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施工機械裝置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提高電力建設施工機械裝置設計、制
造、使用和維修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電力建設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電力建設施工機械裝置管理應貫徹「安全第
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三條發生機械裝置事故應立即進行調查分,調查分析應實事求是、科學、嚴肅、認
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施過,事故責任者和應受教育者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
措施不放過。
第四條各級領導是安全第一責任人,也是機構管理的第一責任人,要對貫徹執行本規
定負責,各有關專業部門應按本規定有要求做好本職工作。
第五條發生機構裝置事故,凡涉及機構設計製造、安裝(拆卸)、修理、使用、檢測
等有關企業和個人者,均應通過事故調查分析,研究有關事故責任。
第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全國電國電力建設施工企業機構裝置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二章機構裝置事故劃分
第七條凡由施工機械裝置原因引起的機械裝置損失、人員**或其它災害造成機械設
備損失,均定為機械裝置事故。
第八條施工機械裝置事故按其損失價值大小程度劃分為:
1.機構裝置記錄事故:直接妝經濟損失2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
數額性質嚴重的未遂事故。
2.一般機械裝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00~15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以上
數額15天內不能修復的事故。
3.重大機械裝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500000~10000000元以下的事故或經濟損失不足
以數額30天內不能修復或原機械裝置修復後不能達到原來銘牌出力的安全水平的事故。
4.特大機械裝置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元及以上的事故。
5.機械裝置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不足上述規定,但事故性質惡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也可定為重大機構裝置事故或特大機構裝置事故。
6.關於機械裝置事故涉及人身傷害程度劃分按電力工業部有關規定劃分。
第三章機構裝置事故調查報告程式
第九條機械裝置事故由機械管理部門歸口負責事故調查分析和提出整改處理意見;涉
及人身傷害的由安監部門配合參加事故調查分析;無機構聽見失只有人身傷害或其它災害損
失的由安監部門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機構裝置事故報告應由機構管理部門歸口統計上報。
第十條機構裝置事故的調查:
1.特大機構裝置事故應由電力工業部負責組織乾地調查分分,根據事故情況也可由電力
工業部委託主管局(企業主管單位)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有關主管局(或企業主管
單位)的領導及基建部門(機械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科研、設計、製造有有關部門參加。
2.重大機械裝置事故應由發生事故單位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單位的分管領導任調查
組組長,調查組中應包括機械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有關工地(工區、隊
、站)的負責人和有關專業人員參加,主管局(或企業主管單位)應派主管部門有關專業人員
參加;事故笥質嚴重或涉及多個單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業主管單位)的分管領導應親自或
授權有關部門組織調查分析。
3.一般機構裝置事故應由發生事故單位的分管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
機械管理部門、安監部門和有關工地(工區、隊、站)的負責人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情節簡
單的下故可由機械管理部門或指定發生事故的工地(工區、隊、站)的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分析
;事故性質嚴重的或涉及多個單位的事故,主管局(或企業主管單位)應派主管部門有關專業
人員參加或組織調查分析。
4.機械裝置記錄事故應由發生事故單位機械管理部門組織調查分析;調查組中應包括監
部門和有關部門及有關專業人員參加;情節簡單的事故可由發生事故的工地(工區、隊、站)
的領導或指定發生事故班組的領導組織進行調查分析;事故性質嚴重或涉及多個工地(工區
、隊、站)的事故,機械管理部門和安監部門應派有關專業人員參加組織調查分析。
第十一條機械裝置事故的上報:
1.特大機械裝置事故和重大機械裝置應當日上報主管局(或企業主管單位)在24小時內上
報電力工業部,《事故報告》於次月10月前報主管局(企業主管單位),20日前主管局(或企
業主管單位)報電力工業部;《機械裝置事故調查報告》應分別在60天內和45天內上報電力
工業部,遇特殊情況,經主管局(企業主管單位)和電力工業部同意,上報時間可分別延長
