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一隊第二期全員培訓教案

2022-09-25 09:27:02 字數 4547 閱讀 5365

煤礦安全規程

第一章開採

(一) 一般規定

1、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每個工作人員學習。

2、開鑿平硐、斜井和立井時,自井口到堅硬岩層之間的井巷必須砌碹,並向堅硬岩層內至少延深5m。在山坡下開鑿斜井和平硐時,井口頂、側必須構築擋牆和防洪水溝。

3、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採取濕式鑽眼、沖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巖(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凍結法鑿井和在遇水膨脹的岩層中掘進不能採用濕式鑽眼時,可採用乾式鑽眼,但必須採取捕塵措施,並使用個體防塵保護用品。

4、每個生產礦井必須至少有2個能行人的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個出口間的距離不得小於30m。採用**式通風系統的新建和改擴建礦井,設計中應規定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當井田一翼走向較長、礦井發生災害不能保證人員安全撤出時,必須掘出井田邊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乙個水平到上乙個水平和各個採區都必須至少有2個便於行人的安全出口,並與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連線。未建成2個安全出口的水平或採區嚴禁生產。井巷交岔點,必須設定路標,標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

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線。

5、對於通達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個水平之間的安全出口傾角等於或小於45°時,必須設定行人路,並根據傾角大小和實際需要設定扶手、台階或梯道。傾角大於45°時,必須設定梯道間或梯子間,斜井梯道間必須分段錯開設定,每段斜長不得大於10m;立井梯子間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於80°,相鄰2個平台的垂直距離不得大於8m。安全出口應經常清理、維護,保持暢通。

6、主要絞車道不得兼作行人路。提公升量不大,保證行車時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7、採區結束回撤裝置時,必須編制專門措施,加強通風、瓦斯、防火管理。

8、鑿井期間,井口工作範圍必須用柵欄圍住,人員進出地點必須安裝柵欄門;井口必須設定封口盤和井蓋門,井蓋門的兩端必須安裝柵欄,封口盤和井蓋門必須堅固嚴密,並採用不燃性材料。

9、採用普通鑿井法施工時,立井的永久或臨時支護到井筒工作面的距離及防止片幫的措施必須根據岩性、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10、掘進施工過程中,必須有防止凍結壁變形、片幫、掉石、斷管等安全措施。

11、梁窩的設計和施工必須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12、工作人員在下列情況下必須佩帶保險帶:

(1)乘吊桶或隨吊盤公升降時。

(2)在井架上或井筒內的懸吊裝置上作業時。

(3)拆除保險盤或掘鑿保護岩柱時。

(4)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時。

(5)在倒矸台上圍欄外作業時。

13、保險帶必須定期按有關規定試驗。保險帶必須拴在牢固的構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須檢查,發現損壞時,必須立即更換。

14、採用錨桿、錨噴等支護形式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錨桿、錨噴等支護的端頭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錨桿的形式、規格、安裝角度,混凝土標號、噴體厚度,掛網所採用金屬網的規格以及圍岩湧水的處理等,必須在施工組織設計或作業規程中規定。

(2)採用鑽爆法掘進的岩石巷道,必須採用光面爆破。

(3)打錨桿眼前,必須首先敲幫問頂,將活矸處理掉,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方可作業。

(4)使用錨固劑固定錨桿時,應將孔壁沖洗乾淨,砂漿錨桿必須灌滿填實。

(5)軟岩使用錨桿支護時,必須全長錨固。

(6)採用人工上料噴射機噴射混凝土、砂漿時,必須採用潮料,並使用除塵機對上料口、餘氣口除塵。噴射前,必須沖洗巖幫。噴射後應有養護措施。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勞動保護用品。

(7)錨桿必須按規定做拉力試驗。煤巷還必須進行頂板離層監測,並用記錄牌闆顯示。對噴體必須做厚度和強度檢查,並有檢查和試驗記錄。在井下做錨固力試驗時,必須有安全措施。

(8)錨桿必須用機械或力矩扳手擰緊,確保錨桿的托板緊貼巷壁。

(9)巖幫的湧水地點,必須處理。

(10)處理堵塞的噴射管路時,噴槍口的前方及其附近嚴禁有其他人員。

15、嚴禁在採煤工作面範圍內再布置另一採煤工作面同時作業。採掘過程中嚴禁任意擴大和縮小設計規定的煤柱。採空區內不得遺留未經設計規定的煤柱。

16、嚴禁破壞工業場地、礦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17、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採煤工作面,不得採用前進式採煤方法。

