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填寫說明

2022-08-02 07:12:04 字數 5034 閱讀 6939

一、 封頁

採礦權人名稱:指《採礦許可證》上所列的採礦權人名稱全稱。

礦山名稱:指《採礦許可證》上所列的礦山名稱全稱。

通訊位址:填寫採礦權人所在地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填寫採礦權人所在地郵政編碼。

**:填寫採礦權人的聯絡**號碼。

填表人:指採礦權人指定或委託的承擔填寫工作的人員的姓名。

企業審查人:指採礦權人指定或委託的承擔審查工作的人員的姓名。

填表日期:填寫企業審查人審查的日期或填表人資料填報的日期。

二、 第一頁

礦山名稱:指《採礦許可證》上載明的礦山名稱全稱。

行政區**:指礦山所在地縣級行政區劃**。

採礦許可證號:依據《採礦許可證》填寫其23或13位編號。

發證機關:指頒發採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名稱。

1. 礦山基本情況

主礦產名稱:按《採礦許可證》載明的開採礦種填寫。主礦產是指礦山同時開採乙個以上礦種時,按其礦石產量、資源儲量或產值順序數量大的那一種礦產。

有效期至:《採礦許可證》載明的截止時間。

建礦時間:建礦時間是指礦山建成投產時間。

開採方式:指採用露天或地下方式採出有用礦物的方法。開採方式及其**分別為:

露天開採:001;地下開採:002;露天-地下聯合開採:

003;其它方式開採:009。按上列開採方式及**選擇相應的方式及**進行填寫。

開拓方式:指礦床開拓工程的布置型別。按照《開拓方式及**》(附錄一)中列出的開拓方式及**,以產量大的原則選擇一種主要的開拓方式進行填寫。開拓方式應與開採方式相對應。

採礦方法:是指採礦所採用的巷道布置方式、掘進程式和回採工藝過程的總稱。應按《採礦方法及**》(附錄二)選擇在以上填寫的開拓方式下,礦山目前採用多並產量大的採礦方法填寫。

選礦方法:按《選礦方法及**》《附錄三》。若有多種選礦方法,則填寫精礦作業流程的選礦方法。

剩餘服務年限:是指礦山當年度末起至計畫開採完畢止的時間。兩套及以上生產系統的礦山企業,應填報各套生產系統中最長的尚可生產年限。

從業人員數:指當年度礦山中從事生產勞動並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全部勞動力的年平均人數。包括職工、再從業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在企業中工作的外方人員和港、澳、台方人員。

當年度在礦山中從事採礦活動的臨時工、輪換工,應列入此項統計。非獨立法人礦山只填報本礦山的從業人數。如隸屬於水泥廠的水泥用灰岩礦、水泥用粘土礦,只填報本礦山的從業人員,不能填報整個水泥廠的從業人數。

設計生產能力:是指礦山設計或建設能達到的採、選礦生產量。此項指標應填報最終設計確定的年度主礦產的採、選生產能力。

採選聯合企業,當礦石產量和選礦處理原礦量能力相同時,也應分別填寫清楚。經改擴建生產能力發生變化的礦山,應填寫改擴建後的設計生產能力。單位採用萬噸/年(或萬立方公尺/年)。

石材開採礦山設計採礦生產能力,應填報荒料生產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開採礦山,設計選礦生產能力應填報板材生產能力。

實際生產能力:是指當年度礦山能夠達到的主礦產的採、選礦生產量。有核定生產能力的礦山,應填報核定生產能力;無核定生產能力有查定生產能力的礦山,填寫查定生產能力。

從未進行過核定的礦山,應分別填寫當年度主礦產年產礦石量與主礦產年入選原礦量。石材開採礦山實際採礦生產能力,應填報荒料生產能力;有加工板材工序的石材開採礦山,實際選礦生產能力應填報板材生產能力。