玻90天和60天;特大機械裝置事故結案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50天。
2.一般機械裝置事故發生事故的工地(工區、隊、站)應當**企業的機構管理部門,《
事故報告》於次月10日前報主管局(企業主管單位),20日前主管局(企業主管單位)報電力工
業部;《機構裝置事故調查報告》應在30天內報主管局(七企業主管單位)。
3.機械裝置記錄事故,發生事故的工地(工區、隊、站)應3日內報企業機械管理部門。
4.《電力工業部施工企業大型起重機械安全月報》於次月10日前報主管局(或企業主管
單位),主管局(或企業主管單位)彙總後於15日前報電力工業部。
第四章機械裝置事故責任及處罰
第十二條機構裝置事故責任的劃分:
1.依據事故調查所確認的事實及事故發生的原因按照當事人在事故過程中的作用分析事
故責任。
事故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領導責任、和次要責任。
(1)其行為與事故發生有直接因果關係的承擔直接責任;
(2)對事故發生起主要作用的承擔主要責任;
(3)對事故發生負有領導責任的承擔領導責任;
(4)對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負有責任的承擔次要責任。
2.下列情況靠民事故企業行政正職應負主要責任:
(1)發布違反安全和機械管理規定和命令,違反規定購置、設計、製造、修理、使用機
構裝置,違章混亂,強行使用。
(2)機械管理機構和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亂,上級主管部門提出問題不及時整改,安全
裝置不完善未採取相應措施,未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考試即安排操作,同類事故重**生。
3.下列情況造成事故由有關人員負主要責任:
(1)無作業措施或未技術交底就安排就業,誰安排誰負主要責任;
(2)作業措施不當,措施經者負主要責任,編製者負直接責任;
(3)違章指揮,指揮者負主要責任;
(4)機械裝置失修失保、安全設施不全、帶病執行、檢查施督整改不力,由機械管理部
門負主要責任,機械使用部門負直接責任。
4.下列情況造成事故操作者既負直接責任,又負主要責任:
(1)不按技術交底作業、違章操作;
(2)工作責任心不強,精力不集中、工作失職;
(3)擅自拆除、毀壞、挪用、解除安全裝置。
第十三條機構裝置事故處罰:
1.事故處罰分為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兩種處罰可以並處。
2.行政處罰按等級分為通報批評、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3.企業發生一般及以上機械裝置事故,應中斷企業安全生產紀錄,視事故性質給企業通
報批評、警告、或降低直至取消起重機械有關資質和企業資質的處罰。
4.經濟處罰:
對發生機械裝置事故的企業和有關責任者的經濟處罰,由各主管局根據事故性質做出具
體規定。
5.行政處罰:
(1)機械裝置記錄事故:視情節給予有關責任者內部通報批評;
(2)一般機構裝置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及以上處
分;(3)重大機械裝置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行政警告及以上處
分,給予次要責任者、企業分管行政領導通報批評及以上處分;
(4)特大機構裝置事故:給予直接責任者,主要責任者,領導責任者行政記大過及以上
得分、給予次要責任者、企業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行政記過及以上處分,給予企業主管局
主要領導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
6.對主管局有關領導的處罰由電力工業部負責,對企業及企業領導的處罰由主管局負責
,對企業內部有關任者的處罰由企業負責,。對設計k、製造等有關單位責任者的處罰按合
同規定追究責任,由主管部門或司法部門裁定。
7.凡隱瞞事故不報、或有意減輕、推脫、轉嫁事故責任者,一經查出從來嚴處罰。
第五章機構裝置事故考核統計
第十四條下列機械裝置事故必須上報考核:
1.企業自有機構裝置、產權屬主管局企業有使用權的機構裝置從事電力建設施工作業(
含裝卸運輸過程)所發生的事故。
2.企業內多種經營企業機構裝置從事電力建設施工作業,在施工區域內(含修造廠、庫
房等)發生的事故。
3.從企業外租賃的機械裝置在施工區域內因租用方原因發生的事故。
4.企業機械裝置外租支援其他單位工作,人機同往因出租方原因發生的事故。
5.企業機構裝置從事電力建設施工以外作業,而產值計入企業統計範圍的作業發生的事
故。第十五條下列機構裝置事故可不統計上報考核:
1.企業機械裝置出租給其他單位使用,按合同不負責操作,事故損失由租用單位負責的
機構發生的事故。
2.企業機械裝置劃歸多經企業、不從事電力建設施工作業發生的事故。
3.機構裝置記錄事故只作企業內部統計考核。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六條各集團公司、省電力公司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七條本規定未盡事宜按電力工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施工設施和機械裝置管理制度
為加強專案部機械裝置 施工機具及車輛的安全管理,確保裝置 機具使用和行車安全,降低使用成本,提高裝置 機具 車輛的完好率 利用率,更好地為工程建設和行政辦公服務,專案部制定本制度。一 管理部門及管理範疇 1 專案安全部負責機械裝置 施工機具 車輛的安全管理,對機械裝置 車輛的停放 維護 安全狀況監管...
施工機械裝置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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