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2021-03-04 07:20:47 字數 4126 閱讀 9207

1、 目的

為加強用火管理、防止事故放生,根據《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2、 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于燕聯石化產品儲運****所屬單位的用火作業。

3、 職責

3.1公司主管經理負責審批用火作業許可證。

3.2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用火安全措施,審核用火作業許可證,簽發用火許可證。

3.3基層單位參加用火危害識別,充分了解用火地點的環境和條件,逐項審查用火作業安全許可證中安全措施的制定,並補充完善,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後,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簽字,負責指派相關人員協調用火作業與施工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指派用火分析人、用火監護人。

3.4施工單位負責在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根據用火作業的等級在用火作業許可證簽字。

4、工作程式

4.1用火作業的危害識別

4.1.1用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實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式及安全措施。

4.1.2必須將安全措施按要求逐項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內

4.2用火作業係指採取以下作業方式

4.2.1各種電焊、氣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4.2.2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4.2.3燒(烤、煨)管理,熱瀝青、炒砂子、鐵鎚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為花的其他作業;

4.2.4罐區連線臨時電源並使用非防爆電器裝置和電動工具;

4.2.5使用雷管、炸藥等進行爆破作業;

4.2.6機動車進入罐區;

4.2.7其他使用明火可能產生火花作業。

5、用火作業分為**

5.1一級用火作業

5.1.1帶有可燃介質的罐體、裝置、管線、危運機動車輛;

5.1.2在執行的汽柴油罐區防火堤內檢修用火;

5.1.3節假日期間應進行檢修作業;

5.1.4可燃產品儲存庫用火作業。

5.2二級用火作業

5.2.1停用檢修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的罐體、管線、閥門;

5.2.2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並與其他罐採取有效的隔離,不在有可燃氣體的大修油罐的罐內大修和噴砂防腐作業;

5.2.3從罐區拆除的、經吹掃、處理、化驗分析合格且運到安全地點的裝置和管線;

5.2.4罐區的非防火場所及防水間以外的區域(包括操作間、變配電間、辦公室等)。

5.3**用火作業

在罐區、修理廠、產品儲存、危運停車場等禁火區內,除

一、二級用火範圍以外的其他各類臨時用火。

6、用火作業基本原則

6.1用火管理實行用火作業許可證制度,用火作業必須持有有效的用火作業許可證。

6.2用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檢查,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簽發用火許可證,一張用火許可證只限一處,一級用火許可證有效時間不超過8小時,二級用火許可證不超過3天,**用火許可證不超過5天。

7、用火審批

7.1一級用火作業許可證的申辦

7.1.1一級用火作業在用火作業許可證辦理前,申請用火單位必須對用火作業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並將危害識別結果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相應欄目中,根據識別結果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中選定及補充相應的安全措施。

7.1.2一級用火由安全管理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部門負責人審核,由公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審定,由公司主管安全經理批准後生效。

7.2二級用火由申請用火部門技術人員制定落實防火措施,由部門安全管理人員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部門領導或安全工程師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確認防火措施已落實後,由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後可動火作業。

7.3**用火由申請用火部門提出申請,由管轄區域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並填寫用火作業許可證,經施工專案安全負責人審核,由管轄區域所在單位的安全技術人員批准後方可動火作業。

8、用火作業安全措施

8.1用火作業實行「三不用火」,即沒有經批准的用火票不用火,用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用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部門有權隨時檢查用火作業情況,並視情況有權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停止用火,並進行處理。

8.2凡在生產、儲存、輸送可燃物料的裝置、容器及管道上用火,應首先切斷物料**並加好盲板;經徹底吹掃、清洗、置換後,開啟人孔,通風換氣,並經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間隔時間超過1小時繼續用火,應再次進行用火分析,活在管線、容器中充滿水後,方可用火。

