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勞動能力鑑定辦法

2022-09-25 22:21:06 字數 4549 閱讀 7205

雲勞鑑〔2004〕126

關於印發《雲南省勞動能力鑑定辦法》的通知

各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總工會、衛生局、人事局:

現將《雲南省勞動能力鑑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中有什麼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雲南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雲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雲南省總工會雲南省衛生廳雲南省人事廳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全省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程式,依法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及時、客觀、公正、準確地作出鑑定結論,維護用人單位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能力鑑定是依據國家頒布的勞動能力鑑定標準,對職工發生工傷經過**後,醫療期滿或傷情相對穩定時以及職工非因工傷殘、因病後的勞動能力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依法獨立進行,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雲南省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簡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或者雇工(簡稱職工)。

第二章勞動能力鑑定的職能和作用

第四條勞動能力鑑定作為一項技術性工作,其具體職能和作用是:

(一)確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為合理確定相應的保險待遇提供依據;

(二)確定因病非因工致殘職工喪失勞動功能程度,為正確審批職工因病退休提供條件;

(三)確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為正確審批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提供依據;

(四)確定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的喪失程度,為保障符合供養條件的職工親屬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提供依據;

(五)確定工傷職工是否舊傷**,為保障他們享受相應的保險待遇提供依據。

第三章勞動能力鑑定的基本原則

第五條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政策為尺度,客觀、公正的原則;

(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六條為使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做到及時、客觀、公正,要求從事這項工作的同志高度負責、科學嚴謹、實事求是、秉公辦事、熱情服務,做到鑑定程式規範化、鑑定人員專業化、鑑定依據標準化。

第四章勞動能力鑑定機構與職責

第七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省和州(市、行署)兩級,委員會成員分別由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衛生專家庫。列入專家庫的專家應具備醫療衛生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和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

醫療衛生專家庫的每個相關科室應有3—5名專家。專家每屆歷任時間為5年。

第九條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政策、規定;

(二)制定和修改本省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指導和監督本省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工作;

(四)負責省級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在省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因工傷殘等級、生活護理等級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等鑑定工作;

(五)負責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呈報的疑難、爭議、再次鑑定工作;

(六)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組織鑑定。

第十條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頒布的有關勞動能力鑑定的政策、規定;

(二)根據本辦法擬定、指導和監督本州勞動能力鑑工作;

(三)負責應在本地區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職工的因工傷殘等級、生活護理等級和因病喪失勞動能力鑑定等鑑定工作;

(四)負責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勞動能力鑑定案件工作;

(五)負責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其它勞動能力鑑定工作;

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領導下負責勞動能力鑑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辦勞動能力鑑定的日常工作;

(二)管理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文書、檔案、印鑑;

(三)負責組織勞動能力鑑定專家進行鑑定工作;

(四)負責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的聘請和調整;

(五)負責勞動能力鑑定方面有關問題的諮詢;

(六)辦理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權或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勞動能力鑑定範圍:

(一)職工因工傷殘等級及生活護理等級鑑定;

(二)職工工傷後是否需要安裝輔助器具的鑑定;

(三)工傷職工超過12個月以上的停工留薪期的確認以及工傷部位舊傷**仍需**的確認;

(四)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鑑定;

(五)職工供養親屬勞動能力喪失程度的鑑定;

(六)對下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結論不服的再次鑑定。

(七)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委託的鑑定;

(八)上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委託的鑑定。

第五章勞動能力鑑定程式

第十三條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一)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統籌申請;

(二)省級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在省社保局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單位,由用人單位、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統籌申請,待下劃屬地統籌後,勞動能力鑑定即由單位所在地的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

第十四條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的材料

(一)《雲南省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二)原始傷病史資料、病情診斷證明、傷病的各種醫療檢查資料及身份證影印件,患職業病的須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屬工傷鑑定的須提供有效的工傷認定材料;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申請鑑定的病情資料不全或傷病情況不清的,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可國家需要要求被鑑定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檢查,申請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進行檢查。對制定需要進行檢查而被鑑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的,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鑑定。

第十六條勞動能力鑑定辦公室受理符合鑑定的材料後按以下程式進行鑑定:

(一)對鑑定材料進行分類、分科整理、登記;

(二)通知需要進行面視或醫療檢查的被鑑定人或申請鑑定的單位進行面視的時間、檢查專案及醫院等;

(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依據國家鑑定標準進行鑑定並提出鑑定意見;

(四)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通知(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七條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傷病的主要部位、肢體或器官的功能等傷病情況,職業病名稱;

(二)工傷職工是否需要生活護理及護理等級;

(三)作出鑑定結論的依據;

(四)鑑定結論;

(五)輔助器具配備情況;

(六)不服鑑定結論申請再次勞動能力鑑定的部門和時間;

(七)作出鑑定結論的時間。

第十八條再次鑑定

(一)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逾期申請的不予受理。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二)省級機關、。再次鑑定的勞動能力鑑定專家不能與初次勞動能力鑑定的專家相同。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再次鑑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十九條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病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原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條申請再次鑑定應填寫《雲南省職工勞動能力鑑定複查表》,提出申請再次鑑定的理由,並由原鑑定委員會出具同意上報鑑定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在鑑定結束後,應將鑑定材料立卷歸檔,至少儲存5年。歸檔材料應包括鑑定表及相關醫療檢查材料、專家鑑定意見、工傷認定證明等鑑定依據。

第六章勞動能力鑑定費用

第二十二條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第一次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工傷保險**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二十三條申請再次鑑定或者由於傷情、病情變化,一年後申請複查鑑定的,鑑定費用由申請方負擔。

第二十四條勞動能力鑑定收費的使用範圍:

(一)勞動能力鑑定聘請專家的費用;

(二)召開勞動能力鑑定會議的費用;

(三)勞動能力鑑定專家鑑定的會鑑費用;

(四)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表、卡、冊、證等印刷費;

(五)與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的宣傳、培訓等業務經費;

(六)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日常經費支出;

(七)其他與勞動能力鑑定相關的費用。

勞動能力鑑定的費用支出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勞動能力鑑定費用年終節餘部分,可轉下年使用。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州(市、行署)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在省級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勞動鑑定委員會成立之前,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承擔。

第二十七條非法用工單位受傷人員鑑定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雲南省勞動鑑定暫行辦法》和《雲南省勞動鑑定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貴州省勞動能力鑑定表

編號 被鑑定人姓名 聯絡 單位名稱 填表日期 申請鑑定類別 因工傷殘或職業病 因病 非因工 供養親屬 其它貴州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制 鑑定須知 一 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用人單位 個人或其直親屬填報此表時,須用藍色或黑色鋼筆 水性筆填寫,要求內容真實,字跡工整 清晰。二 對本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所鑑定結論不...

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一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鑑定標準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且 無效者 1 植物狀態或去皮層狀態。2 真性或假性延髓麻痺。3 四肢癱肌力4級以下 含4級 4 三肢癱或二肢癱肌力3級以下 含3級 5 中度 含中度 以上非肢體癱的運動障礙。6 嚴重肌肉疾病 全身型重症肌無力 進行性肌營養不良等 7 單肢癱肌力2級以下...

勞動能力鑑定應提交材料

一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 1 東營市勞動能力鑑定申報表 附件1 一式乙份 2 認定工傷決定書 申請鑑定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各乙份 3 受傷部位的彩色 4 一張一寸近期免冠 5 發生工傷後的門診病歷 住院病歷 診斷證明書以及相關的檢查報告 化驗結果等有效影印件 6 申請複查鑑定的還應提供初次鑑定結論影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