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修訂

2021-03-04 09:21:47 字數 4755 閱讀 2217

一、目的

為加強動火管理,防止火災事故發生,根據《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範》,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二、範圍

公司內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裝置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鑽、砂輪等進行的作業,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三、職責

1、生產副總經理負責生產車間、新建專案與生產車間交叉作業或對接時特殊動火作業證審批;

2、安全環保部負責特殊和二級動火作業證的審核,一級動火作業證的審批;

3、動火作業所在車間或部門負責人負責特殊和一級動火作業證的審核,二級動火作業證審批;

4、安保消防科負責動火作業區域可燃氣體的檢測;

5、動火所在車間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特殊、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證現場的安全確認,現場監護由動火所在車間負責;

6、安全管理部負責所有作業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的審核;

7、專案副總經理負責新建專案(安裝)動火作業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的審批;工程保障部負責新建專案(基建)動火作業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的審批;

8、生產、分管安全副總經理負責生產車間、新建專案與生產車間交叉作業或對接時動火作業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的審批;

9、裝置副總經理負責生產車間檢維修(裝置設施)過程動火作業安全施工方案、安全應急預案的審批。

四、工作程式:

1、動火作業的危害辨識和安全培訓:

1.1 動火作業前,動火所在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危害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對照「動火安全作業證」內的安全措施逐一確認,需要補充其他安全措施的在「其他安全措施」內認真填寫。

1.2動火作業所屬單位專職安全員與動火作業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規章制度、作業場所和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應採取的具體安全措施、作業過程所使用的個體防護器具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事故應急處置措施及有關事故案例、經驗和教訓等;在「實施安全教育人」欄內簽字確認。

2、動火作業分級:

2.1 特級動火作業:

指在生產執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苯精製裝置、苯乙烯裝置、eps裝置、丁二烯裝置、環氧乙烷裝置、減水劑裝置、異丙醇裝置、硫氫化鈉裝置、儲罐區、裝卸臺、汙水處理站、地下汙油罐等)、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

2.2 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如防爆區域內裝置預製、易燃易爆物品倉庫(各車間小倉庫)、鍋爐本體、涼水塔、空分裝置等。廠區管廊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

2.3 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在生產裝置或系統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分析合格並採取安全隔離措施後,可根據其火災、**危險性大小,經安全環保部門和生產副總經理批准,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2.4 遇節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況,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3、「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程式,動火作業負責人應持有安全施工方案和安全應急預案,到動火作業所屬單位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3.1特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3.1.1生產車間進行特殊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員、當班班長、施工動火作業負責人共同到動火現場,進行危害辨識,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後,簽字確認;然後由動火所在車間專職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安排動火化驗分析;經安全環保部門審核,報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後,方可動火。

3.1.2新建專案與生產車間交叉作業或對接特殊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員、當班班長、施工動火作業負責人共同到動火現場,進行危害辨識,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後,簽字確認;然後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安排動火化驗分析;經安全環保部門審核,報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准後,方可動火。

3.2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生產車間進行一級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員、當班班長、施工動火作業負責人共同到動火現場,進行危害辨識、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後,簽字確認;然後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安排動火化驗分析;經車間負責人審核,報安全環保部審批准後,方可動火。

3.3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

3.3.1生產車間進行二級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車間領導(副主任以上)組織安全員、當班班長、施工動火作業負責人共同到動火現場,進行危害辨識、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後,簽字確認;然後由動火所在車間安全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安排動火化驗分析;報安全環保部審核,經車間負責人審批准後,方可動火。

3.3.2新建專案進行二級動火作業前,由動火所在專案部負責人(副主任以上)組織專案相關人員、施工動火作業負責人共同到動火現場,進行危害辨識、落實動火安全措施後,簽字確認;然後由動火所屬區域的專案人員填寫「動火安全作業證」,報安全環保部審核,經專案部負責人審批准後,方可動火。

