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編制辦法

2022-08-29 03:21:04 字數 5290 閱讀 4959

(試行)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的編制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和嚴肅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省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縣、自治區、縣級市與市轄區組織編制縣域、市域或市轄區域(以下統稱為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是促進城鄉統籌協調發展的重要依據,用於指導縣域範圍內的新村規劃與建設,應作為專項規劃單獨編制。

第四條編制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以現為單位,堅持全域、全程、全面小康,堅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循序漸進、統籌兼顧、協調發展、以人為本等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運用統籌城鄉發展的理念和方法,合理確定村莊發展目標與戰略,節約和集約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城鄉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編制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以改善民生為根本,以新型村落和公共服務建設為核心,以設施配套為基礎,以民主管理為保障,以體制機制創新為動力,根據平原、丘陵、山區與民族地區的自然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注重保持鮮明的民族特色、獨特的地域特徵和優秀的文化傳統,有計畫、有重點、有步驟地逐步推進,促進農村呈現民富村美、文明和諧的嶄新面貌。

第六條編制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農民群眾需要,改善人居環境,方便群眾生活,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採用**組織、專家指導、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法。

第七條編制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當遵循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技術規範規定,以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市(縣)總體規劃為依據,並與經濟社會發展、國土、交通、環保等相關規劃相協調。

第八條規劃期限為2023年至2023年,近期為2023年至2023年,遠期為2023年至2023年。

第九條編制單位應當具有乙級以上城鄉規劃編制資質。

第一十條本辦法所稱的村,指按行政建制設立的村;

本辦法所稱的新村,指聚居人口在50人以上的各種規模的農村居民點。

第二章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的組織

第一十一條縣級人民**負責組織編制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具體工作由縣級人民**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承擔。

第一十二條 50個省級新農村建設示範片和10個整縣推進新農村建設的縣(市、區)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須經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其餘各縣(市、區)的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須經市、州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

第一十三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送審批前,組織編織機關應當依法將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草案予以公告,並採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徵求專家和包括村民代表在內的社會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副局意見採納情況及理由。

第一十四條編制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當具備縣域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方面的歷史、現狀和發展基礎資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測量資料。資料由承擔規劃編制任務的單位負責整理彙總,縣級人民**組織有關部門提供。

第一十五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經批准後,應當由縣級人民**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

第一十六條縣域新村總體規劃調整,應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調整評估報告,經審查同意後,依照本辦法第十

二、十三條的規定程式組織調整。

第三章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編制要求

第一十七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的主要任務是:落實縣域總體規劃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提出的農村發展要求;引導和調控縣域新村(聚居點)的合理發展與空間布局;指導新村(聚居點)建設規劃編制。

第一十八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突出以下重點:

1、 綜合評價縣域農村的發展條件,摸清縣域範圍內農村建設發展的現狀和問題。

2、 研究農業產業化發展與布局,明確農業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

3、 在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的指導下,確定縣域新村建設的發展戰略與目標。

4、 按照**之音、群眾自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提出需要發展、限制發展和不再保留的村落,做出行政區劃調整。

5、 以鎮(鄉)為單位,深化並明確鎮鄉村體系結構,提出村的建設控制標準、發展建設模式與合理布局新村,分類指導建設,明確新村規模與等級等。按照《鎮規劃標準》,特大型新村大於1000人,大型新村為600—1000人,中型新村為200—600人,小型新村為50—200人,50人以下為散居。

6、 統籌布置縣域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確定設施配置標準,實現基礎設施向農村延伸和社會服務事業向農村覆蓋。

7、 注重保持鮮明的民族特色、獨特的地域特徵和優勢的文化傳統,提出新村建設的風貌設計和戶型設計指引。

8、 按照鎮(鄉)整片推進的原則、以鎮(鄉)為單位,提出縣域新村建設近期規劃方案,目標要具體,措施應具有可操作性。

第一十九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是必須嚴格執行的規劃內容,是對規劃實施進行監督檢查的基本依據,強制性內容應在圖紙上準確標明、文字上明確、規範表述,並提出切實可行的規劃管理措施。

第二十條對涉及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的建設標準,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風貌設計、近期建設等方面的內容,應當確定為嚴格執行的強制性內容,具體包括:

1、 村的建設用地標準,各級新村建設規模。

2、 縣域農村基礎設施和社會公共服務設施,新村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標準。

3、 新村建設的風貌設計。

第二十一條編制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當延續歷史,傳承文化,突出民族與地方特色,確定文化與自然遺產保護的目標,內容和重點,制定保護措施。

第四章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編制內容

第二十二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 綜合評價縣域農村的發展條件

分析縣域農村的社會經濟概況、基礎設施、社會服務設施分布情況,縣域農村生態環境與資源狀況,農村自然災害和環境汙染情況。

摸清現狀農村建設發展取得的成就、特徵與主要問題。

2、 縣域村鎮體系規劃的要點

歸納縣域村鎮體系規劃中有關縣域村鎮發展戰略、產業、城鎮化水平、村鎮體系、村鎮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空間管制扥規劃的要點,用於指導新村布點工作。

