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3 10修訂

2022-07-17 00:27:06 字數 5350 閱讀 2754

為加強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發生缺氧、中毒窒息,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及粉塵等各類物質的火災**事故的發生,保證作業人員生命安全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管轄區域內所有進入受限空間的各類作業活動。

中國神華煤製油化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辦法》。

4.1 受限空間是指爐、塔、釜、罐、倉、容器、槽車、罐車、反應器及各種槽、管道、煙道、隧道、下水道、溝、坑、井、池(窖)、涵洞、室、沉箱等封閉、半封閉裝置、設施或場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場所也應視為受限空間:

(1)空氣處於缺氧(小於18%)或富氧(大於21%)時;

(2)在設計用來給人員長時間工作的封閉、半封閉裝置、設施或場所因意外原因

明顯或潛在存在窒息、中毒、**、掩埋等危險的作業;

(3)在高於1.2公尺的垂直牆壁圍提內的作業;

(4)動土或開渠深度大於1.2公尺或作業時人員的頭部在地面以下的作業;

(5)因吹掃、置換等在排放口附近可能出現窒息、中毒、**、掩埋等危險,在此種危險區域內的作業。

4.2 特殊受限空間,指以下情況的受限空間

(1)受限空間內無法通過工藝吹掃、蒸煮、置換處理達到分析合格;

(2)與受限空間相連的管線、閥門無法斷開或加盲板;

(3)受限空間作業過程中無法保證作業空間內部的氧氣濃度合格;

(4)被油類或其它危險化學品汙染區域和地域內的受限空間;

(5)受限空間內進行異常溫度作業的;

(6)受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物質高於gbz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中的最高容許濃度。

(7)經危害因素(危險源)辨識後,風險較大,應作為特殊受限空間管控的其他受限空間。

4.3 受限空間作業

受限空間作業指進入或探入(指頭部入內)受限空間進行作業。包括具有潛在的和明顯的缺氧危險或同時存在其他可燃易燃氣體、液體,有毒有害氣體、液體,易燃易爆粉塵的缺氧危險的受限空間內進行的各種作業。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必須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4.4 三不進入

是指沒有經批准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

4.5 隔離

是指採取加盲板或斷開連線管線,徹底切斷裝置與裝置間物料的方法。

5.1 安健環部

5.1.1 負責《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規定》修訂。

5.1.2 負責監督檢查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時的措施落實情況。

5.1.3 負責監督檢查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

5.1.4 負責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2 作業所屬單位

5.2.1 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裝置設施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

5.2.2 負責對受限空間作業前流程盲板的確認,落實確認受限空間作業前的安全措施的。

5.2.3 負責對受限裝置進行通風、置換、吹掃、清理。

5.2.4 負責對作業負責人進行受限空間作業的安全措施和安全防護交底。

5.2.5 負責安排熟悉流程的操作人員監護。

5.2.6 負責審批《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審核《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

5.3 質檢中心

5.3.1負責受限空間作業環境的檢測,並及時提供檢測報告單。

5.3.2 負責對作業前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提供檢測依據。

5.4 作業負責人

5.4.1對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負全面責任。

5.4.2向作業人進行作業程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5.4.3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後,可安排作業人進入受限空間作業。

5.4.4指派作業監護人。

5.4.5在受限空間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通知作業人員停止作業。

5.4.6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4.7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受限空間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

5.5監護人

5.5.1對受限空間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

5.5.2檢查防護器具、急救器材是否齊全完好,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絡和交流,時刻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

5.5.3 必須堅守崗位,嚴禁私自離開。

5.6作業人

5.6.1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受限空間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位號)、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作業證中的安全措施。

5.6.2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

5.6.3在受限空間作業環境達到安全要求,作業證上的安全防護措施經落實確認,審批人審批、監護人同意後,方可進入裝置容器內作業。

5.6.4遵守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受限空間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

5.6.5應與監護人員進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資訊交流。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訊號,迅速撤離現場。

5.6.6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裝置容器內。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撤離受限空間。

5.7審核、審批人員

5.7.1審查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5.7.2了解掌握受限空間內外情況。

5.7.3督促檢查受限空間作業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5.7.4審批簽發作業證。

6.1 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程式

6.1.1 《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作業票簽發人提出申請,採用定性、定量分析來核驗受限空間的危險因素的種類和數量,進行危險、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選擇辦理受限空間作業證級別。

6.1.2作業負責人按照《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設定格式填寫票證的基本情況,「原有介質」欄由工藝班長填寫。

6.1.3工藝班長接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後,對現場工藝情況進行確認,落實安全措施,簽寫《化驗分析委託單》,委託質檢中心人員現場分析,指派工藝監護人,並在「作業許可人」欄簽字,作業負責人對作業前的安全措施進行確認,並在「作業負責人」欄簽字,再由作業所屬單位高階主管以上人員審核生效。

