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2022-07-19 10:18:05 字數 771 閱讀 4866

作者:陳輝

**:《法制與社會》2023年第07期

摘要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長久以來飽受法律界專家學者爭議的問題,他們從不同的角度論證經濟法責任是否具有獨立性。其實,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具有一定的理論基礎即順應經濟交往形態的日益複雜化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的趨勢,超越傳統理論,用發展的眼光對傳統法律部門進行重新劃分所形成的新法律部門;同時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也體現在經濟法責任自身具有的社會性、綜合性、經濟性等不同於傳統「三大責任」的本質屬性;最後,廣泛存在於經濟法立法與司法當中的懲罰性賠償,召回等獨特的經濟法責任形式也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關鍵詞經濟法經濟法責任民事責任行政法責任刑事責任作者簡介:陳輝,湖北大學2012級法學。

對於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我個人認為現今學界持否定態度的主流觀念分為三類:第一種認為經濟法本身不成其為獨立的法律部門,自然就談不到獨立的經濟法責任;第二種認為經濟法責任沒有獨有的責任形態,其責任追究方式不過是借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而已;第三種認為傳統的部門法劃分背景下的「三大責任」或「四大責任」足以實現對全部法律關係違法行為的制裁,沒有必要再創設「經濟法責任」。與此同時大多數經濟法學者認為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如翟繼光先生認為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是由其所在部門法的獨立性所決定的,他認為經濟法之所以會採用其它部門法已有的法律責任是由於「法律不可能無限地發展出新的法律責任形式,而經濟法產生的時間較晚,沒有機會分配法律責任的形式」;王興運先生認為「在內容上,法律責任的分配應採資源共享的原則和合理分配資源的原則」。

無論是肯定說還是否定說都有各自的理論依據,我個人持肯定說即經濟法責任具有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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