3、 縣域農業產業化發展與布局

明確農業產業發展方向和重點,確定農業產業基地的建設。

4、 縣域新村建設布局規劃

分析縣域新村建設的動力機制,提出縣域新村建設的發展戰略;按照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法,提出人口空間轉移的方向和目標,**縣域村民轉化為市民的數量;分近期(2023年)和中遠期(2023年)去定村民聚居度等目標,一般來講,2023年前,村民聚居度平原地區、丘陵地區、山區與民族地區要分別達到70%、60%、50%。

對不符合以下遷並標準的村,應考慮進行遷建合併,分鎮(鄉)提出各行政村、組遷並的具體方案,做出行政區劃調整。

(1)人口規模過小的村

(2)存在自然災害安全隱患的村,包括地處洪區、蓄滯區、礦產採空區、泥石流、滑坡、塌陷、沖溝易發區等地區的村。

(3)存在嚴重人居環境問題的村莊,包括供水、供電、通訊、交通等基礎設施嚴重匱乏且建設困難的村莊;位於水源地、自然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核心區等生態敏感區的村莊;地方病高發地區的村莊。

(4)壓佔礦產資源或地下文物的村莊;位於城鎮內部和近郊逐步與城鎮相融合的村莊;地域空間上接近且逐漸融為一體的村莊等。

結合縣域地形、交通等條件、充分考慮土地整理、產業連片發展等建設專案要求,確定縣域農村的發展建設模式,可分為聚居區、散居區、半散半聚區三類建設模式,提出分類控制原則。

分鎮(鄉)進行新村建設布點,提出新村建設控制標準,確定新村的等級、規模等。

5、 統籌配置縣域農村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

提出農村分機配置各類公共服務設施的原則,確定新村設施配置標準;

分鎮(鄉)因地制宜地提出農村各類基礎設施的規劃方案。

6、 縣域新村風貌與農房戶型指導

結合地域文化與自然環境條件,分片區提出縣域新村風貌與農房戶型指引

7、 縣域新村建設近期規劃方案

按照鎮(鄉)整片推進的原則,提出縣域新村近期建設額年度目標。

8、 提出實施規劃的措施和有關建議。

第五章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編制成果

第二十三條縣域新村建設總體規劃成果應當包括規劃文字、圖紙及附件(說明和基礎資料等)、規劃文字中應當明確表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規劃圖件是規劃成果的重要組成部分,與檔案具有同等法定效力。附件說明書應對規劃成果進行翔實而簡潔明瞭的解釋說明。

附件基礎資料應對收集到的所有資料進行分類彙總,並註明出處,能作為規劃成果的支撐依據。

第二十四條規劃文字的格式如下

(一)規劃總則

(二)縣域村鎮體系規劃要點

1、縣域發展戰略要點

2、縣域產業規劃要點

3、縣域城鎮化水平**

4、縣域村鎮體系結構規劃要點

5、縣域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規劃要點

6、縣域空間管制規劃要點

(三)縣域農業發展規劃

1、縣域農業發展現狀

2、縣域農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3、縣域農業產業基地建設規劃

(四)縣域新村建設布局規劃

1、縣域新村建設發展戰略

2、縣域新村建設發展目標

3、縣域行政村區劃調整

4、縣域農村建設模式

5、分鎮(鄉)村新村建設布局規劃

(五)縣域農村支撐系統規劃

1、農村公共服務設施配件規劃

2、農村基礎設施完善規劃

(六)縣域新村風貌與農房戶型指引

(七)縣域新村建設近期規劃

(八)規劃實施措施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圖紙表達的主要內容和深度如下:

1、縣域區位關係圖

2、縣域產業布局規劃圖

準確標明行政區劃調整後縣域內各個鎮(鄉)界;

準確標明縣域內的主要農產品、河流等資源分布狀況;

準確標明縣域內的經濟分割槽;

準確標明縣域主要工業園區的位置;

準確標明縣域主要農業產業基地的範圍。

3、縣域村鎮體系規劃圖

準確標明行政區域調整後縣域內的各個鎮(鄉)界、村界;

準確標明縣域各級鎮鄉的等級、規模、職能;

準確標明中心村、基層村的位置;

列表統計各級鎮鄉村總的個數、人口與用地規模。

4、縣域空間管制規劃圖

準確標明縣域內主要水源地、自然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核心區等生態敏感區分布範圍;

準確標明縣域優化建設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四類空間的範圍。

5、縣域新村布局規劃圖

準確標明縣域農村發展模式分割槽;

按調整後的行政區劃,盡量標明特大型、大型二類新村的位置、布局形態、名稱、人口與用地規模,並列表統計。

6、縣域農村基礎設施規劃圖

準確標明行政區劃調整後縣域內各個鎮(鄉)界、村界;

盡量標明村道路及村組內聯絡道路等的等級;

盡量標明農村各類市政工程設施的位置、規模、容量及工程管線的規格、走向和等級。

7、縣域農村公共服務設施規劃圖

準確標明行政區劃調整後縣域內各個鎮(鄉)界、村界;

盡量標明特大型與大型新村配置的公共服務設施;

列表註明各級新村公共服務設施配置標準。

8、分鎮(鄉)新村布局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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