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網供電營業規則知識點

2022-09-06 15:57:01 字數 4759 閱讀 7226

第八條使用者單相用電裝置總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採用低壓220伏供電。但有單台裝置容量超過1千瓦的單相電焊機、換流裝置時,使用者必須採取有效的技術措施以消除對電能質量的影響,否則應改為其他方式供電。

第九條使用者用電裝置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變壓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採用低壓三相四線制供電,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高壓供電。

第十二條對基建工地、農田水利、市政建設等非永久性用電,可供給臨時電源。臨時用電期限除經供電企業准許外,一般不得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電手續的,供電企業應終止供電。

第十七條供電企業的用電營業機構統一歸口辦理使用者的用電申請和報裝接電工作,包括用電申請書的發放及審核、供電條件勘查、供電方案確定及批覆、有關費用收取、受電工程設計的審核、施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供用電合同(協議)簽約、裝表接電等項業務。

第十九條供電企業對已受理的用電申請,應儘速確定供電方案,在下列期限內正式書面通知使用者:居民使用者最長不超過五天;低壓電力使用者最長不超過十天;高壓單電源使用者最長不超過乙個月;高壓雙電源使用者最長不超過二個月。若不能如期確定供電方案時,供電企業應向使用者說明原因。

使用者對供電企業答覆的供電方案有不同意見時,應在乙個月內提出意見,雙方可再行協商確定。使用者應根據確定的供電方案進行受電工程設計。

第二十一條供電方案的有效期,是指從供電方案正式通知書發出之日起至交納供電貼費並受電工程開工日為止。高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一年,低壓供電方案的有效期為三個月,逾期登出。使用者遇有特殊情況,需延長供電方案有效期的,應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視情況予以辦理延長手續。

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為變更用電。使用者需變更用電時,應事先提出申請,並攜帶有關證明檔案,到供電企業用電營業場所辦理手續,變更供用電合同:

1.減少合同約定的用電容量(簡稱減容);

2.暫時停止全部或部分受電裝置的用電(簡稱暫停);

3.臨時更換大容量變壓器(簡稱暫換);

4.遷移受電裝置用電位址(簡稱遷址);

5.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簡稱移表);

6.暫時停止用電並拆表(簡稱暫拆);

7.改變使用者的名稱(簡稱更名或過戶);

8.一戶分列為兩戶及以上的使用者(簡稱分戶);

9.兩戶及以上使用者合併為一戶(簡稱並戶);

10.合同到期終止用電(簡稱銷戶);

11.改變供電電壓等級(簡稱改壓);

12.改變用電類別(簡稱改類)。

目前電力營銷把業擴業務分為三十六項工作業務:

客戶申請確認、用電大專案前期諮詢、高壓新裝、低壓非居民新裝、低壓居民新裝、小區新裝、低壓批量新裝、高壓增容、低壓非居民增容、低壓居民增容、裝表臨時用電、無表臨時用電新裝、無表臨時用電延期、無表臨時用電終止、減容、減容恢復、暫停、暫停恢復、暫換、暫換恢復、遷址、移表、暫拆、復裝、更名、過戶、分戶、並戶、改壓、銷戶、改類、市政代工、計量裝置故障、更改交費方式、批量銷戶、申請校驗、批量更改線路檯區。

第二十三條使用者減容,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減容必須是整台或整組變壓器的停止或更換小容量變壓器用電。供電企業在受理之日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減容的日期對裝置進行加封。

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但使用者申明為永久性減容的或從加封之日起期滿二年又不辦理恢復用電手續的,其減容後的容量已達不到實施兩部制電價規定容量標準時,應改為單一制電價計費;

2.減少用電容量的期限,應根據使用者所提出的申請確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最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3.在減容期限內,供電企業應保留使用者減少容量的使用權。使用者要求恢復用電,不再交付供電貼費;超過減容期限要求恢復用電時,應按新裝或增容手續辦理;

4.在減容期限內要求恢復用電時,應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辦理恢復用電手續,基本電費從啟封之日起計收;

5.減容期滿後的使用者以及新裝、增容使用者,二年內不得申辦減容或暫停。如確需繼續辦理減容或暫停的,減少或暫停部分容量的基本電費應按百分之五十計算收取。

第二十四條使用者暫停,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者在每一日曆年內,可申請全部(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或部分用電容量的暫時停止用電兩次,每次不得少於十五天,一年累計暫停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季節性用電或國家另有規定的使用者,累計暫停時間可以另議;

2.按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暫停用電必須是整台或整組變壓器停止執行。供電企業在受理暫停申請後,根據使用者申請暫停的日期對暫停裝置加封。

從加封之日起,按原計費方式減收其相應容量的基本電費;

3.暫停期滿或每一日曆年內累計暫停用電時間超過六個月者,不論使用者是否申請恢復用電,供電企業須從期滿之日起,按合同約定的容量計收其基本電費;

