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指導書

2022-09-23 00:45:03 字數 4373 閱讀 8987

1.適用範圍

適用於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

2規範性引用檔案

gbz/t 151 放射事故個人外照射劑量估算原則

3術語於定義

3.1 職業照射:除了國家法規、標準所排除的照射和已固定予以豁免的實踐或源產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3.2 個人監測:利用工作人員佩帶劑量進行的測量,或對其體內或排洩物中放射性核素的種類和活度進行的測量,以及測量結果的解釋。

3.3 最低探測水平:在輻射監測中,用於評價探測能力的一種統計量的值,至在給定的置信度下,一種測量方法能夠探測出的區別於零值的最小樣品貢獻。

3.4 異常照射:當輻射源失去控制時,工作人員或公眾中的成員接受的可能超過為他們規定的正常情況下的劑量限值的照射,異常照射可以分為事故照射和應急照射。

3.5 參考水平:為決定採取某種行動而規定的水平。

對於輻射防護時間中可測定的任一種量都可以建立參考水平。達到或超過該水平時,則應採取某種相應的行動。這種行動可以是把測量值記錄存檔,或進一步調查,乃至進行干預,相應的參考水平分布稱為記錄水平、調查水平和干預水平。

3.6 名義劑量:個人監測中,當工作人員佩帶的劑量計丟失或因故得不到讀數時,用其他方法賦予該劑量應有的劑量估算值。

4總則4.1監測原則

4.1.1 任何放射工作單位都應根據從事的實踐和源的具體情況,負責安排職業照射監測和評價,職業照射的評價主要應以外照射個人監測為基礎。

a)對於任何在控制區域工作,或有時進去控制區工作且可能受到顯著職業外照射的工作人員,或其職業外照射年有效劑量可能超過5msv/a的工作人員,均應進行外照射個人監測。

b)對於在監督區工作或偶爾進入控制區工作、預計其職業外照射年有效劑量在1msv/a—5msv/a範圍內的工作人員,應盡可能進行外照射個人監測。

c)對於之職業外照射年劑量水平可能式中低於法規或標準相應規定值的工作人員,可不進行外照射個人監測。

4.1.2所有從事或涉及放射工作的個人,都應接受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

4.2監測的量

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所要測量的量是個人劑量當量hp(d),d指人體表面指定點下面的深度,根據d取值的不同,hp(d)可分成:

適用於體表下0.07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多用於**。

適用於體表下3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多用於眼晶體。

適用於體表下10mm深處的器官或組織,在特定條件下也適用於有效劑量評價。

4.3監測型別

4.3.1常規監測

常規監測是為確定工作條件是否適合於繼續進行操作,在預定場所按預定監測週期所進行的一類監測。常規監測與連續操作有關,這類監測是要指明包括個人劑量水平和場所逗留滿意度在內的工作條件,同時也是為滿足審管要求。

確定常規監測的週期應綜合考慮放射工作人員的工作性質,所受劑量的大小,劑量變化程度及劑量計的效能等諸多因素。常規監測週期一般為乙個月,也可視具體情況延遲或縮短,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4.3.2任務相關監測

任務相關監測是為用於特定操作提供有關操作和管理方面即時決策支援資料的一類監測,他能證明操作室否處於最佳狀態。

4.3.3特殊監測

特殊監測是為闡明某一特殊問題在乙個有限期間所進行的一類監測。特殊監測本質上是一種調查,常適用於有關工作場所安全是否得以有效控制的資料缺乏的場合,這類監測旨在提供為闡明任何問題以及界定未來程式的詳細資料。

4.4監測程式

a) 監測計畫制定,特別要規定監測的型別和範圍

b) 監測方法選定

c) 監測儀器準備,包括儀器選擇、除錯、校準和維修

d) 監測實施,包括監測資料判讀和初步處理

e) 劑量結果計算和評價

f) 監測記錄及儲存

g) 對上述程式實施全面質量保證

5監測方法

5.1光子輻射

5.1.1對於單一成分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線,可用無能量鑑別功能的普通個人劑量測定個人劑量當量。

5.1.2當遇到以下情況時,應使用能量鑑別式個人劑量計測定個人劑量當量:

a)單一成份未知能量的γ或x射線

b)多種成份已知能量的γ或x射線

c)多種成份未知能量的γ或x射線

5.2.2對於弱貫穿輻射(如β射線和低能x射線)不明顯的強、弱貫穿輻射混合輻射場,一般可只監測hp(10)

5.3中子和γ射線混合輻射場

5.3.1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不論為多大,且此比值是否已知,原則上都應使用能分別測量中子劑量和光子劑量的鑑別式個人劑量計,測定中子和光子的個人劑量當量,然後計算總劑量。

