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與兼營的稅收籌畫技巧

2022-09-10 01:39:03 字數 2446 閱讀 7320

一、變混合銷售為兼營行為,分別核算、分別納稅

生產大型裝置的企業,在銷售大型裝置的同時負責裝置的安裝,形成混合銷售業務。例如生產流水線裝置的企業,要負責流水線的設計安裝除錯,往往流水線設計安裝費用佔銷售收入的比例很大。再如生產井架的企業要負責井架的安裝工程,安裝工程量很大,工期很長,費用很大。

如果生產企業與客戶簽訂購銷合同,在銷售流水線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則上述業務屬於典型的混合銷售業務。安裝費收入要併入銷售收入計徵增值稅,顯然使企業加重稅收負擔。如何使安裝工程從銷售業務中獨立出來,是稅務籌畫的關鍵所在。

納稅人應當最大限度地利用現有的稅收政策,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規定,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對銷售自產貨物徵收增值稅,提供建築業勞務收入徵收營業稅:(1)具備建設行政部門批准的建築業施工安裝資質;(2)簽訂的合同中單獨註明建築業勞務價款。

按此規定,裝置生產安裝企業只要具備安裝資質,並在合同中單列安裝工程價款,便可以使混合銷售業務變為兼營業務,並且在會計核算時分別進行核算,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改變銷售關係,將收取運費改為代墊運費

由於企業的銷售活動除了銷售商品取得銷售收入外,往往還會收取一些價外費用。例如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運送商品收取運費、裝卸費、倉儲費等。按稅法規定,這些價外費用應併入銷售額、計徵增值稅,從而會增加企業的納稅負擔。

稅務籌畫中可以將上述價外費用從銷售額中分離出來,採取代墊運費的方式,從而降低自己的納稅負擔。

三、設立獨立核算的專業服務公司,改變混合銷售業務的性質

生產企業擁有的自有車輛,可以根據自有車輛的多少及運輸業務的大小,從整體收益角度論證,確定是否可以通過單獨設立獨立核算的運輸公司節稅。

如果生產企業將自有車輛單獨設立運輸公司,生產企業的採購、銷售的運輸業務交由運輸公司承擔,則生產公司可抵扣7%的增值稅,運輸公司只按3%稅率計徵營業稅。企業節稅率為7%-3%=4%。

如果不設立運輸公司,車輛運營中的物耗可作為進項稅扣除。

假定車輛可抵扣物耗金額為m,則物耗可抵扣稅金為17%m。設銷售額為n,扣稅平衡點為m=4%n÷17%=23.53%n,在m<23.53%n時,設立運輸公司則有節稅空間。

一般情況下,當自有車輛可以抵扣的物耗大於23.53%時,自有車輛無需獨立;當自有車輛物耗小於23.53%時,可以考慮成立運輸公司。

當然設立運輸公司必須考慮其運營成本。生產企業是否以自有車輛設立運輸公司,要看運輸業務量,特別要計算對內的運輸業務所產生的節稅收益能否保證運輸公司的基本費用開支。

四、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

稅法對混合銷售行為,是按「經營主業」來確定徵稅的,只選擇乙個稅種:增值稅或營業稅。在實際經營活動中,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往往同時進行,在稅收籌畫時,如果企業選擇繳納增值稅,只要使應稅貨物的銷售額佔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如果企業選擇繳納營業稅,只要使應稅勞務佔到總銷售額的50%以上。

也就是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控制應稅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所佔比例,來達到選擇作為低稅負稅種的納稅人的目的。

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變更「經營主業」來選擇稅負較輕的稅種。但在實際業務中,有些企業卻不能輕易地變更經營主業,這就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法來調整經營範圍或核算方式,規避增值稅的繳納。

【例題分析】某鍋爐生產廠有職工280人,每年產品銷售收入為2800萬元,其中安裝、除錯收入為600萬元。該廠除生產車間外,還設有鍋爐設計室負責鍋爐設計及建安設計工作,每年設計費為2200萬元。另外,該廠下設6個全資子公司,其中有a建安公司、b運輸公司等,實行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該廠被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對其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一併徵收增值稅。這主要是因為該廠屬於生產性企業,而且兼營非應稅勞務銷售額未達到總銷售額的50%.由此,該企業每年應繳增值稅的銷項稅額為:

(2800+2200)×17%=850(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應納增值稅稅金為:850-340=510(萬元)

增值稅負擔率為:510/5000×100%=10.2%

由於該廠增值稅負擔率較高,限制了其參與市場競爭,經濟效益連年下滑。

為了改變現狀,對企業稅收進行了重新籌畫:

由於該廠是生產鍋爐的企業,其非應稅勞務銷售額,即安裝、除錯、設計等收入很難達到銷售總額的50%以上,因此,要解決該廠的問題,必須調整現行的經營範圍及核算方式。具體籌畫思路是:將該廠設計室劃歸a建安公司,隨之設計業務劃歸立新建安公司,由建安公司實行獨立核算,並由建安公司負責繳納稅款。

將該廠裝置安裝、除錯人員劃歸a建安公司,將安裝除錯收入從產品銷售的收入中分離出來,歸建安公司統一核算繳納稅款。

通過上述籌畫,其結果如下:該鍋爐廠產品銷售收入為:2800-600=2200(萬元);應繳增值稅銷項稅額為:2200×17%=374(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為:340萬元;應納增值稅為:374-340=34(萬元)

a建安公司應就立新鍋爐設計費、安裝除錯收入一併徵收營業稅;應繳納稅金為:(600+2200)×5%=140(萬元)

此時,稅收負擔率為:(34+140)÷5000×100%=3.48%,比籌畫前的稅收負擔率降低了6.74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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