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電子證據現場取證流程

2022-07-20 19:45:02 字數 3027 閱讀 7282

電子證據現場取證就是在案件現場發現、提取和封存與案件相關的電子證據及其他證據。現場取證必須保證及時性、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即保證現場保護及時,保證電子證據的真實和完整,保證電子取證程式和過程的合法。電子證據包括可用作證據的計算機資料、儲存媒介和電子裝置。

電子證據現場取證包括:①取證準備;②現場保護;③現場檢查;④電子證據的提取和封存。

取證準備是指為電子取證工作做好組織、人員和裝置上的準備,制定周密、詳細的取證行動方案,嚴格按取證行動方案執行,以確保取證工作的順利進行。

①擬定周密、細緻的《協助檢查方案》

首先電子取證人員根據檢查部門檢查任務的要求,通過調閱被查物件的相關資料,初步了解被查物件的生產經營狀況和財務會計制度,重點了解其資訊化程度和會計電算化水平,有可能可先到企業經營所在地進行現場摸查,為擬定《協助檢查方案》提供可靠依據。

②落實技術檢查人員職責

一般情況下,檢查小組應指派兩名以上稽查人員負責電子證據取證工作。對重大或者特別重大的案件,可由上級稽查局直接組織指揮電子證據取證工作。

負責電子取證的稽查人員應具備電子取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能夠熟練地操作計算機裝置,熟悉會計電算化軟體的基本原理和操作流程。在缺乏電子取證技術人員或者對電子取證技術要求較高的情況下,可臨時聘請稅務局內部資訊科技人員或外部技術專家進行現場指導。

③準備取證裝置

檢查小組應根據實際需要配備足夠數量的膝上型電腦、移動儲存裝置、網路連線線、光碟燒錄機、可燒錄光碟、封存包裝物等電子取證裝備。具備條件的檢查小組還應攜帶攝影機和相機,對現場狀況以及現場檢查、提取電子資料、封存物品檔案的關鍵步驟進行錄影和拍照,並將錄影帶和**編號封存。

④分配工作任務,明確工作重點

對每個檢查人員進行明確分工和落實檢查重點,每個檢查人員根據工作部署,掌握自己重點監控的檢查環節和檢查工作。

現場保護的目的是防止電子資料被刪除、修改或轉移,保證電子證據的完整性和真實性。

①到達檢查現場後,電子取證人員應立即要求現場人員停止操作計算機,重點對財務部門主管、會計、出納使用的計算機和資料庫伺服器實施監控。

②要防止現場人員將膝上型電腦、行動硬碟、u盤、軟盤等可作移動儲存用途的裝置帶離現場。對正在使用的移動儲存裝置,要求停止使用並保護好其中儲存的電子資料。

③通過現場詢問、觀察網線布置、計算機網路設定和已安裝程式等方式判斷企業網路執行方式,重點查詢資料庫伺服器,如發現要求立即斷開網路連線,並用查賬軟體進行資料抽取。對因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確實不能斷開網路連線的伺服器則需實時監控網路狀態和其中儲存的電子資料,防止企業人員從客戶端進行資料的刪除、修改和轉移操作。

現場檢查是指在檢查現場實施電子資料檢查,以發現現場存留的與案件有關的電子證據和其它相關證據。

①電子資料現場檢查的重點是通技術手段對儲存在被查物件計算機內的office、wps等辦公軟體文件,以及管理資訊系統、會計電算化軟體等儲存的業務資料和財務資料進行檢查,從中發現有價值的電子資料。

②稽查人員向被查物件出示《稅務檢查通知書》並由企業簽收《送達回證》後,電子取證人員才能對被查物件的電子資料實施現場檢查。

③電子資料的現場檢查必須有被查物件的人員在場並取得被查物件技術人員的協助。

④對放置在被查物件生產經營場所的計算機、儲存媒介和電子裝置,稽查人員有權要求進行檢查。被查物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檢查的,可按《徵管法》第七十條的相關規定處理。

⑤稽查人員進入被查物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時,有責任保證被查物件計算機系統的安全性,並保守被查物件的商業秘密。

⑥稽查人員進入被查物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的過程中,要防止對被檢物件的計算機硬碟進行寫操作。若確需進行寫操作,須由被查物件工作人員協助進行。

⑦對現場檢查的關鍵步驟,特別是涉及到資料格式的轉換和統計分析等加工過程,應錄影並及時記錄在《現場檢查筆錄》中。

①對可作為證據使用的電子資料、儲存媒介和電子裝置應當在現場提取和封存。

②電子證據的提取和封存過程必須有被查物件財務負責人在場並當場進行確認。

③原則上提取原始電子資料用作電子證據,原始資料確需轉換後方可進行分析的,應由被查物件技術人員進行轉換並簽名確認。提取的原始電子資料在現場即刻進行封存,以作為後續檢查的備案電子證據。

④對於封存的電子資料,應當在封存前現場製作備份。對於封存的其他電子證據,盡可能在封存前現場製作備份,以便檢查人員的後續分析。

⑤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對案件性質有重大影響的電子資料可在現場直接列印成紙質檔案,由被查物件負責人簽名並加蓋被查物件公章後封存。

⑥若被查物件電子資料龐大、不可能在現場列印的情況下,如會計電算化軟體和管理資訊系統中包含的資料庫檔案等,應分年度或分多個系統匯出資料到儲存介質,可採取直接複製資料到光碟或其他移動存貯裝置的形式封存(最好複製到多個儲存媒介和電子裝置中)。複製時一定要儲存雙備份,其中乙份由被查物件的當事人現場用信封之類的物件將存有資料的儲存介質進行四周封籤(簽字蓋章),在簽字蓋章的同時,要求被查物件的當事人在封裝儲存介質的包裝物件的封口處標註「本包裝(包裝物名稱)內封存的儲存介質(儲存介質名稱)所儲存的資料是從我單位電腦(具體電腦名稱)上覆制的,是真實的,是未經改動的資料。」的字樣,並標註日期及簽字蓋章,以備以後作為訴訟的證據。

⑦封存的電子裝置和儲存媒介應當保證在不解除封存狀態的情況下,無法使用和啟動。

以上操作過程建議最好當場錄影,封存的儲存介質要求在被查物件的當事人在場的情況下請兩名以上的見證人予以證明 「簽封完整、是未經改動的資料」,並標註日期及簽字蓋章,以備查驗。

被查物件對封存電子證據不進行確認的,應當進行錄影及公證。

⑧封存前後應當拍攝被封存電子裝置和儲存媒介的**,**應當從各個角度反映被封存電子裝置和儲存媒介封存前後的狀況。企業自行在封條上註明封存電子證據清單,保證資料的真實性,由被查物件技術人員、負責人在封條右下角簽名,並在封條右下角和騎縫處加蓋被查物件公章。

⑨封存電子證據完畢,應該及時製作《電子取證工作記錄》。(《電子取證工作記錄》由《現場檢查筆錄》、《封存電子證據清單》、《電子取證**清單》等內容組成)

⑩將加封和未加封備份的儲存介質都帶回稅務局後,先將封存的儲存介質歸檔儲存,即時填寫《電子取證封存資料移交臺帳》交由檢查部門存檔儲存,待檢查結案後,檢查部門一併移交審理部門,根據稅務局聲像檔案管理和機要保密工作規程,按保管期限,將其歸類、排列、編號,編制包括電子取證材料的事由、時間、地點、人物、背景、操作者等情況的說明,編制電子取證檔案的卷內目錄和案卷目錄,歸檔完後移交本單位的檔案管理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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