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2-09-05 15:27:05 字數 2253 閱讀 5425

工程建設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工程建設施工現場的動火作業管理,依據集團公司的有關要求和現場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工程建設專案。執行集團公司的《動火安全管理規定》。

3 職責

3.1工程建設期間,監理單位負責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檢查確認現場各項安全措施。

3.2承包商填寫《工程建設用火作業許可證》,並落實現場各項安全措施。

3.3 hse管理部負責動火安全管理規定的制、修訂工作,並對該規定的執**況進行監督管理。

4.1 用火管理界定

凡屬工程專案經理部的建設專案,在建設期間的施工用火,均需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每份用火許可證限用一處。

4.2用火許可證辦理程式

用火許可證一式四聯,分別留存於承包商、承包商現場負責人、受影響區承包商、監理單位;用火作業負責人必須隨身攜帶用火作業許可證。

在現場進行用火作業前,施工承包商應根據用火現場情況,進行風險因素識別並制訂用火安全措施,辦理《工程建設用火作業許可證》,落實現場各項安全防範措施,經監理hse負責人現場確認,簽發用火作業許可證,承包商方可進行用火作業;當施工現場發生變化,承包商應停止用火作業,監理hse負責人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用火許可證的用火期限一般不超過乙個月。

4.3 承包商跨所轄區域動火時,由承包商提出申請,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但必須經動火地點所屬監理單位審查會簽,雙方共同落實防火措施,各派一名監火人。

4.4 高處用火必須在辦理《工程建設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同時,辦理《工程建設高處作業許可證》,進受限空間用火在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的同時,還應辦理《工程建設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有效期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的時間為準,具體執行《工程建設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和《工程建設高處作業管理規定》。

4.5 用火原則及要求

4.5.1用火必須嚴格執行用火制度,做到「三不用火」,即:沒有批准的用火作業許可證不用火;沒有防火措施或用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沒有用火監護人不用火。

4.5.2各用火單位均應安排了解施工現場作業環境,並經過專業培訓的人為用火監護人。如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或停止用火。

4.5.3 hse管理部、工程管理專案組及監理單位,有權隨時檢查用火現場,如發現違章用火或用火有危險時,可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

4.5.4用火單位監護人和用火人在接到用火作業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用火措施的落實情況。如用火措施不落實、監護人不在現場,用火人有權拒絕用火。

4.5.5用火作業許可證是用火依據,不得塗改、代簽,要妥善保管,其儲存期限為一年,由申請用火單位、監理單位存檔保管。

5.1 用火單位用火前,要對用火現場的移動消防器材和安全設施全面檢查,並確認完好。

5.2 用火單位在受限空間內用火,應採用可燃氣體分析儀,對其內存在可燃介質(包括**性粉塵)進行檢測,其含量必須低於該介質與空氣混合物的**下限的10%(體積),且受限空間內氧含量19.5~23.

5%(體積)。

5.3 周圍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嚴禁用火。高處用火(含在多層構築物的二層或二層以上用火)必須採取防止火花濺落措施。

5.4 用火作業必須距氣瓶10公尺以上。當使用氣瓶時, 氣瓶應有遮掩物, 防止暴露在陽光下。不使用時,應拆除減壓閥,固定好氣瓶。

5.5 風力五級以上應停止室外的高處用火,六級以上應停止室外一切用火。

5.6 用火點周圍半徑30公尺內不准有易燃物洩漏;半徑15公尺內不准有其它可燃物洩漏和暴露。

5.7 用火作業結束後或下班前,用火人員要進行詳細檢查,不得留有火種。

6.1 監火人的職責

監火人對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措施不當或落實不好及未按規定用火等情況,立即制止用火作業。監火人對用火現場負責監護,用火作業結束之前,不得擅離現場。

6.2 用火人的職責

動火人做到「三不動火」。出現異常或監護人提出不能用火時,要停止用火。對於強行用火的指令,有權拒絕。離開用火現場要切斷電源不留火種。

7.1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7.2 公司《用火安全管理規定》

8.1工程建設用火作業許可證

以上**由hse管理部設定,申辦單位、監理單位儲存,儲存期限為一年。

本規定由hse管理部提出並歸口。

本規定起草部門: hse管理部。

本規定起草人:張漢強。

本規定審核人:鄒亮。

本規定批准人:周謙。

本規定解釋權歸hse管理部。

動火作業許可證

工程名稱:廣州發展碧闢油品****南沙油庫二期專案 n0:gdhj-hse-

注:本許可證一式四份,承包商、承包商現場負責人、受影響區承包商及監理單位各乙份。

附件一:氣體檢測表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用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 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第2條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3條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 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2 將安全措施填...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加強生產區域的用火作業安全管理,防止火災 事故的發生。2 範圍 2.1 區域範圍 適用於旭公升公司所屬生產區域。2.2 作業範圍 2.2.1 各種氣焊 電焊 鉛焊 錫焊 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 等離子切割機 砂輪機 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2.2.2 使用噴燈 液化氣爐 火爐 電爐等...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 目的 為加強用火管理 防止事故放生,根據 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制定本規定。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于燕聯石化產品儲運 所屬單位的用火作業。3 職責 3.1公司主管經理負責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3.2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用火安全措施,審核用火作業許可證,簽發用火許可證。3.3基層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