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司法考試刑事法考點 綁架罪與非罪的界限

2022-09-08 22:24:05 字數 720 閱讀 6209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只要以勒索財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為目的,實施了綁架和勒索行為,就構成綁架罪,而沒有危害後果和情節的限制。因此,行為人的動機、實施綁架的手段、勒索的內容、勒索的程度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危害後果等是決定社會危害性大小的重要因素。根據《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就不按犯罪處理。

案例一、被害人拖欠工資、債務而索要少量超出工資、債務範圍的錢財的,或因婚姻、家庭糾紛,一方扣押被害人,提出讓媳婦回家的等都不宜按綁架罪論處。如被告人甲與女友乙因終止戀愛關係而分開,一日甲用威嚇的手段將乙的弟丙綁架於家中,並及時給乙的家人打**,要求與乙見面。在綁架的過程中,甲沒有採取任何的暴力手段,且甲與丙認識,前後經過6小時,丙沒有發生任何的人身危害。

案例二、被告人丙與丁是同公司的職工,丁因做生意借丙的現金20000元,丙多次追要該欠款,丁未歸還,丁的生意做的也不錯,該款一直拖欠四年之久,丙十分惱恨,一氣之下,將丁的兒子騙至家中,隨後給丁打**告知丁如果兩小時內不送交20200元錢,就把其兒子賣掉還債,兩小時過後,丁未送款,丙將其兒子放走,在其期間丙未丁的兒子採用暴力、脅迫的手段。

上述兩個案例,從形式上看,均符合綁架罪的特徵,但實質兩被告人的社會危害性顯然沒有達到犯罪的程度,不應按犯罪處理。從作案的目的看,兩被告人都不屬於重大的違法目的。從作案的手段上看,兩被告人都未採取嚴重限制人身自由的綁架手段。

從危害後果上看,兩案都未達到嚴重的危害後果。因此,應當認定兩被告人的行為情節顯著輕微,且社會危害性不大,均不應以犯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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