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資訊系統機房設計規範

2022-10-01 13:03:02 字數 4606 閱讀 5038

布置4.3.1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裝置布置應滿足機房管理、人員操作和安全、裝置和物料運輸、裝置散熱、安裝和維護的要求。

4.3.2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裝置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裝置,並宜布置在有隔斷的單獨區域內。

4.3.3 當機櫃或機架上的裝置為前進風/後出風方式冷卻時,機櫃和機架的布置宜採用面對面和背對背的方式。

4.3.4 主機房內和裝置間的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於搬運裝置的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5m。

2面對面布置的機櫃或機架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2m;

3 背對背布置的機櫃或機架背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lm;

4當需要在機櫃側面維修測試時,機櫃與機櫃、機櫃與牆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2m。

5成行排列的機櫃,其長度超過6m時,兩端應設有出口通道;當兩個出口通道之間的距離超過15m時,在兩個出口通道之間還應增加出口通道;出口通道的寬度不應小於lm,區域性可為0.8m

5 環境要求

5.1 溫度、相對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5.1.1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溫度、相對濕度應滿足電子資訊裝置的使用要求;無特殊要求時,應根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a 的要求執行。

5.1.2 a級和b級主機房的含塵濃度,在靜態條件下測試,每公升空氣中大於或等於0.5μm 的塵粒數應少於18000粒。

5.2 雜訊、電磁千擾、振動及靜電

5.2.1 有人值守的主機房和輔助區,在電子資訊裝置停機時,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的雜訊值應小於65db(a)。

5.2.2 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0.15-10oomhz 時,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的無線電干擾場強不應大於126db 。

5.2.3 主機房和輔助區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於800a/m。

5.2.4 在電子資訊裝置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不應大於500mm/s2。

5.2.5 主機房和輔助區的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於1kv。

6 建築與結構

6.1一般規定

6.1.1 建築和結構設計應根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a的要求執行。

6.1.2 建築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靈活性。並應滿足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工藝要求。

6.1.3 主機房淨高應根據機櫃高度及通風要求確定,且不宜小於2.6m。

6.1.4 變形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6.1.5 主機房和輔助區不應布置在用水區域的垂直下方,不應與振動和電磁干擾源為鄰。圍護結構的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防潮、少產塵等要求。

6.1.6設有技術夾層、技術夾道的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建築設計應滿足風管和管線安裝和維護要求。當管線需穿越樓層時,宜設定技術豎井。

6.1.7改建和擴建的電子資訊系統機房應根據荷載要求採取加固措施,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加固設計規範》gb50376的有關規定。

6.2 **、物流及出入口

6.2.1 主機房宜設定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功能用房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物流的交叉。

6.2.2 有人操作區域和無人操作區域宜分開布置。

6.2.3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內通道的寬度及門的尺寸應滿足裝置和材料運輸要求,建築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淨寬不應小於1.5m。

6.2.4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值班室和更衣間,更衣間使用面積應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1~3㎡計算。

6.3 防火和疏散

6.3.1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建築防火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6.3.2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

6.3.3 當a級或b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位於其它建築物內時,在主機房和其他部位之間應設定耐火極限不低於2h的隔牆,隔牆上的門應採用甲級防火門。

6.3.4 面積大於100㎡的主機房,安全出口應不少於兩個,且應分散布置。

面積不大於100㎡的主機房,可設定乙個安全出口,並可通過其他相臨房間的門進行疏散。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且應自動關閉,並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並應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

6.3.5 主機房的頂棚、壁板(包括夾芯材料)和隔斷應為不燃燒體,且不得採用有機複合材料。

6.4 室內裝修

6.4.1 室內裝修設計選用材料的燃燒效能除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有關規定。

6.4.2 主機房內的裝修,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符合環保要求、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具有表面靜電耗散效能的材料。

不得使用強吸濕性材料及未經表面改性處理的高分子絕緣材料作為面層。

6.4.3 主機房內牆壁和頂棚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表面應平整、光滑、不起塵、避免眩光、並應減少凹凸面。

6.4.4 主機房地面設計應滿足使用功能要求:當鋪設防靜電地板時,活動地板的高度應根據電纜佈線和空調送風要求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地板下空間只作為電纜佈線使用時,地板高度不宜小於25omm。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採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

