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置缺陷管理實施細則

2022-09-08 14:57:05 字數 1389 閱讀 7258

d)缺陷消除前,採取必要預控措施,防止缺陷進一步擴大;

e)組織消缺驗收,完成缺陷閉環管理;

f)統計、上報 220kv 及以下變電站一二次裝置缺陷資訊。

(二)檢修試驗工區:

a) 貫徹執行變電裝置缺陷管理相關標準、反事故措施;

b) 組織開展所轄 220kv 及以下變電站一二次裝置的專業巡視,發現、匯報、錄入裝置缺陷;

c)準確定性裝置缺陷,制定消缺計畫和方案,組織檢修力量及時消除缺陷;

d)缺陷消除前及時跟蹤缺陷發展變化,採取必要預控措施,防止缺陷進一步擴大;

e)定期開展缺陷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建議。

第三章管理內容

第十條缺陷管理包括從缺陷的發現、建檔、消除、驗收等全過程的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裝置缺陷按照對電網執行的影響程度,分為危急缺陷、嚴重缺陷和一般缺陷三類。

(一)危急缺陷是指裝置或建築物發生了直接威脅安全執行並需立即處理的缺陷,否則,隨時可能造成裝置損壞、人身**、大面積停電、火災等事故。

(二)嚴重缺陷是指對人身或裝置有重要威脅,暫時尚能堅持執行但需盡快處理的缺陷。

(三)一般缺陷是指危急、嚴重缺陷以外的裝置缺陷,指性質一般,程度較輕,對安全執行影響不大的缺陷。

第十二條裝置缺陷管理實行分級、分層管理原則。建立綏局裝置缺陷管理的組織機構,明確各級裝置缺陷管理責任人。

第十三條發現裝置缺陷時,根據缺陷情況及缺陷性質啟動缺陷管理程式,包括缺陷的發現、建檔、消除、驗收等環節,缺陷管理應做到全過程閉環管理、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十四條裝置缺陷的處理時限。危急缺陷處理時限不超過24小時;嚴重缺陷處理時限不超過乙個月;一般缺陷處理時限原則上為下一次裝置停電,最長不超過乙個例行試驗週期,可不停電處理的一般缺陷處理時限不超過三個月。

第十五條缺陷發現。包括裝置監視(巡視)、例行試驗、狀態監測和狀態檢修等各個環節發現的缺陷,缺陷的錄入由運維或檢修人員進行。

第十六條缺陷建檔。運維或檢修人員發現缺陷後應及時參照缺陷定性標準進行定性,在乙個工作日內錄入生產管理資訊系統,啟動缺陷管理流程。

第十七條缺陷處理。根據缺陷定性及處理時限要求,及時組織、安排缺陷處理工作,確保裝置缺陷按期處理。

第十八條消缺驗收。缺陷處理後,運維人員應對處理的結果進行認真檢查驗收,在三個工作日內由運維人員錄入到生產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缺陷處理流程的閉環管理。因客觀原因未徹底消除的缺陷,應由驗收人員將原缺陷消除後,將重新定性後的缺陷錄入系統啟動流程。

第四章檢查考核

第十九條運維檢修部負責每月對所屬單位缺陷管理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將結果納入生產績效考核。

第二十條缺陷管理檢查考核內容包括缺陷描述、定性的準確性;缺陷發現、流程啟動的及時性;消缺率及消缺及時率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細則由局運維檢修部負責解釋並監督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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