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誰有權得到陳某丈夫單位的這筆補償金

2022-10-03 04:06:05 字數 835 閱讀 9724

案例十:誰有權得到陳某丈夫單位的這筆補償金

一、 案例簡介

2023年10月,方某(女)的丈夫王二某外出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非因公),經意願搶救無效死亡。方某當時悲痛欲絕,整日與兩個未成年的孩子以淚洗面,完全不知道該如何面對現在發生的事情,因此,王二某的後事均有方某的大伯哥王大某處理。由於王二某生前是某公司合同制員工,其非因公死亡後,單位支付了喪葬補助費1000元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25000元,這筆錢由王大某代領。

後來,方某得知此情況後,多次要求王大某歸還,王大某認為,弟弟王二某死亡後,單位的這筆補償金應該是給其父母的,自己處理後事也應當得到一部分,方某和孩子無權得到這筆錢。方某想知道,她和孩子可否要求王大某歸還這筆錢?

二、案例解答

喪葬補助費應專款專用,用於王二某的後事。而單位的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應歸王二某的供養直系親屬所有。

王二某的直系親屬包括:王二某的年邁的父母,未從事有報酬工作的妻子方某和他們年幼的孩子。與王大某沒有關係。

所有,王大某占有這筆錢在法律上屬於沒有合法依據,屬於不當得利,方某和孩子可以要求王大某返還一部分供養直系親屬救濟金。

三、案例分析

《民法通則》第92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第45條規定,工人職員的直系親屬,其主要生活**,系依靠工人職員供給,並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均得列為該工人職員的供養直系親屬,享受勞動保險待遇:一、祖父、父、夫年滿60歲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者;二、祖母、母、妻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三、子女(包括養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弟妹)年未滿16歲;四、孫子女年未滿16歲,其父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母未從事有報酬的工作者。

第二章《所有權法律制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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