先發生者為準)定期給付的年金。保費相對較低。

3、 定期確定年金(與年金領取人生存與否無關)嚴格來講,它不是一種保險產品,不包含「生命不確定性」。

4、 按年金領取人數劃分:個人年金,聯合及最後生存年金(給付到最後乙個領取人死亡為止),聯合生存年金(只要一人死停止給付)

5、 按年金給付金額是否***分:

定額年金(固定給付年金)給付風險不大,購買力風險大

變額年金:給付風險大,購買力風險不大。變額年金的累積價值和每月給付金額將隨著分立投資帳戶的績效而上下波動。

有乙個累積單位向給付單位(年金單位)轉換的問題。年金單位總數在整個給付期間保持不變,但年金單位**會隨投資帳戶業績上下波動。參考課件44頁—46頁,考試會有

六、 年金保險的作用:

1、消除對生命不確定性的擔憂(壽命比預期長)

2、享受保險公司提供的投資管理服務。

3、享受一定稅收優惠:(國外可以抵扣當年個人總收入,遞延繳納所得稅,投資收益也遞延繳納所得稅,屬於稅優年金計畫)

4、相關領域的應用:

結構給付年金:在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不是一次性付清損害賠償金,而是以年金形式支付,確保在受害人生存期間或強制保障期間提供定期支付)

反向抵押年金:實際以房養老。

七、稅優年金計畫:

比較分析:1、一般儲蓄計畫   (1-j)[1+r(1-j)]^n

2、非稅優個人年金計畫 (1-j)

3、稅優個人年金計畫 (1+r) ^n(1—j)

稅優個人年金》非稅優個人年金》一般儲蓄。

人身保險(壽險、年金、意外、健康-最貴)

第二講健康保險

一、 健康保險的含義:

對因健康原因(疾病、意外傷害等)引起的費用支出或收入損失提供補償或給付的保險。

健康保險比壽險更複雜:

1、 在保單有效期內,保險事故可能發生多次,2、損失程度可能多種多樣,3、需要更多的技術性定義(醫學方面等)、4、涉及三方:保險人、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提供者

二、 健康保險的分類

從保障內容分:(醫療費用保險、疾病給付保險、失能收入保險、長期護理保險)

從投保方式分:(個人健康保險、團體健康保險-主流,佔70%以上,較大團體的成員投保時不需要提供可保證明)

從政策分:社會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

從保險期限分:長期健康保險:一年以上或不夠一年但含***續保條款的健康保險。短期健康保險:一年或一年以下,不含保證條款的健康保險。

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的給付金額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金額。

責任期限:

責任期限是指保險人對醫療費用負責的期間,常見的有90天,180天及360天,起始於疾病診斷之日。(參見課件例子區分)沒有責任期限的保險比有責任期限的保險保費貴。

等待期:

首次投保或非連續投保有等待期,續保或因意外傷害無等待期,健康險非常主要,有等待期的保險最好不換保險公司。

醫療費用分攤方式:(31頁課件例子要學會,考試會考)

1、 免賠額:

2、 比例給付:超過免賠額的部分按照約定的比例給予補償,通常為80%

3、 保單限額: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規定限額後,超額部分不予補償。

4、 止損條款:當被保險人支付的免賠額和比例分攤額達到規定限額(如5000元)後,保險人將補償被保險人發生的其餘費用。自已負擔的5000元以下,超過了保險公司承擔。

1、 從保障內容分:

(1) 醫療費用保險:(最主要的健康保險)

①基本醫療費用保險,100萬以下,一般人10萬足夠)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通常規定每日的給付限額、免賠天數和最長給付天數,保險人只負責承擔超過免賠天數而未超過最長給付天數的住院費用,防止道德風險)

手術費用保險(可以單獨投保,也可作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的附加險)

門診醫療費用保險(門診費用主要包括檢查費、化驗費、醫藥費等)

②高額醫療費用保險,100萬以上)

補充大額醫療費用保險

綜合大額醫療費用保險

(2) 疾病給付保險、(給付型保險)