3.4固定動火的辦理。固定動火區的設定應由動火所在車間提出申請,報安全環保部審核,生產副總經理審批准,簽批完畢後報安全環保部門備案留存。

3.5動火安全措施的確認,在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安全措施」後「確認人」欄目中簽名(根據措施內容由開票人和動火作業負責人共同簽字確定),其他補充安全措施按照分工範圍分別由開票人和動火作業負責人確認簽字;

3.6「危害辨識」一欄,由所屬單位安全員(專案技術人員)負責填寫;

3.7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負責人(副主任以上)審查合格,在作業證上簽字,並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後,方可動火;

3.8作業結束後,由動火所在單位安全員或專案技術人員組織施工動火作業負責人對動火現場進行驗收,合格後分別在「完工驗收」一欄簽名。

4、「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

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動火安全作業證」有效期不應超過72小時。

5、動火化驗分析:

5.1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作業必須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

5.2新建專案二級動火是否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由審批人根據動火現場實際情況確定,寫出書面申請,並報安全環保部和專案分管副總經理批准;

5.3取樣分析在動火前30分鐘內進行,分析結果填入「動火作業可燃氣體含量監測記錄表」,化驗分析合格後,如超過30分鐘才動火,必須再次進行動火分析,特級動火、一級動火和二級動火作業必須每隔2個小時進行可燃氣體化驗分析,並將分析結果填入「動火作業可燃氣體含量監測記錄表」,

5.4動火化驗分析標準: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大於或等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

5%(體積分數);當被測氣體或蒸汽的**下限小於4%時,其被測濃度應不大於0.2%(體積分數);

5.5動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質的,應對其濃度作檢測分析,若其含量超過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的,不准進行動火作業。

5.6動火分析取樣點,由動火所在車間或部門的專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5.7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的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6、動火作業安全措施:

6.1 作業基本要求:

6.1.1 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採取其他有效安全防火措施,並配備消防器材;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應佩戴合格有效的勞保用品,滿足作業現場應急需求;

6.1.2 動火點周圍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並採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於動火點周圍有可能洩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裝置,應採取隔離措施;

6.1.3凡在盛有或盛裝過危險化學品的裝置、管道等生產、輸送、儲存設施及有關標準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裝置上動火,應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並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開啟人孔時,應自上而下依次開啟,並經分析合格,方可動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動火,應再次進行動火分析,方可動火;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6.

2規定執行;

6.1.4 拆除管線進行動火作業時,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並根據所要拆除管線的情況制定安全防火措施;

6.1.5 在有可燃物構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內襯的裝置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採取防火隔絕措施;

6.1.6 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裝置上進行動火作業時,裝置內氧含量不應超過23.5%;

6.1.7 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公尺內不應排放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公尺內不應排放可燃液體,在動火點10公尺範圍內及動火點下方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可噴漆等作業;

6.1.8 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於5公尺,二者與作業地點間距不應小於10公尺,並應設定防曬設施;

6.1.9 作業完畢,動火作業人員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後方可離開;

6.1.10 五級風以上(含五級)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確需動火,動火作業應公升級管理;

6.1.11 在正常執行生產裝置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嚴格控制特級、一級動火;

6.1.12 動火審核人以及審批人應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動火安全作業證」;

6.1.13 施工單位應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安保消防科應盡可能縮短取樣分析時間,為動火作業創造條件;

6.1.14 停工大修裝置在徹底撤料、吹掃、置換、分析合格,並與系統採取有效隔離措施後,首次裝置、容器、管道動火,應取樣分析合格;

6.1.15 裝置、容器與工藝系統已有效隔離,內部無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不會再釋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氣體的,應在每次動火作業前進行檢測;當裝置、容器記憶體有夾套、填料、襯裡、密封圈等,有可能釋放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取樣分析合格後超過30分鐘動火的,須重新檢測分析合格後方可動火,並每兩個小時定期進行檢測;

6.1.16 裝置停工吹掃期間,嚴禁一切明火作業。在動火作業過程中,當作業內容或環境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同時廢止;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第1條用火作業係指在具有火災 危險場所內進行的施工過程。在搶險過程中用火作業應按應急預案中的規定執行。第2條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 臨時用電 高處等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第3條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1 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2 將安全措施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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