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面積測算技術規範

2022-10-01 10:09:03 字數 4838 閱讀 4156

1 總則

1.0.1 為規範房屋面積測算工作,統一房屋面積測算標準,根據《房產測量規範》(gb/t17986.

1-2000)和建設部《關於房屋建築面積計算與房屋權屬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建住房〔2002〕74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權屬登記、交易、租賃、拆遷等房屋的面積測算,不適用古建築及構築物的面積測算。

1.0.3 新建房屋面積計算依據的房屋建築施工圖紙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2 術語

2.0.1 房屋:具有承重支柱(牆),有上蓋及圍護牆(柱)體,以鋼、鋼筋混凝土或以鋼筋混凝土、磚、石、木等材料建造的作為人們的生產、生活或經營場所的建築物。

2.0.2 幢:是指獨立的,包括不同結構和不同層次的房屋整體。

2.0.3 圍護結構:將空間豎向分割成相對獨立,不易通行的兩個或多個部分的實體,如牆、柱、欄杆等。

2.0.4 層高:上下兩層樓面或樓面與室內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2.0.5 斜面結構屋頂高度:指由本層地面板上皮到斜屋面板上皮的垂直高度。

2.0.6 地上層數:即房屋的自然層數,指室內地坪±0.00以上的按樓板結構分層的層高在2.20公尺以上的樓層數。地上層數用自然數表示。

2.0.7 地下層數:室內層高在2.20公尺以上的地下室(包括半地下室)的層數。地下層數用負數表示。

2.0.8 房屋總層數:房屋的地上層數與地下層數之和。夾層、閣樓、裝飾性塔樓,以及突出屋面的樓梯間、水箱間不計層數。

2.0.9 夾層:位於兩自然層之間的樓層,一般指房屋內部空間的區域性層次。

2.0.10 技術層:指用作水、電、暖、通風等裝置安裝的區域性層。

2.0.11 避難層:是指高層建築中,用作消防、避難的樓層。

2.0.12 閣樓:是指位於斜面結構屋頂層,層高不是全部為2.20公尺以上的非正式層。

2.0.13 過街樓:是指跨越街道,連線街道兩側建築物的房屋。

2.0.14 騎樓:是指建在道路旁,底層是行人道的樓房或底層用做街巷、道路通行部分的房屋。

2.0.15 露台:指供人室外活動的上人屋面及露天平台。

2.0.16 簷廊:房屋簷下方兩端有支撐牆體無柱的通道。

2.0.17 挑廊:二層以上挑出房屋牆體外,有圍護結構,無支柱有上蓋的外走廊。

2.0.18 門廊:房屋門前突出的有上蓋,有支柱支撐的進出通道。

2.0.19 門斗:房屋門前突出的有上蓋,有牆體支撐的進出通道。

2.0.20 飄窗:為房間採光和美化造型而設定的突出外牆的窗。

3 一般規定

3.0.1 房屋面積測算包括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共用建築面積和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使用面積等測算。

3.0.2 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是指整幢房屋外牆勒腳以上各層的外牆(無外牆時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之和,包括陽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樓梯等,且具備有上蓋,層高2.

20公尺以上(含2.20公尺,以下同)的永久性建築。

3.0.3 房屋共用建築面積,是指業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築面積。

3.0.4 房屋使用面積,是指房屋戶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面積,按房屋的內牆面水平投影計算。

3.0.5 成套房屋的建築面積,是指套內建築面積與分攤的共用建築面積之和。

3.0.6 房屋面積測算以「幢」為單位。

1 獨立的房屋為一幢。

2 多功能綜合樓,其主樓和裙樓為一幢。

3 設計為緊密相連、不可分割的房屋為一幢。

4 地下相通、地上不相連,或以過道、通廊相連的若干房屋,各自為一幢。

5 僅以架空層相連線的若干房屋,各自為一幢。

6 由裙房連線的有獨立出入口的若干房屋,各自為一幢。

7 房屋建成後又擴建、改建並形成整體的,其擴建、改建部分無論其結構與原房屋是否相同,均為一幢。

3.0.7 房屋面積測算要求:

房屋面積前置測算按照房屋建築施工圖計算,房屋面積測算按照實測尺寸和與房屋現狀相符的建築施工圖計算。面積測算以平方公尺為單位,取至0.01;邊長以公尺為單位,取至0.

