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2022-07-16 02:30:04 字數 645 閱讀 6220

[經驗分享]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  1、混合銷售:對於納稅人從事業務,如果一項業務取得的收入從屬與另一項業務,則屬於混合銷售行為。  如飯店內銷售菸酒飲料,飯店屬於營業稅徵稅範圍,是要繳納營業稅的。

但是銷售菸酒飲料一般是針對到飯店吃飯的顧客服務的,也就是說銷售菸酒飲料取得的收入與飯店經營有從屬關係,所以判斷為混合銷售行為。其次,由於其主業是飯店經營,屬於營業稅行為,所以判斷為營業稅混合銷售行為。  2、兼營行為:

納稅人從事不同業務取得的收入之間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如某飯店同時開設餐廳、客房又開設商場,到餐廳消費的,不一定到商場買東西;到商場買東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廳、客房、商場取得的收入沒有從屬關係,屬於兼營行為。

分別核算的,則分別徵收增值稅和消費稅。  3、在把握混合銷售行為時應注意三個「一」。  ①同一項銷售行為中既包括銷售貨物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  ②銷售貨物和提供非應稅勞務的價款是同時從乙個購買方取得的;  ③混合銷售只徵收一種稅,即或徵增值稅或徵營業稅。

(從事建築業並銷售自產貨物比較特殊)  4、把握兼營非應稅勞務時注意二個「兩」。  ⑴指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包含兩種業務,即包括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又包括提供非應稅勞務;  ⑵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和提供非應稅勞務不是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即不是發生在同一銷售行為中,即貨款向兩個以上消費者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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