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出讓土地容積率提高暫行辦法

2022-09-23 09:36:03 字數 1026 閱讀 4221

南府發〔2009〕49號

各縣、區人民**,市**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出讓土地容積率提高暫行辦法》已經市十二屆人民**第五十八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南寧市出讓土地容積率提高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合理開發強度,規範提高出讓土地容積率的審批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區範圍內出讓土地容積率的提高適用本辦法。

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開工的建設專案(含已實施建設的整個住宅小區)原則上不再調整容積率。

第三條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設計條件所確定的容積率進行建設,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變更。

第四條出讓土地容積率的提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出讓土地所在區域因城市規劃調整,需要增加建設強度的。

(二)在出讓土地範圍內增加廣場等城市公共空間,或者增建中小學校、幼兒園、醫院等公共配套設施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等,並符合周圍整體環境要求的。

(三)增加出讓土地範圍內綠地面積,改善小區居住環境的。

(四)出讓土地原有建設限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包括規劃道路調整、高壓線廊取消、排水渠改造等。

第五條建設專案提高容積率應當符合下列有關降低建築密度和提高綠地率的規定:

(一)按容積率提高幅度的30%~50%降低專案建築密度,但以居住為主的建設專案建築密度降低後不應少於20%,以商業、辦公為主的建設專案建築密度降低後不應少於25%。

(二)按容積率提高幅度的15%~25%增加專案綠地率;特別困難的情況下,需底層架空作為綠化休閒用地。

建設專案屬單棟建築或別墅用地調整為一般居住用地的,綠地率要求可適當放寬,但不應少於35%。

第六條建設單位擬提高出讓土地容積率的,應當向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容積率調整申請,陳述調整內容和理由,並附調整後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建築設計方案示意圖。

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受理後按本市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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