2如既作為電纜佈線,又作為空調靜壓箱時,地板高度不宜小於400mm 。

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應採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於清潔的材料。,樓板或地面應採取保溫防潮措施,地面墊層宜配筋, 維護結構宜採取防結露措施。

6.4.5 技術夾層的牆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光滑。當採用輕質構造頂棚做技術夾層時,宜設定檢修通道或檢修口。

6.4.6 a級b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主機房不宜設定外窗。當主機房設有外窗時,應採用雙層固定窗,並應有良好的氣密性,不間斷電源系統的電池室設有外窗時,應避免陽光直射。

6.4.7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裝置時,應採取防止水漫溢和滲漏措施。

6.4.8 門窗、牆壁、頂棚、地(樓)面的構造和施工縫隙,均應採取密閉措施。

7 空氣調節

7.1一般規定

7.1.1主機房和輔助區中的空氣調節系統應根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a的要求執行。

7.1.2 與其它功能用房共建於同一建築內的電子資訊系統機房,宜設定獨立的空調系統。

7.1.3 主機房與其它房間的空調引數不同時,宜分別設定空調系統。

7.1.4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空調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採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範》(gb50019)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有關規定。

7.2負荷計算

7.2.1 電子資訊裝置和其它裝置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資料進行計算。

7.2.2 機房空調系統夏季的冷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1 機房內裝置的散熱;

2 建築圍護結構的傳熱;

3 通過外窗進入的太陽輻射熱;

4 人體散熱;

5 照明裝置散熱;

6 新風負荷。

7 伴隨各種散試溼過程產生的潛熱。

7.2.3 空調系統溼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1人體散溼

2新風負荷

7.3 氣流組織

7.3.1 主機房空調系統的氣流組織形式,應根據電子資訊裝置本身的冷卻方式、裝置布置方式、布置密度、裝置散熱量以及室內風速、防塵、雜訊等要求,結合建築條件綜合確定。

當電子資訊裝置對氣流組織形式未提出要求時,主機房氣流組織形式、風口及送回風溫差7.3.1選用。

主機房氣流組織、風口及送回風溫差表7.3.1

7.3.2 對機櫃高度大於1.8m,裝置熱密度大、裝置發熱量大或或熱負荷大的主機房,宜採用活動地板下送風、上回風方式。

7.3.4 在有人操作的機房內,送風氣流不宜直對工作人員。

7.4 系統設計

7.4.1 要求有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要求相近的房間,宜相鄰布置。

7.4.2 主機房採暖散熱器的設定應根據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等級,按照附錄a的要求執行。

如設定採暖散熱器,應設有漏水檢測報警裝置,並應在管道入口處裝切斷閥,漏水時應自動切斷給水。且宜裝溫度調節裝置。

7.4.3 電子資訊系統機房的風管及管道的保溫、消聲材料和粘結劑,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b1 級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氣、保溫處理。

7.4.4 採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活動地板下的空間應考慮線槽及消防管線等所占用的空間。

7.4.5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牆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牆處設防火閥;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閥應既可手動又能自動。

7.4.6 空調系統噪音超過本規範5.2.1條的規定時,應採取降噪措施。

7.4.7 主機房宜維持正壓。主機房與其它房間、走廊間的壓差不宜小於5pa,與室外靜壓差不宜小於10pa。

7.4.8 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二項中的最大值:

1 按工作人員計算,每人40m3/h 。

2 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7.4.9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用迴圈機組宜設初或中效兩級過濾器。新風系統或全空氣系統應設初、中效空氣過濾器。也可設定亞高效過濾器。末級過濾裝置宜設在正壓端。

7.4.10 設有新風系統的主機房,在保證室內外一定壓差的情況下,送排風應保持平衡。

7.4.11 列印室等易對空氣造成二次汙染的房間,對空談系統應採取防止汙染物隨氣流進入其他房間的措施。

7.4.12 分體式空調機的室內機組可安裝在靠近主機房的專用空調機房內,也可按扎在主機房內。

7.4.13 空調設計應根據當地氣候條件,選擇採用下列節能措施:

1大型機房空調系統宜採用冷水機組空調系統

2北方地區採用水冷冷水機組的機房,冬季可利用室外冷卻塔作為冷源,並應通過熱交換器對空調冷凍水進行降溫。

3空調系統可採用電製冷與自然冷卻相結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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