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c規則》 的修正案第11章

2022-09-07 20:51:06 字數 937 閱讀 1267

《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和裝置規則》

(《ibc規則》)的修正案

第11章

防火和滅火

11.1 適用範圍

1 在第11.1.1段,將.4和.5項用以下內容代替:

「.4 第10.5.6條應適用於2,0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

.5 應適用第11.3條以代替第10.8條;

.6 應適用第11.2條以代替第10.9條;

.7 第4.5.10條應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將該條中的「碳氫化合物氣體」用「易燃蒸氣」代替;及

.8 第13.3.4和13.4.3條應適用於5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

2 在第11.1段中增加新的第11.1.4段如下:

「11.1.4 應適用《安全公約》第ii-2/4.

5.10.1.

1條和第ii-2/4.5.10.

1.4條的要求,以替代第ii-2/1.6.

7條的規定,並且2023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500總噸及以上的船舶應在2023年1月1日後的第一次計畫塢修之日,但不晚於2023年1月1日,安裝連續監測可燃蒸氣密度的系統。取樣點或探測頭應布置在適當的位置,以便可以隨時探明潛在的危險洩漏。當可燃蒸氣濃度達到不高於點燃低限的10%的預設水平時,在幫浦艙和貨物控制室自動觸發連續的聲光警報,以提醒人員注意潛在的危險。

但是,目前已經安裝的預設水平不高於點燃低限30%的監測系統也可接受。儘管有以上規定,主管機關對不從事國際航行的船舶可免除這些要求。」

將該規則第17、18和19章的現有文字替換如下:

第17章

最低要求概要

僅具有汙染危險並按照marpol 附則ii第6.3條經過評估或臨**估的有毒液體物質的混合物可按本規則要求運輸,適用本章條目的相應位置中的未另列明的(有毒液體物質。

解釋性注釋

注:以下各頁的編號是根據資料庫生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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