001,量距應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捲尺或其他能達到相應精度的儀器和工具。共用建築面積分攤係數取至0.000001。

1 房屋邊長測量的精度要求:

δ允≤±(0.028+0.0014d3.0.7-1)

式中 d——房屋的邊長,以公尺為單位。

表3.0.7-1 房屋邊長丈量的允許誤差:

2 房屋建築面積測算的精度要求:

δ允≤±(0.04+0. 002s)     (3.0.7-2)

式中 s——房屋建築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表3.0.7-2 房屋建築面積測算的允許誤差:

4 房屋建築面積測算

4.1 計算全部建築面積的範圍

4.1.1 永久性結構的單層房屋,按一層計算建築面積;多層房屋按各層建築面積的總和計算。

4.1.2 房屋內的夾層、技術層、避難層及其樓梯間、電梯間等,其高度在2.20公尺以上部位計算建築面積。

4.1.3 穿過房屋的通道,房屋內的大廳、門廳,均按一層計算面積。大廳、門廳內的迴廊部分,層高在2.20公尺以上的,按其水平投影計算面積。

4.1.4 樓梯間、室內樓梯、電梯(含觀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房屋的自然層計算面積。

4.1.5 屋面上層高在2.20公尺以上的樓梯間、水箱間、電梯機房及斜面結構屋頂高度在2.20公尺以上的部位,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6 封閉陽台,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7 屬永久性結構有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8 與房屋相連的有柱走廊,兩房屋間有上蓋和柱的走廊,均按其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9 房屋間永久性的封閉的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10 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相應出入口,層高在2.20公尺以上,按其外牆(不包括採光井、防潮層、電纜防爆波井及保護牆)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11 有柱(不含獨立柱)門廊,按其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12 門斗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凹進建築物主體的入口視為門斗,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13 有柱的(不含獨立柱、單排柱)車棚、貨棚等,按其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14 架空層層高大於2.20公尺的,按柱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依坡地建築的房屋,利用吊腳做架空層,有圍護結構的,按其高度在2.20公尺以上部位的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4.1.15 有伸縮縫的房屋,若伸縮縫與室內相通且相通部分的長度大於等於3公尺,相通部分的伸縮縫計算建築面積。

4.1.16 玻璃幕牆或其它材料幕牆等直接作為房屋外圍護的,按其外圍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在同一面牆中,既有主牆,又有幕牆的,以主牆外圍水平投影為準計算。

4.1.17 對傾斜、弧狀等非垂直牆體的房屋,高度2.20公尺以上的部分計算建築面積。房屋牆體向外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計算建築面積。

4.2 計算一半建築面積的範圍

4.2.1 與房屋相連有上蓋無柱的走廊、簷廊 ,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2.2 獨立柱、單排柱的雨篷、車棚、貨棚等,按其上蓋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2.3 未封閉陽台,上蓋水平投影範圍大於等於未封閉陽台外圍,按陽台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二層陽台下方,與一層室內相通有圍護結構不封閉的部分,按其圍護結構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2.4 無上蓋的室外樓梯按各層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2.5 有上蓋不封閉的永久性架空通廊,按外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算。

4.3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範圍

4.3.1 層高小於2.20公尺的夾層、技術層、避難層及層高小於2.20公尺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3.2 突出房屋牆面的構件、配件、裝飾柱、裝飾性的玻璃幕牆、飄窗、垛、勒腳、台階、無柱雨篷、煙道、壁爐等。

4.3.3 房屋之間無上蓋的架空通廊。

4.3.4 不計算建築面積的未封閉陽台、走廊:

1 無上蓋;

2 上蓋上表面距底板上表面垂直高度大於層高;

3 上蓋水平投影範圍小於底板水平投影範圍。

4.3.5 露台、屋面上的裝飾性建築、花園、泳池等。

4.3.6 建築物內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築物的空間安置箱、罐的平台。

4.3.7 騎樓、過街樓的底層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臨街樓房挑廊下用作道路街巷通行的部分,不論其是否有柱,是否有圍護結構。

4.3.8 利用引橋、高架路、高架橋、路面作為上蓋建造的房屋。

4.3.9 獨立煙囪、亭、塔、罐、池、地下人防幹、支線。

4.3.10 電梯下方的電梯機坑。

4.3.11 與室內不相連通的裝飾性陽台、挑廊、簷廊。

4.3.12 戶室或陽台中由欄板、護欄等分隔的空調機位。

4.3.13 樓梯間已按自然層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築面積。

室外樓梯已計算建築面積的,其下方空間不論是否利用均不再計算建築面積。

5 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組成及計算

5.0.1 成套房屋的套內建築面積由套內房屋的使用面積、套內牆體面積、套內陽台建築面積三部分組成。

5.0.2 套內房屋使用面積為套內房屋使用空間的面積,以水平投影面積按以下規定計算:

1 套內使用面積為套內臥室、起居室、過廳、過道、廚房、衛生間、儲藏室、壁櫃等空間面積的總和。

2 套內樓梯按自然層數的面積總和計入使用面積。

3 不包括在結構面積內的套內煙囪、通風道、管道井的面積計入使用面積。

4 內牆面裝飾厚度、隔音板厚度,外牆內保溫層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5.0.3 套內牆體面積是套內使用空間周圍的圍護或承重牆體所佔的面積,其中各套之間的分隔牆按其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與外牆及套與共用建築空間的分隔牆部分計入套內牆體面積,套內自有牆體按水平投影面積全部計入套內牆體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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