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熱處理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

2022-09-03 02:30:02 字數 3266 閱讀 3007

gb 15735—1995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5—09—26批准 1997—01—01實施

前言 國家對生產過程安全衛生十分重視,並早已頒布有gb 12801—91《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以及tj 36—79《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一系列國家標準和政策法規。本標準與這一系列國家標準相配套,它是全國金屬熱處理行業中的強制性國家標準。

金屬熱處理的生產過程,不僅涉及有關生產裝置、電氣的操作使用安全,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還產生不少有害的廢氣、廢水、廢油和廢渣,直接危害著人體健康和社會環境。貫徹實施本標準,對加強金屬熱處理生產過程的工藝技術管理,嚴格治理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有害物質,保障生產工人健康,保護社會環境不受汙染具有重要意義。

本標準是首次制訂。其主要技術內容除與相關的國家標準協調統一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之外,主要參照了國內有關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和國外有關熱處理安全技術的標準和資料。

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原部標準jb 4406—87《熱處理安全技術的一般規定》作廢。

本標準從發布之日起生效。從2023年1月1日起實施強制性監督。各級技術監督部門和全國熱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在本標準生效和實施的過渡期內,應積極幫助各生產企業做好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各有關企業都應制訂不低於本標準要求的企業標準,並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

本標準由全國熱處理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機械工業部北京機電研究所、機械工業部北京工具機研究所、第一汽車製造廠、第二汽車製造廠、天津市熱處理研究所。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樊東黎、周景田、程宗祥、葉孝思、賈洪豔、李泰吉。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熱處理生產過程中安全、衛生的通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熱處理生產和為熱處理生產提供生產裝置以及與熱處理生產有關的新技術和新產品開發、技術引進、長遠規劃、工廠設計和技術改造。

本標準中的衛生,係指熱處理生產過程中的衛生工程技術和組織管理。

本標準中的熱處理,係指對金屬或合金及其製品進行熱處理。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894—88 安全標誌

gb 4064—83 電氣裝置安全設計導則

gb 5083—85 生產裝置安全衛生設計總則

gb 5959.1—86 電熱裝置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

gb 5959.4—92 電熱裝置的安全第四部分對電阻爐的通用要求

gb 6067—85 起重機械安全規程

gb 8978—88 汙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0067.4—88 電熱裝置基本技術條件間接電阻爐

gb 11651—89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 12801—91 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

gbj 4—73 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

gbj 16—87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j 87一75 工業企業雜訊控制設計規範

tj 34—79 工業企業照明設計標準

tj 36—79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jb/t 5073—91 熱處理車間空氣中有害物質的限值

zb z71 001—90 熱處理鹽浴有害固體廢物汙染管理的一般規定

3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危險因素 hazardous factors

能對人造成**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壞的因素。

3.2 有害因素 harmful factors

能影響人的身心健康,導致疾病(含職業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壞的因素。

3.3 生產物料 production materials

生產需要的原料、材料、燃料、輔料和半成品。

3.4 剩餘物料 waste materials

生產過程中的餘料和生產過程產生的廢品、廢料,包括氣態、液態和固態物質。

3.5 生產裝置 production installation

生產需要的裝置、設施、工機具、儀器儀表等各種勞動資料。

4 熱處理生產的危險因素和有害因素

4.1 熱處理生產常見的危險因素有:易燃物質、易爆物質、毒性物質、高壓電、熾熱物體及腐蝕性物質、致冷劑、墜落物體或進出物等。其**和危害程度見表1。

表1 熱處理生產常見的危險因素

4.2 熱處理生產常見的有害因素有:熱輻射、電磁輻射、雜訊、粉塵和有害氣體等。其**和有害程度見表2。

表2 熱處理生產常見的有害因素

5 熱處理廠房和作業環境

5.1 廠房建築

5.1.1 廠房一般應建成獨立的建築物,也可建於大型廠房的一端或一側,但要用隔牆隔開。

5.1.2 廠房結構應符合gbj 16的要求,外牆、隔牆、地面、頂棚應採用防火耐熱結構。

5.1.3 地面強度應根據生產物件與批量能承受1~5t/m2的載荷,地面材料要求耐熱、耐蝕、耐衝擊。按工藝要求可分別選用花網鋼磚或鑄鐵磚、混凝土、耐酸水泥和水磨石地面。

5.1.4 廠房要有足夠的高度,並合理開設天窗。

5.1.5 廠房內和產生危害物質的區域如浴爐、淬火槽、清洗槽等處應有足夠能力的抽風裝置。

5.1.6 氰鹽浴、高頻裝置、中頻機組、雷射、噴丸和噴砂等裝置應隔成獨立的房間,並應能滿足危險工作區域的特殊要求。

5.1.7 氣體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氣儲罐應放在車間外部的專用房間內,此房間的建築要求及至車間的距離按gbj 16—87第四章的規定。

5.1.8 液體碳氮共滲、氮碳共滲和酸洗間的頂棚、牆壁、地面應光滑、防潮,並便於清洗。

5.1.9 廠房應配備氣體除塵裝置和汙水淨化設施.,使氣體、液體和固體廢物的排放達到gbj 4和gb 8978的要求。

5.1.10 地坑內不得滲出地下水,井式爐和油槽的地坑應彼此隔開。

5.1.11 廠房內的煤氣、乙炔、氧氣等輸送管道的架設應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見表3),並經常檢查管道及閥門,不得有洩漏現象。

表3 敷設各種管道的安全距離 m

5.1.12 廠房應設避雷裝置。

5.1.13 廠房內應設定足夠數量的消防栓,安全疏散出口應能滿足人員緊急疏散和消防車進入的要求。

5.1.14 車間應設更衣室和浴室,其地面應用防滑材料建造。

5.2 作業環境

5.2.1 車間的作業環境應符合tj 36的要求。

5.2.2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度,根據各地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不得超過表4的規定。當高溫工作地點的溫度超過35℃時,應採取有效的降溫措施。

採用區域性送風降溫措施時,風速應不大於5~7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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