5.3.2中子劑量與γ劑量的比值不超過10%,且該比值已知是,也可只用光子劑量計測定光子劑量,然後根據光子劑量監測結果和兩者比值計算總劑量。

5.4不均勻照射

從事可能受到複雜和非均勻照射的操作時,工作人員應除佩帶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在身體可能受到較大照射的部位,或與主要器官相對應的體表部位佩帶區域性劑量計,例如在進行密封源操作時,需要在手指上另佩帶指環劑量計。

5.5異常照射

5.5.1在預期外照射劑量大大超過劑量限值的情況下,工作人員除應佩帶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佩帶報警式個人劑量計或事故劑量計。

5.5.2當工作人員受到事故照射時,除了根據其佩帶的劑量計所提供的結果外,估算事故還應參考其他方法測得的劑量資料,例如受到中子照射後工作人員體內感生的24na和38cl,頭髮和羊毛衫中的32p,或其他感生放射性核素的測量資料。

此外,基於外周血淋巴細胞染色體畸變分析的生物劑量計也是有價值的。

事故劑量估算的原則參見國家職業衛生標準gbz/t 151。

6個人劑量

6.1基本效能要求

a)應只對**的一種或幾種輻射響應,且其響應應不收諸如溫度、濕度、灰塵、風、光和磁場等環境因素,以及諸如電源電壓波動和頻率漲落等作業因素的重大因素。

b)應具有能覆蓋監測範圍的寬量程。對於常規監測,量程上限一般應達到1sv,對於特殊監測,量程上線應達10gy。

c)監測hp(10)時,對於常見的x或γ射線,測量的能量範圍通常應寬至20kev—1.5mev;對於那些可能產生高能γ或x射線的場合,能量上線應達9mev。監測hp(0.

07)時,測量的能量範圍應寬至10kev—1.5mev

d)應具有足夠高的靈敏度,或足夠低的探測下限

e)因能量響應和角響應共同引入的誤差應不大於30%(95%置信度,下同)

f)在乙個監測週期內累計劑量的損失應不大於10%

g)應具有容易識別的標識和編碼

h)劑量計應具有足夠好的機械強度,且其大小、形狀、結構和重量應不得影響個人的工作

6.2佩帶要求

6.2.1對於比較均勻的輻射場,當輻射主要來自前方時,劑量計應佩帶在人體軀幹前方中部位置,一般在左胸前,當輻射主要來自人體背面時,劑量計應佩帶在背部中間。

6.2.2對於工作中穿戴鉛圍裙的場合,通常應藉佩帶在圍裙裡面軀幹上的劑量計估算工作人員的試劑有效劑量,當受照劑量可能相當大時,則還需在圍裙外面衣領上另外佩帶乙個劑量計,以估算人體未被遮蔽部分的劑量。

只有當受到劑量很小且個人監測僅是為了獲得劑量上限估計值時,劑量計才可佩帶在圍裙外面胸前位置。

6.2.3對於短期工作和臨時進入放射工作場所的人員,應佩帶直讀式個人劑量計,並按規定記錄和儲存他們的劑量資料

6.2.4當上級主管部門開展質量保證活動發放質量控制個人劑量計時,放射工作人員有義務按要求將其與常規監測的個人劑量計同時佩帶在同一位置。

6.3校準

6.3.1應使用適應的人體模型對個人劑量進行校準

6.3.2應定期對個人劑量計進行校準

6.3.3校準用的標準源或參考輻射,其標定的發射率量值應能追溯到國家基準或國際標準

7劑量評價

7.1實用量至防護量的轉換

7.1.1輻射安全分析或劑量評價應依據吸收劑量dt,當量劑量ht或有效劑量e等防護罩。

7.1.2在職業外照射外個人監測中,有一系列測量直接得到的儀器響應進而經校準和計算獲得的個人劑量當量hp(d)是實用量,為用於輻射安全評價,應將hp(d)轉換為防護量。

a) 在γ或x輻射的監測實踐中,當人員的年受照劑量低於限值20msv時,職業外照射個人監測得到的個人劑量當量hp(10),可以認為是既不低估也不過分高估的有效劑量值e.

b)在年劑量監測結果超過當量劑量或有效劑量相應限值時,應進一步估算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ht和有效劑量值e。這時,可利用多個區域性劑量計分割槽測得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ht,再按下式估算有效劑量e:

式中:e-有效劑量,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wt-組織權重因子

ht-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7.2劑量評價一般原則

7.2.1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小於5msv時,只需記錄個人監測的劑量結果。

7.2.2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達到並超過5msv時,除應記錄個人監測結果外,還應進一步進行調查。

7.2.3當放射工作人員的年受照劑量大於限值20msv時,除應記錄個人監測結果外,還應估算人員主要受照器官或組織的當量劑量,必要時,尚需估算人員的有效劑量,以進行安全評價,並查明原因,改進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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