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惠原產地規則概要 1

2022-08-29 22:24:12 字數 4525 閱讀 6299

一、屬地性

(一)適用範圍:亞太、中國亚细安、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1個協定。

(二)基本含義:屬地性原則作為原產地確定的基本原則,要求貨物的種植、飼養、開採、收穫、捕撈、獵取、加工、製造、裝配等生產過程必須在乙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境內完成,地理空間上不能中斷。在優惠原產地規則中通常體現為要求貨物在乙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境內完全獲得或者完成實質性改變,中瑞協定又進一步闡明了本條原則的內涵,即完全獲得或者實質性改變必須在乙個國家(或單獨關稅區)境內完成,地理空間上不能中斷。

二、完全獲得

(一)適用範圍:亞太、中國亚细安、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1個協定。

(二)基本含義:完全獲得作為原產地標準的兩種基本型別之一(另一種為實質性改變),基本適用於自然產品(如動植物及其產品、礦產品和其它天然生成物品、可供**再利用的廢物原料等,北美自貿協定還增設了來自外太空的物品)以及完全用這些自然產品製造出來的產品,完全獲得的手段包括種植、飼養、開採、收穫、捕撈、獵取、**和生產(完全用這些自然產品生產出來的產品)等。

我國簽署的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6個自貿協定在上述「完全獲得」標準(證書填製「wo」)之外,還單獨規定了「完全生產」標準,即產品完全由符合原產地規則的原產材料生產的(證書填製「wp」)。近年來,印尼等國頻繁對我簽發的form-e證書進行退證查詢,很大原因是雙方對「完全獲得」的標準存在差異,為避免頻繁退證給企業造成的損失,自然產品以外的產品建議使用百分比標準,以減低退證查詢風險。

三、實質性改變

(一)適用範圍:亞太、中國亚细安、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1個協定。

(二)基本含義:實質性改變(歐洲的自貿協定稱之為「充分的生產或加工」)作為原產地標準的兩種基本型別之一(另一種為完全獲得),主要適用於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非原產材料的情形,是指在使用非原產材料的情況下,如果所有的非原產材料在向最終產品轉化的過程中,都經過了規定的「實質性改變」,則最終產品就可以獲得原產資格。

「實質性改變」概念在《簡化和協調海關手續的國際公約》(京都公約)和wto《原產地規則協議》均有體現,是指在乙個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境內進行的最後實質性生產或者加工,如果被認為足以賦予最終產品的核心特點或屬性,則該產品就獲得了該國(或者單獨關稅區)的原產資格。

實質性改變的具體標準有:稅號改變標準、增值標準、特定生產加工工序標準以及上述各項的組合(如對於已經浸除咖啡鹼且已經焙炒的咖啡,中瑞自貿協定規定的實質性改變標準是:非原產材料價值最多30%,且僅限從生的咖啡豆開始生產,包括焙炒工序)。

然而,機械的大範圍適用上述稅號改變或者增值標準並不能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保證「賦予產品核心特點或屬性」,進而實現產品的實質性改變,例如:從帶骨的鮮冷牛肉(020120)轉化為去骨的鮮冷牛肉(020130),從未磨的胡椒(090411)轉化為已磨的胡椒(090412),因此,在世界各主要的原產地法律理論和法律制度中,又普遍引入了「微小加工」原則,以修正上述標準帶來的弊端。

微小加工(歐洲的自貿協定稱之為「不充分的生產或加工」,北美自貿協定稱之為「不合格的加工」)通常是指完全不能賦予或者僅能很小程度地賦予最終產品的核心特點和屬性的加工,例如屠宰、冷(解)凍、包裝、洗滌、熨燙、拋光、去皮(核、殼)、簡單研磨(切割)等;微小加工原則是指「微小加工」不屬於「實質性改變」,因此在使用非原產材料的情況下,如果所有非原產材料在向最終產品轉化的過程中,經過的僅是「微小加工」,則即使符合相應的稅號改變標準或者增值標準,最終產品仍然不能獲得原產資格。