4.在暫停期限內,使用者申請恢復暫停用電容量用電時,須在預定恢復日前五天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暫停時間少於十五天者,暫停期間基本電費照收;

5.按最大需量計收基本電費的使用者,申請暫停用電必須是全部容量(含不通過受電變壓器的高壓電動機)的暫停,並遵守本條例1至4項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使用者暫換(因受電變壓器故障而無相同容量變壓器替代,需要臨時更換大容量變壓器),須在更換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必須在原受電地點內整台的暫換受電變壓器;

2.暫換變壓器的使用時間,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過二個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不辦理手續的,供電企業可中止供電;

3.暫換的變壓器經檢驗合格後才能投入執行;

4.暫換變壓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電貼費,但對兩部制電價使用者須在暫換之日起,按替換後的變壓器容量計收基本電費。

第二十六條使用者遷址,須在五天前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原址按終止用電辦理,供電企業予以銷戶,新址用電優先受理;

2.遷移後的新址不在原供電點供電的,新址用電按新裝用電辦理;

3.遷移後的新址在原供電點供電的,且新址用電容量不超過原址容量,新址用電不再收取供電貼費。新址用電引起的工程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4.遷移後的新址仍在原供電點,但新址用電容量超過原址用電容量的,超過部分按增容辦理;

5.私自遷移用電位址而用電者,除按本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外,自遷新址不論是否引起供電點變動,一律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二十七條使用者移表(因修繕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動用電計量裝置安裝位置),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用電位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供電點等不變情況下,可辦理移表手續;

2.移表所需的費用由使用者負擔;

3.使用者不論何種原因,不得自行移動表位,否則,可按本規則第一百條第5項處理。

第二十八條使用者暫拆(因修繕房屋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用電並拆表),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使用者辦理暫拆手續後,供電企業應在五天內執行暫拆;

2.暫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暫拆期間,供電企業保留該使用者原容量的使用權;

3.暫拆原因消除,使用者要求復裝接電時,須向供電企業辦理復裝接電手續並按規定交付費用。上述手續完成後,供電企業應在五天內為該使用者復裝接電;

4.超過暫拆規定時間要求復裝接電者,按新裝手續辦理。

第二十九條使用者更名或過戶(依法變更使用者名稱或居民使用者變更房主),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在用電位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不變的情況下,允許辦理更名或過戶;

2.原使用者應於供電企業結清債務,才能解除原供用關係;

3.不申請辦理過戶手續而私自過戶者,新使用者應承擔原使用者所負債務。經供電企業檢查發現使用者私自過戶時,供電企業應通知該戶補辦手續,必要時可終止供電。

第三十條使用者分戶,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用電位址、用電容量、用電類別不變,且其受電裝置具備分裝的條件時,允許辦理分戶;

2.在原使用者與供電企業結清債務的情況下,再辦理分戶手續;

3.分立後的新使用者應與供電企業重新建立供用電關係;

4.原使用者的用電容量由分戶者自行協商分割,需要增容者,分戶後另行向供電企業辦理增容手續;

5.分戶引起的工程費用由分戶者負擔;

6.分戶後受電裝置應經供電企業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分別裝表計費。

第三十一條使用者並戶,應持有關證明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同一供電點,同一用電位址的相鄰兩上及以上使用者允許辦理並戶;

2.原使用者應在並戶前向供電企業結清債務;

3.新使用者用電容量不得超過並戶前各戶容量之總和;

4.並戶引起的工程費用由並戶者負擔;

5.並戶的受電裝置應經檢驗合格,由供電企業重新裝表計費。

第三十二條使用者銷戶,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銷戶必須停止全部用電容量的使用;

2.使用者已向供電企業結清電費;

3.查驗用電計量裝置完好性後,拆除接戶線和用電計量裝置;

4.使用者持供電企業出具的憑證,領還電能表保證金與電費保證金;

辦完上述事宜,即解決供用電關係。

第三十三條使用者連續六個月不用電,也不申請辦理暫停用電手續者,供電企業須以銷戶終止其用電。使用者需要再用電時,按新裝用電辦理。

第三十四條使用者改壓(因使用者原因需要在原址改變供電電壓等級),應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改為高一等級電壓供電,且容量不變者,免收其供電貼費。超過原容量者,超過部分按增容手續辦理;

2.改為低一等級電壓供電時,改壓後的容量不大於原容量者,應收取兩級電壓供電貼費標準差額的供電貼費。超過原容量者,超過部分按增容手續辦理;

3.改壓引起的工程費用由使用者負擔。由於供電企業的原因引起使用者供電電壓等級變化的,改壓引起的使用者外部工程費用由供電企業負擔。

第三十五條使用者改類,須向供電企業提出申請,供電企業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在同一受電裝置內,電力用途發生變化而引起用電類別改變時,允許辦理改類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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