18、採煤工作面回採前必須編制作業規程。情況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修改作業規程或補充安全措施。

19、採煤工作面必須保持至少2個暢通的安全出口,乙個通到回風巷道,另乙個通到進風巷道。

20、開採三角煤、殘留煤柱,不能保持2個安全出口時,必須制訂安全措施,報企業主要負責人審批。

21、採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與巷道連線處20m範圍內,必須加強支護;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8m,其他採煤工作面,此範圍內的巷道高度不得低於1.6m。

安全出口必須設專人維護,發生支架斷梁折柱、巷道底鼓變形時,必須及時更換、清挖。

22、在同一採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型別和不同效能的支柱。在地質條件複雜的採煤工作面中必須使用不同型別的支柱時,必須制定安全措施。

第二章通風

23、井下空氣成分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採掘工作面的進風流中,氧氣濃度不低於20%,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0.5%。

(2)有害氣體的濃度不超過表1規定。

表1 礦井有害氣體最高允許濃度

24、井巷中的風流速度應符合表2要求。設有梯子間的井筒或修理中的井筒,風速不得超過8m/s;梯子間四周經封閉後,井筒中的最高允許風速可按表2規定執行。無瓦斯湧出的架線電機車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可低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低於0.

5m/s。綜合機械化採煤工作面,在採取煤層注水和採煤機噴霧降塵等措施後,其最大風速可高於表2的規定值,但不得超過5m/s。

25、 礦井需要的風量應按下列要求分別計算,並選取其中的最大值:

(1)按井下同時工作的最多人數計算,每人每分鐘供給風量不得少於4m3。

表2 井巷中的允許風流速度

(2)按採煤、掘進、硐室及其他地點實際需要風量的總和進行計算。各地點的實際需要風量,必須使該地點的風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氫氣和其他有害氣體的濃度,風速以及溫度,每人供風量符合本規程的有關規定。

26、礦井每年安排採掘作業計畫時必須核定礦井生產和通風能力,必須按實際供風量核定礦井產量,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27、礦井必須建立測風制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面測風。對採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應根據測風結果採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28、礦井必須有足夠數量的通風安全檢測儀表。儀表必須由國家授權的安全儀表計量檢驗單位進行檢驗。

29、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系統。改變全礦井通風系統時,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由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30、貫通巷道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須停止乙個工作面作業,做好調整通風系統的準備工作。

(2)貫通時,必須由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面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定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面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3)貫通後,必須停止採區內的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系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復工作。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必須遵守上款各項規定。

31、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32、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通風機必須安裝在地面;裝有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其外部漏風率在無提公升裝置時不得超過5%,有提公升裝置時不得超過15%。

(2)必須保證主要通風機連續運轉。

(3)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裝置,其中1套作備用,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開動。在建井期間可安裝1套通風機和1部備用電動機。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

(4)嚴禁採用區域性通風機或風機群作為主要通風機使用。

(5)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裝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

(6)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要通風機。改變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准。

第三章瓦斯防治

34、 乙個礦井中只要有乙個煤(巖)層發現瓦斯,該礦井即為瓦斯礦井。瓦斯礦井必須依照礦井瓦斯等級進行管理。

35、礦井瓦斯等級,根據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和瓦斯湧出形式劃分為:

(1)低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10m3/t且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小於或等於40m3/min。

(2)高瓦斯礦井:礦井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40m3/min。

(3)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

36、每年必須對礦井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鑑定工作,報省(自治區、直轄市)負責煤炭行業管理的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上報時應包括開採煤層最短髮火期和自燃傾向性、煤塵**性的鑑定結果。

新礦井設計檔案中,應有各煤層的瓦斯含量資料。

37、 低瓦斯礦井中,相對瓦斯湧出量大於10m3/t或有瓦斯噴出的個別區域(採區或工作面)為高瓦斯區,該區應按高瓦斯礦井管理。

38、 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0.75%時,必須立即查明原因,進行處理。

39、 採區回風巷、採掘工作面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採取措施,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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