從效果上看,微小加工原則一定程度上防止了自貿區外的產品通過「微小加工」,借助於稅號改變或者增值標準,攫取原產資格,進而享受優惠關待遇的「免費搭車」,這樣的立法意圖在北美自貿協定第412條中也得到了體現,該條第2款明文規定「如果基於優勢證據,被認為是意圖規避本章(原產地規則)規定的任何生產或者定價措施」。

四、吸收原則

(一)適用範圍:中智、中新(加坡)、中哥、中冰、中瑞等5個協定。

(二)基本含義:吸收原則主要適用於產品生產加工的過程中存在中間產品的情形(原材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是指在使用非原產材料的情況下,如果從原材料到中間產品這一過程完成了實質性轉變,使得中間產品獲得了原產資格,那麼在中間產品向最終產品進行實質性改變的這一環節中,就把中間產品視為百分之百原產,不再考慮和評價上述初始原材料的非原產特性。

適用吸收原則能夠在確保最終產品獲得原產資格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更多的非原產材料。舉例說明:假設增值標準為非原產材料價值40%(vnm≤40%),在原材料向中間產品(100美元)進行實質性改變的環節中,可以最多使用40美元非原產的原材料,並保證中間產品獲得原產資格,在中間產品向最終產品(166.

66美元)進行實質性改變的環節中,還可以再額外最多使用66.66美元非原產的原材料,並保證最終產品獲得原產資格。

如此,在166.66美元的最終產品中,如果援引吸收原則,則最多可以實際使用106.66(40+66.

66)美元的非原產材料,如果不援引吸收原則,則最多只能使用66.66美元的非原產材料。

五、微小含量

(一)適用範圍:中智、中國新加坡、中國紐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8個協定。

(二)基本含義:微小含量(de minimus)源自於古羅馬法律諺語「法律無須關注瑣碎細微事務」(de minimus non curatlex),在世界各主要的原產地法律理論和制度中均有體現。其主要含義是指在適用實質性改變標準的情況下,對於非原產的材料,即使沒有經過相應的實質性改變,只要其總**(或數重量)控制在最終產品**(或數重量)的規定比例內,則這部分非原產材料的存在就可以不予考慮,也不影響原產地判定的結果;從效果上看,微小含量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實質性改變標準,因此可以被視為實質性改變標準的例外。

(三)各國實踐:歐洲的自貿協定(如歐洲經濟區協定、歐洲自由**協定等)通過「充分生產或加工」(實質性改變)條款,明文確立該原則(最終產品出廠價的10%)適用於所有的實質性改變,並在適用增值百分比標準的情況下如何具體適用微小含量原則作出限制(即使援引微小含量原則,實際使用的非原產材料總**也不得突破根據增值標準計算出來的非原產材料總**);北美自貿協定第405條也確立了微小含量原則和類似限制。我國簽署的中智、中新(加坡)、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等5個自貿協定中,除中瑞明確規定微小含量原則(出廠價的10%)不適用增值標準(即可以適用稅號改變、特定加工工序及包含前二者的組合)外,其餘協定規定微小含量原則(fob**的8%或10%)僅適用稅號改變標準。

六、累積

(一)適用範圍:亞太、中國亚细安、中智、中巴、中新(加坡)、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中瑞11個協定以及歐盟普惠制(委員會條例第2454/1993號)等。

(二)基本含義:累積是指對於原產於乙個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的產品,如果在另乙個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被用作原材料,進行符合「特定條件」的進一步生產加工,則這個產品可以被視為原產於後乙個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從目的上看,累積通過將非原產產品視為原產產品,允許和鼓勵更多國家參與產品的生產製造,從而在一定範圍內推進區域經濟的一體化;從效果上看,累積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屬地性這一原產地的基本原則,因此可以被視為屬地性原則的例外。