6.1.4《特殊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由所屬單位高階主管以上人員提出申請,採用定性、定量分析來核驗受限空間的危險因素的種類和數量,進行危險、危害分析和風險評估。

工藝班長接到《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後,對現場工藝情況進行確認,落實安全措施,簽寫《化驗分析委託單》,委託質檢中心人員現場分析,指派工藝監護人,並在「作業許可人」欄簽字,由安健環部審核,公司主管安全副總經理審批,主管安全副總經理不在時,由主管生產或裝置的副總審批。節假日、夜間的特殊受限空間作業證,由值班帶班領導審批。

6.1.5 作業結束後由作業人員和工藝監護人對人數、工器具及其他物品進行檢查確認,簽字。

6.2 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

6.2.1 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後,現場作業人員與現場作業監護人員對現場的安全措施進行檢查確認。

作業人員檢查使用的工具裝置是否符合安全要求,與監護人員約定好聯絡方式或聯絡訊號後方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要時可在作業空間內外設定警告聽覺訊號和緊急撤離聽覺訊號。

6.2.2 進入受限空間涉及動火、臨時用電、高處作業時,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

6.2.3 作業所屬單位票證申請人與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進行安全交底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進入受限空間及缺氧作業的有關規範、所從事作業操作方法及安全急救知識、所使用安全防護、應急用具的使用檢查方法、作業中可能遇到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措施和逃生路線、救護方法等。

6.2.4進入特殊受限空間應編寫應急預案,內容包括受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各類危險、危害因素,保護作業人員及設施裝置的安全措施,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對缺氧、中毒人員的急救和醫療處理等。

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的內容。

6.2.5 作業人員應做到「三不進入」即:沒有合格的《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不進入;監護人不在現場不進入;安全措施不到位不進入。

6.2.6為保證裝置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採用自然通風,必要時採取強制通風方法,新鮮送風量應達到30-50立方公尺/小時,使作業環境中氧含量在作業過程中保持18%以上,但嚴禁向內充純氧氣或富氧空氣。

6.2.7 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根據受限空間內有關危險物質的特性,做好惰性氣體保護、置換、沖洗、通風等工作。

沖洗一般由高至底進行,必要時採用溶劑清洗措施;採用惰性氣體、空氣置換時,應保證氧含量在18%-21%之間,並注意盲端的置換符合安全要求,進行壓縮空氣置換時,應嚴格控制流速在2立方公尺/分鐘內,防止發生爆燃事故,並保證受限空間內的有毒、有害及其他危險氣體濃度符合國標gbz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6.2.8當作業人員在與輸送管道連線的密閉裝置內作業時,與其相連的管線閥門應嚴密關閉,加盲板或斷開其中一段管線。不得以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

6.2.9 當作業人員在密閉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開啟人孔、出入口的門或蓋,若裝置與正在抽氣或已處於負壓狀態的管路連通時,嚴禁關閉人孔、出入口的門或蓋。

6.2.10 在進入裝置、管道內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裝置、管道相關的試車、試壓、試驗、蒸汽吹掃和氮氣置換等工作活動內容。

6.2.11工藝上要求裝填催化劑的進入裝置作業時,要採取防缺氧、防中毒、防塵、防爆燃等特殊預防措施,並編制相應作業方案和應急方案。

方案須經公司業務主管部門、安健環部批准,並辦理《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後實施。

6.2.12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裝置,應在停機後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並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須派專人監護。

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於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於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電源線不得放置在裝置的稜角或帶毛刺的部位,防止電源線被刺穿發生漏電,電源線接頭要用絕緣膠布包好。

6.2.13 當作業環境內存在**性氣體或粉塵等危險因素時,則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應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12v時,應安裝符合要求的漏電保護器,其臨時配電盤嚴禁放入作業環境內,進入受限空間的電源線不得有破損或接頭;作業人員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穿戴防靜電工作服, 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的工具。 在酸鹼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品。在產生雜訊的受限空間內作業時應配備耳塞或耳罩等防雜訊護具。

6.2.14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4小時內,受限空間應處於作業所需的安全環境,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前30分鐘內要由分析人員進行氧含量、有毒有害氣體、粉塵取樣分析(如色譜分析、粉塵分析儀等),在施工作業期間每隔2小時,由監護人使用可攜式檢測儀檢測一次,如可攜式檢測儀不能滿足檢測要求的,需通知質檢中心人員檢測,濃度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接觸限值。

對受限空間內可能聚集易燃易爆氣體、粉塵的部位或進入存有殘渣、填料、吸附劑、催化劑、活性炭等裝置內作業,必須每半小時用有毒有害氣體檢測儀、測爆儀檢測一次。進入受限空間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要按照動火作業管理規定的要求進行可燃氣體分析,分析結果要達到動火的要求。取樣點應有代表性,容積較大的受限空間,應採取在受限間內上、中、下處每間隔1.

2公尺多點取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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