是以疾病為給付條件的人身保險,不考慮被保險人的實際醫療費用支出。與公費醫療、社保沒有相關性。

長期健康保險中的疾病保險產品,可以包含死亡保險責任,但死亡給付金額不得高於疾病最高給付金額。其它的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包含死亡保險(因疾病引起死亡除外)

醫療保險產品和疾病保險產品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

意外傷害引起的疾病或手術不用賠,但生病引起的疾病要賠

重大疾病保險

常見的重大疾病包括:癌症、心肌梗塞、冠狀動脈搭橋手術、腦中風、慢性腎竭、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特種疾病保險

(牙科費用保險、生育保險、眼科保健保險)

(3) 失能收入保險(一定全殘才賠,不全殘不賠)

當被保險人因傷害或疾病而導致收入損失時提供定期給付。失能期間按月給付。

全殘有兩種方式來定義:

原本職業全殘:當被保險人無法從事原本職業的大部分工作時,被視為全殘。

任意職業全殘:當被保險人無法從事任何與其教育、技能和經驗相稱的有酬工作時,被視為全殘。

任意職業全殘對全殘的定義更嚴格。

推定全殘:即使被保險人依然工作,但若其雙目失明、雙耳失聰、失語、雙肢失能,則被推定為全殘。

免責期(等待期)是指傷殘發生後、給付開始前的天數。

免責期越短,保費越高。

給付期:給付時間越長,保費越高。

給付安排:

基本給付:(全殘給付、保費豁免給付、其它給付)

補充給付:另外付費購買,前兩年當全殘給付,以後按部分傷殘給付。

部分傷殘給付公式:

部分傷殘收入保險金=(殘前收入-殘後收入)/殘前收入x全殘收入保險金

部分傷殘收入保險金=(2000-1000)/2000x2000*70%=700

(4) 長期護理保險(70歲以上才能買)

在被保險人不能從事特定的日常起居活動而需要幫助照顧時,提供經濟保障。

日常生活活動主要包括:吃飯、洗澡、穿衣、上廁所、自製能力、移動、服藥其中兩項不能從事,符合條件。

護理院護理(專業護理、中級護理、基本護理)

社群護理

幾乎所有的長期護理險保單都提供保費豁免條款。

三、 續保條款;

1、 可撤銷保單

允許保險人以任何理由拒絕續保、變更保費或責任範圍。

2、 有條件續保保單;

保險人可且僅可根據保單載明的特定理由拒絕續保,若拒保要在續保日之前30天書面通知被保險人。保留變更費率和給付的權利。

3、保證續保保單(不能拒保,但可以變更費率,建議買,)

4、不可撤銷保單(不能拒保,約定了保證費率,不得變更,最貴)

四、猶豫期條款(長期健康保險產品有猶豫期,短期產品沒有,不得少於10天,自保單送達日或接受郵局郵戳日期的次日,國外沒有猶豫期)

五、既存疾病條款

在保單生效後的約定期限(通常為2年)內,保險人不對被保險人的既往症負責。既往疾病是指保單簽發前約定時期(通常為2年)內已經存在,且未在投保單中披露的傷殘或疾病。

六、職業變更條款:

當被保險人職業轉換後的風險提高時,費率不變,保額降低。

當被保險人職業轉換後的風險降低時,保額不變,費率降低。

第三講團體保險

一、 團體保險的含義:

團體保險分為:團體人壽保險、團體健康保險、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團體年金保險。

是指由保險公司用乙份保險合同為團體內的許多成員提供保險保障的人身保險。

投保人:「團體」—機構、單位、法人、不是自然人

被保險人:團體內的成員(滿足條件的成員),正式的、現職的、全職員工才具有獲得團體人壽保險的資格,可以包括員工家屬,新進入成員通常必須工作一段時間後才能參加團體保險。

一張總保單(主保單)給投保人(團體),保險憑證提供被保險人(團體成員)

參加團體保險的團體,不能是為投保團體保險而組成的團體,而必須是已經存在的、有特定業務活動的正式團體,為了避免逆選擇。

在團體保險中,一般不需要提供個人的可保性證明(高額投保、小團體投保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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