從國家(或者單獨關稅區)範圍的區分上,累積可以分為雙邊累積、斜邊累積和區域累積(或全面累積)。雙邊累積是指原產於給惠國的產品可以被視為原產於受惠國,斜邊累計是指原產於給惠國指定的第三國的產品可以被視為原產於受惠國,區域累計是在給惠國指定的受惠國家範圍(區域)內,原產於其中乙個國家的產品可以被視為原產於其中任何乙個其它國家。

「特定條件」包括「無條件」和「有條件」兩個類別。「無條件」的累積對「進一步生產加工」不設定任何標準,通常表述為「構成一種貨物的組成部分」(如中冰自貿協定),「有條件」的累積則明文對「進一步生產加工」設定相應的標準,例如:必須超過「微小加工」(如中瑞自貿協定),或者雖然沒有超過「微小加工」,但是在受惠國境內增值的部分必須高於生產過程中使用的受惠國原產材料**(如歐洲經濟區協定)。

我國簽署的11個自貿協定和歐盟普惠制條例中,中智、中新(加坡)、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冰等自貿協定對於「雙邊累積」沒有設定任何「特定條件」,只要構成一種貨物的組成部分即可,中瑞自貿協定和歐盟普惠制對於「雙邊累積」,則要求該產品在受惠國境內進行的進一步生產加工必須超過「微小加工」,中巴自貿協定對於「雙邊累積」,則要求進一步的生產加工必須使最終產品中的中-巴原產成分**不低於40%,亞太和中國亚细安自貿協定則對於「多邊累積」的要求分別是不低於60%和40%。

七、可互換材料

(一)適用範圍:中新(加坡)、中新(西蘭)、ecfa、中秘、中哥、中瑞6個自貿協定以及歐盟普惠制(委員會條例第2454/1993號)等。

(二)基本含義:可互換材料通常是指除了「是否屬於原產」這一點有所不同之外,屬於相同種類或具有相同的商業、技術和物理屬性、可以相互替代或更換的原材料或零配件,一旦這些原產地不同的原材料或零配件通過生產、加工、製造、裝配等手段進入最終產品後,就無法區別開來。對於原產的和非原產的可互換材料,自貿協定優惠原產地規則通常要求分別儲存存放(物理分離),如不能物理分離,則依據出口方公認會計原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會計分離)。

(三)各國實踐:歐盟普惠制則要求,在適用累積規則時,歐盟境內的原材料供貨商經歐盟成員國海關批准,對於將出口到受惠國進行進一步生產加工的可互換材料,可以在歐盟境內採取會計分離,無需物理分離;我國對外簽署的上述6個自貿協定基本規定,生產商所使用的要求可互換材料應當分別儲存存放(物理分離),如不能物理分離,則依據出口方公認會計原則承認的庫存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會計分離)。

原產地證書

正本 第一副本 第二副本 第三副本 背頁說明 1 為享受中國 亚细安自由 區優惠關稅協議下優惠待遇而接受本證書的成員國 汶萊 柬埔寨 中國 印度尼西亞 寮國 馬來西亞 緬甸 菲律賓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2 條件 出口至上述任一成員國的貨物,享受中國 亚细安自由 區優惠關稅協議下優惠待遇的主要條件是 ...

ECFA臨時原產地規則相關操作程式

附件2適用於貨物 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的 操作程式 第一條定義 就本操作程式而言 簽證機構是指一方有關規定授權簽發原產地證書的機構 原產地證書是指依據 適用於貨物 早期收穫產品的臨時原產地規則 以下簡稱臨時原產地規則 規定簽發,證明該證書中所列貨物原產於一方的制式書面檔案。第二條原產地證書 ...

原產地證書填製說明

此欄帶有強制性,應填明中國境內的詳細位址,包括街道名 門牌號碼等。不可打中間商資訊。應填給惠國最終收貨人名稱。如最終收貨人不明確,除日本 加拿大 澳大利亞 紐西蘭外,此欄可打 to order 或 to whom it may concern 不得留空。一般填起運港 目的港 運輸方式。轉運商品應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