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能否作為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據

2022-07-28 03:42:03 字數 998 閱讀 1344

隨著網路科技日益發展,電子郵件已經成為人們工作中,進行溝通聯絡的重要手段之一。電子郵件指用電子手段傳送信件、單據、資料等資訊的通訊方法。電子郵件綜合了**通訊和郵政信件的優點,它傳送資訊的速度與**一樣快,又能像信件一樣使收信者在接收端收到文字記錄。

然而,由於電子郵件是以資料形式儲存於計算機內的,很容易被篡改、刪除,存在著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的可能,很難確定是否已經做過改動,那麼發生勞動爭議,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如何?

■案情回放陳先生原為省會某公司的軟體工程師,在其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時,陳先生分別向公司總經理和兩名主管人員發出了電子郵件,表示他將離開公司。主管領導收到電子郵件後,主動與陳先生對話並對其進行了挽留。但陳先生去意已決,沒有接受。

公司經過商議,與陳先生解除了勞動關係,並額外給了他3600元的工作獎勵。而後,陳先生卻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3600元。

■案例評析律師表示,本案看似一起雙方因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但在認定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時,首先認定是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還是陳先生主動提出解除合同。如果是公司提出,則其需要按照法定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如果是陳先生提出來的解除合同,則公司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由於發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解除事項的舉證責任是用人單位專屬,因此,公司如果認為是陳先生提出主動辭職,需要對此進行舉證。公司提供的證據是陳先生向總經理和兩名主管人員發出的電子郵件,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成為本案問題解決的關鍵。

張煥傑表示,依據案情,陳先生是軟體工程師,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他必然採取較之一般人更完備的措施來保障其電子郵箱的安全性,從這個角度,可以確認這份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

那麼在本案中,假設陳先生並非軟體工程師,而是一般的員工,那麼這份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是否可以被認定,本案是否會有另外一種判決結果呢?電子郵件的證據效力到底應該如何確定?

張煥傑認為,按照現在的司法鑑定技術,只能夠鑑定出這封電子郵件是否是在這一台電腦上發出的以及何時發出的,而根本就無法鑑定出這封郵件是由誰所發。因此,單獨的乙份電子郵件不能用來認定事實,必須與其他相關證據形成證據鏈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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