實際採選礦量:是指當年度礦山採、選礦生產量。

2. 礦山主要經濟指標

工業總產值:是指以貨幣表現的礦山企業當年度生產的最終工業產品總價值量。包括當年度生產的成品價值、已完工的對外工業性作業價值和自製半成品、在產品期末期初差額價值。

採用「工廠法」的計算原則。它是反映一定時間內工業生產總規模和總水平的重要指標,是計算工業生產發展速度和主要比例關係,計算工業產品銷售率和其它經濟指標的重要依據。當年度的產品銷售**前後有變動,或同一種產品在同一時期有幾種銷售**的,應分別按不同**計算總產值,如生產完成時還不能確定按哪一種**銷售,可按當年度實際平均銷售**計算。

實際銷售**是指產品銷售時的實際出廠**。

綜合利用產值:是指當年礦山綜合利用共、伴生礦產及尾、殘礦產的礦產品銷售產值。

年銷售收入:指礦山企業當年度銷售礦產品(包括產成品、半成品及廢品)所取得的收入。以銷售實現為原則進行填報。

礦產資源補償費:礦山企業依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情況。

本年應繳:指徵收機關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及各地具體實施辦法中的有關規定,確定的本企業本年度應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

本年減免:指各省級徵收機關根據《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批准確定的本企業本年度應減繳、免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正在辦理過程中的減免數額不能填報。

本年實繳:指礦山企業年末(次年1月31日前)實際繳納的本年度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

本年欠繳:指礦山企業本年度欠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應等於[本年應繳]-[本年減免]-[本年實繳]。

欠繳餘額:指礦山企業歷年累計欠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數額。

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使用費為採礦權人為獲取國家所有的礦產資源開採權而支付的費用。

本年應繳: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按照劃定的礦區範圍的面積及繳費標準計算出的本年度應繳納的採礦權使用費數額。

本年減免: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批准確定的本企業當年度可減繳、免繳的採礦權使用費數額。正在辦理過程中的減免數額不能填報。

本年實繳:指採礦權人實際繳納的當年度採礦權使用費數額。

本年欠繳:指礦山企業本年度欠繳的採礦權使用費數額,應等於[本年應繳]-[本年減免]-[本年實繳]。

欠繳餘額:指礦山企業歷年累計欠繳的採礦權使用費數額。

採礦權價款:採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採礦權出讓給採礦權人,按規定向採礦權人收取的價款。

本年應繳:指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本年度應繳納的採礦權使用費數額。

本年減免:指登記管理機關根據《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批准確定的本企業當年度可減繳、免繳的採礦權價款數額。正在辦理過程中的減免數額不能填報。

本年實繳:指採礦權人當年度實際繳納的採礦權價款數額。

本年欠繳:指礦山企業本年度欠繳的採礦權價款數額,應等於[本年應繳]-[本年減免]-[本年實繳]。

欠繳餘額:指礦山企業歷年累計欠繳的採礦權價款數額。

3. 採選技術條件

(1) 採區(礦塊)回採率:開採回採率是指採出資源儲量佔動用資源儲量的百分比。

設計開採回採率:指經批准的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採區(礦塊)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開採回採率。