8.3申請用火單位須將用火現場的工藝生產狀況和周圍環境情況向用火單位及用火人交底。

8.4在正常生產的裝置和罐區內,凡是可用可不用的活一律不用;凡能拆下來的裝置,管線一定拆下來移到安全的地方用火,嚴格控制一級用火。

8.5一張用火票只限一處用火,實行一處(乙個用火地點)、一證(用火作業許可證)、一人(用火監護人),不應用一張用火作業許可證進行多處用火。

8.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罐、容器等裝置和管線,應進行內部和環境氣體化驗分析,應有分析資料,並填入用火作業許可證中,分析單位在應附在用火作業許可證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當可燃氣體**下限大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雨0.5%為合格;可燃氣體**下限小於4%時,分析檢測資料小於0.2%為合格。

8.7在用火前應清除現場一切可燃物,並準備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間,距用火點15m內嚴禁排放各類可燃液體,在同意動火區域不應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和噴漆等施工。

8.8用火點周圍的環境必須達到用火條件,裝置、管線及地面上的油汙、可燃物要清理乾淨,不能清理的要用沙土或阻燃布(材料)有效覆蓋。罐區用火時,用火點周圍防火間距內油罐不得進行脫水作業;用火點位於防火間距且處於下風向時,由監護人視具體情況決定。

8.9電焊回路線應連線在焊件上,把線及二次線絕緣必須完好,且不得穿過下水井或與其他裝置搭接;不允許將電焊把線、回路線與氣焊的氧氣膠管、乙炔氣膠管混合**,以免因電焊把線、回路線過熱損毀氧氣膠管、乙炔氣膠管。

8.10氣焊作業時,用火點於氧氣瓶、乙炔瓶之間跳高至少10公尺,氧氣瓶與乙炔瓶之間跳高至少5公尺。

8.11用火作業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量,應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並遵守相關規定。

8.12高處用火時,其下方周圍環境必須達到用火條件,同時採取圍接遮蓋等措施,防止火花四濺。風力較大時由監護人視具體情況決定用,風力大於五級時禁止露天用火。

高處用火監火人必須在用火部位監護,同時與高處用火點相對應的地面也必須有監護人。

8.13用火開始前,應檢查用火條件是否變化;用火結束後,檢查周圍環境,不得留有餘火。

8.14各類用火分析儀器應由有資質的檢測單位定期校驗。

9、用火人職責

9.1電、氣焊、臨時用電等作業者必須持有效的本崗位特種作業證。

9.2用火人應嚴格執行「三不動火」原則;對違反「三不動火「原則行為,有權拒絕用火。

9.3用火人必須在劃定的用火區域內用火。

9.4用火人必須隨帶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查。

9.5用火結束後,用火人檢查無餘火後方可離開。

10、用火監護人和職責

10.1有本崗位的操作合格證;了解用火區域或崗位的生產過程,熟悉工藝操作和裝置狀況;有較強的責任心,會正確熟練使用消防器材和設施,出現問題能正確處理,有應付突發事故的能力。

10.2應參加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用火監護人培訓,經考試合格後發給用火監護人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

10.3臨時工、懷孕女工、學徒工及技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擔當用火監護人。

10.4監護人在監護時必須佩帶明顯標誌,用火點必須懸掛小旗以標識,必須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必須隨身攜帶用火作業許可證備查。

10.5對用火部位與用火許可證作業不符、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有權制止動火;對用火人不執行「三不動火」要求又不聽勸阻的,可收回用火作業許可證,並報告有關領導;異常情況發生時有權暫時停止用火併向上級報告。

10.6用火結束後,監火人檢查無餘火後方可離開用火現場。

11、用火許可證管理

11.1用火許可證為一式四聯,用火人、監護人各執一聯,審批人留存一聯備查,一聯存放在用火點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崗位。

11.2用火許可證是用火的憑證和依據,不得塗改、代簽。

11.3用火許可證上的用火安全措施項,由申請單位領導依據用火現場的具體情況進行選擇或補充,由申請用火單位派出的監護人或施工單位現場安全負責人確認簽字。

11.4一級用火許可證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二級和**火許可證由審批單位存檔,儲存期限為一年。

12、各用火點接受各級安全監察管理部門、消防部門的檢查。發現違反用火管理制度情況時,檢查人員有權停止用火,收回用火許可證,並根據有關規定對違章單位或個人給予處罰。

13、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察部負責解釋。

用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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