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經濟法責任理論的反思和重構

2023-02-03 03:36:04 字數 1061 閱讀 2532

作者:宋春燕

**:《科學與財富》2023年第24期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在經濟法方面的規定也在不斷地完善,因此有關經濟法責任理論引起了人們的反思和重構。經濟法的責任是指做出違反經濟法法律法規的行為,其主體必須承擔具有強制性的經濟法律法規義務。

關鍵詞:經濟法責任理論反思和重構

法律責任通常由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這三大責任,並且各種責任與各部門的法則都是一一對應的關係。但是經濟法作為新興的法律部門,在司法實踐中經濟法往往都是在借鑑各種傳統法律責任形式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違反經濟法應承擔的責任形式往往表現為非單一的特徵也就是「綜合責任」。

從而影響著經濟法責任的理論研究, 經濟法責任的理論研究是經濟法學理論研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以往經濟法責任的理論研究,在邏輯起點、理論框架和實證分析三個方面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也存在著不可忽視的缺陷,需要有關的專家學者進行反思和重構。

1. 經濟法責任的含義和分類

1.1經濟法責任的含義

經濟法責任,又稱經濟法的法律後果是以法律責任的部門法性質對法律責任進行分類的結果,是經濟法主體因其違反經濟法義務或者不當行使經濟法權利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上的不利後果。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律、法規的行為而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以及直接基於法律的規定而加於行為人的負擔。然而,就像有的學者指出的 :

「儘管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責任』一詞形成了基本共識 , 但『經濟法責任』並沒有成為經濟法專業的日常用語,… … 更未為其他部門法學界和法理學界所接受成為整個法律專業的日常語言。」因此有必要對經濟法責任進行反思和重構,使之不僅是法學界的基本共識,而且還要成為經濟法專業的日常用語。

1.2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可以依據不同的標準,作出不同的分類。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我國經濟法責任力圖突破傳統的「三大責任」「四大責任」分類方式,在有助於我們認知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和程式性的同時,也存在法理學支撐不足的缺點,很難融入到傳統的法律責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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