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院獎學金評定實施細則 09版

2022-08-18 03:39:05 字數 2758 閱讀 3795

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小組對測評結果擁有最終裁定權。

第四部分發展性素質附加分實施標準 (最高總分:±15分)

德育附加分

(一)社會工作(注:最高分5分,工作業績分依據《法學院學生幹部考核標準》,對考核結果以五級制形式結算)

注:①職務分具體標準:

a.學生會主席,分團委副書記;b.學生會副主席,法律援助志願者接待站負責人,學院團委委員,學生會主席助理、各部長等團學幹部;c.學生會副部長,法律援助接待站副負責人,團管學生社團負責人,團總支書記,班長,團支書等團學幹部;d.班主任(導師)助理,團管學生社團副負責人等學生幹部;e.課代表,班委,各級團學組織幹事等。

②工作業績參見當年學生幹部考核結果,以相應標準加分。

③以上加分標準以參加社會工作一學年計,參加一學期以半數記;不足半學期者不考慮加分,若其有特殊表現可酌情加分(需報學院發展性素質測評小組核准同意)。

④兼職者,擇一第二職務以二分之一累加,其餘不累加。

⑤校學生會與院學生會同等對待,但必須經學院發展性素質測評小組認定。

(二)各類表彰(獲獎及其它榮譽,其中集體榮譽由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小組認定加分)

①省級以上先進榮譽稱號(5-10分,此項不含暑期社會實踐類獎項,主要指「中華英才獎」、省級優秀大學生等,具體加分分值由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小組討論決定),校十佳榮譽稱號(2.5分,其中校級學術之星加3.0分)

②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團學幹部、優秀學生黨員(2分)

校級優秀團員(含科技標兵,優秀青年志願者)、校優秀學生黨員積極分子(1.5分)

③院級優秀團學幹部、優秀學生黨員(1分),院級科技標兵、優秀團員、優秀青年志願者、優秀學生黨員積極分子(0.5分)

④宣傳類(一般指通訊報道、文學創作類,不包括科研類文章):

⑤科研類文章(此項屬於「學術科研加分」專案)

⑥學術競賽類(包括社會實踐報告、校「運河杯」、省「挑戰盃」、全國「挑戰盃」等)(此項屬於「學術科研加分」專案)

⑦技能競賽類(包括演講、辯論、十佳歌手、才藝賽、創業計畫競賽等)

⑧社會實踐與科研助手

暑期實踐獲省級先進團隊加3.0分/人,隊長(負責人)再加1.0分;獲校級先進團隊1.

5分/人,隊長(負責人)再加0.5分;獲院級先進團隊的加0.5分/人,隊長(負責人)再加0.

2分;獲省級社會實踐先進個人1分、校級優秀個人0.5分、院級優秀個人0.25分;團體和個人雙重獲獎,個人分以團體分為基礎,以二分之一累加個人分。

以負責人身份組織申報各類各級本科生課外科技專案,獲得立項的,可予以適當加分:獲得全國挑戰盃立項的,加10分;獲得省級挑戰盃立項的,加5分;獲得校級運河杯立項的,加3分;獲得院級立項的,加1.5分。

(此處課外科技專案包含「創業計畫大賽」;合作申報負責人的,減半計分;課題參與人不享受此項加分,但課題成果中有署名的參與人可按科研學術成果加分標準加分;此項不屬於學術科研性加分。)

參加由本校教師主持的各級各類課題(包含橫向和縱向課題,其中橫向課題要求合同金額在0.5萬元以上),承擔科研助手(課題助理)工作的,可予以適當加分。(一)縱向課題:

擔任國家級課題科研助手工作的,加10分;擔任省部級課題科研助手工作的,加5分;擔任廳局級課題科研助手工作的(含校級教改專案),加3分;擔任一般校級(含)以下課題科研助手的,加1分。(二)橫向課題:擔任老師的橫向課題科研助手,合同金額在20萬元(含)以上的,加5分;合同金額10萬元(含)以上,20萬元以下的,加3分;合同金額5萬元(含)以上,10萬元以下的,加2分;合同金額1萬元(含)以上5萬元以下的,加1.

5分;合同金額1萬元以下的,加1分。(科研助手按人次加分;課題成果中有署名的科研助手可按科研學術成果加分標準加分;此項不屬於學術科研性加分。)

未盡事宜視不同情況交學院發展性素質測評小組討論決定。

⑨特殊表揚(n為次數)

⑩義務獻血的,一次0.25分,該項加分每學年最高不得超過1分。

(三)減分

業務學習附加分

(一)業務學習競賽優勝(如控辯賽獲得各級比賽的先進、優勝等)(此項屬於「學術科研加分」專案)

省級:一、二、三等獎分別為10.0n、5.0n、3.0n;

校級:一、二、三等獎分別為5.0n、3.0n、2.0n;

院級:一、二、三等獎分別為3.0n、2.0n、1.0n;

(注:此項加分所指「業務學習」僅指與專業相關的職業技能類競賽)

(二)國家等級考試:

英語四級優秀加2分、特別優秀(90以上)加2.5分;

英語六級及格加1分、優秀加2分、特別優秀(90以上)加3分;

計算機二級優秀加0.5分;

程式設計師、機動車駕駛員、iso9001等資格(認證)證書的附加分由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小組討論後決定(原則上每項一般不得超過1分)。

(注:該類加分以取得證書的時間確定,即每年的8月31日之前取得的參加本次測評計算,9月1日以後取得的參加下一學年的測評計算。)

體育附加分

(一)參加運動隊訓練:校隊0.5分(含校舞蹈隊),院隊0.25分

(注:參加訓練以一學年為計算起始單位,其中參加院隊訓練包含代表法學院參加學校校運會、學校單項運動比賽中採取迴圈制晉級賽的團體專案)

(二)競賽成績

第五部分備註

1、獲獎得分不在各項中重複計分。

2、除特別說明,附加分總分若超出滿分(±15分)以滿分計。

3、除特別說明,學年綜合測評分排名只能在學習排名的基礎上浮動專業總人數的10%,畢業總評綜合測評分排名只能在學習排名的基礎上浮動專業總人數的15%。

4、同一事件加分以最高榮譽計,不得累計。同一事件扣分以嚴重計,不做累計扣分。

5、本修訂辦法自公布之日開始執行。

6、本辦法解釋權歸法學院學生綜合素質測評工作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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