實際開採回採率:指當年採區(礦塊)實際實現的回採率指標值。以礦山地質測量人員進入採場,實地測量計算得出的開採回採率指標進行填報。

多採區(礦塊)同時生產時,填報各採區(礦塊)加權平均回採率。回採率=1-損失率。

年採出礦量:當年度各採區(礦塊)實際採出的礦石量。

年損失礦量:當年度各採區(礦塊)損失的礦石量。

年動用儲量:是指當年度各採區(礦塊)採出礦量與損失礦量之和。

(2) 礦山(井)回採率

設計開採回採率:指經批准的設計或開發利用方案確定的礦山(井)開採回採率。

核定開採回採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開採回採率。

實際開採回採率:指當年礦井(井田)實際實現的回採率指標值。多礦井(井田)或露天採場同時生產時,填報各礦井(井田)或露天採場加權平均回採率。

年採出礦量:是指當年度礦井實際採出的礦石量。

年損失礦量:是指當年度全礦井損失的礦石量。

年動用儲量:是指當年度全礦井採出礦量與損失礦量之和。

年攤銷礦量:是指按規定當年度應該攤銷的礦石量。

(3) 選(洗)礦**率(非煤):指精礦中有用組分(或金屬)的數量與入選原礦中該有用組分(或金屬)數量的百分比。

設計選礦**率:是指經批准的設計確定的主礦種選礦**率。

核定選礦**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主礦種選礦**率。

實際選礦**率:是指主礦種的實際選礦**率。

原礦年入選量:是指本年度選礦生產所處理的礦石量。

原礦入選品位:是指本年度入選礦石中有用礦物組分的平均品位。

精礦年產量:是指本年度精礦的產量。

精礦品位:填寫經選礦作業後精礦產品的平均品位及單位。

尾礦品位:填寫經選礦作業後尾礦的平均品位及單位。

(4) 選煤情況

原煤入選率:是指入選原煤量與原煤產量的百分比。

入選原煤灰分:是指單位選煤產品所含灰分。

精煤灰分:是指精煤中所含灰分。

原煤年入選量:是指洗煤廠實際生產中年度入選原煤量。

精煤年產量:本年度精煤產量。單位為萬噸。

煤泥灰分:是指煤泥中所含灰分。

矸石灰分:是指矸石中所含灰分。

精煤理論產率:是指理論上選煤廠精煤與入選原煤質量的百分比。

尾煤灰分:是指尾煤中所含灰分。

中煤灰分:是指中煤中所含灰分。

矸石帶煤:是指矸石中煤的平均百分含量。

4. 廢(矸)石利用

廢(矸)石堆:指礦山廢(矸)石的堆數,以個為單位。

累計存放量:指礦山以處置為目的,將廢(矸)石暫時貯存或堆存在專設的貯存設施或專設的集中堆存場所內的廢(矸)石量,以萬噸為單位。

本年生產量:指礦山當年排放的廢(矸)石量,以萬噸為單位。

本年利用量:指礦山以綜合利用為目的,實際處理的廢(矸)石量,以萬噸為單位。

5. 尾礦情況

尾礦庫數量:是指礦山尾礦庫的個數,以座為單位。

累計存放量:指礦山以處置為目的,將暫時貯存或堆存在專設的貯存設施或專設的集中堆存場所內的尾礦量,以萬噸為單位。

本年生產量:指礦山當年排放的尾礦量,以萬噸為單位。

本年利用量:指礦山綜合利用為目的,實際處理的尾礦量,以萬噸為單位。

6. 共伴生礦產利用

(1) 共伴生礦產名稱

可利用礦產:填寫可利用的共伴生礦產的名稱,可填多個,中間用「、」分開。

實際利用礦產:填寫實際利用的共伴生礦產的名稱,可填多個,中間用「、」分開。

(2) 綜合利用係數

可**礦產個數:填寫可**礦產的個數。

實際**礦產個數:填寫實際**礦產的個數。

(3) 異體礦產開採:是指異體共生的礦產開採情況。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

附表1 二 一二年度 採礦權人名稱 盤縣恆鼎洪鑫工貿 桂德明 礦山名稱 盤縣樂民洪興煤礦蓋章 通訊位址 貴州省盤縣樂民鎮小黃草壩村 郵政編碼 553504 182 填表人 鄒永飛企業審查人 吳蕙臣 填表日期 2013 年 3月15 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制 填表要求 1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 2019

附件1收到報告時間 二 年度 採礦權人名稱蓋章 礦山名稱 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填表人企業審查人 填報日期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制 填寫要求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 以下簡稱 年度報告書 適用於依照 礦產資源法 和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登記的採礦權人。採礦權人應當如實填寫各項內容,...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2023年

附件1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 二o 年度 採礦權人名稱 礦山名稱蓋章 通訊位址 郵政編碼 填表人企業審查人 填表日期 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制 填寫要求 1 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書 以下簡稱 年度報告書 適用於依照 礦產資源法 和 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 登記註冊的採礦權人。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