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保護聯鎖管理規定

2022-07-19 06:54:02 字數 3038 閱讀 7531

1目的生產裝置工藝、裝置的保護聯鎖設施,簡稱「聯鎖」,是確保安全生產,避免發生生產、裝置事故的重要技術措施之一。為保證其執行狀況保障生產裝置、裝置的正常執行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職責2.1技術質量部負責聯鎖的前期管理。

2.2運營維護中心及所在部門負責聯鎖裝置的日常管理。

2.3機動部負責監督執行。

3管理規定

3.1有聯鎖的生產裝置及裝置,根據聯鎖的不同條件和要求,開車時逐步投入,但開車正常後,必須全部投運。

3.2 聯鎖的前期管理

3.2.1相關部門在參加專案設計審查時,要同時對聯鎖的設計進行認真的分析審查。

3.2.2新、改、擴建專案中的聯鎖,必須與專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並確保達到設計要求。

在專案施工中,技術質量部應組織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深入施工現場,了解有關聯鎖的施工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反映。施工單位應嚴格按設計要求精心組織施工並應提供完整的關於聯鎖的安裝、檢查、檢驗、除錯等原始記錄、報告和其它有關資料。

3.2.3不論技措或基建專案在驗收、交工時,須認真對聯鎖內容進行檢查和驗收,嚴格做到三不交工。

3.2.3.1聯鎖系統不齊全不交工。

3.2.3.2聯鎖系統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不交工。

3.2.3.3竣工資料不全不交工。

3.2.4基建或技改專案的設計單位必須向專案單位提交保護聯鎖裝置裝置清單、邏輯圖、原理圖、接線圖、布置圖等資料。

3.3聯鎖的使用管理

3.3.1生產裝置工藝和裝置在執行時,所有設計規定的聯鎖點必須全部投用,裝置管理部門、技術與開發部門、生產執行部門應進行嚴格的檢查和監督。

未經總工程師批准不得對聯鎖進行修改、增減、拆除或停用。

3.3.2聯鎖的投用和解除須嚴格按崗位操作法執行。未經批准不得擅自改變控制引數指標。

3.3.3生產裝置工藝和裝置聯鎖系統的投用由聯鎖所在部門使用負責,生產執行部門應重視聯鎖的投用並加強檢查和監督。

3.3.4運營維護中心應加強對裝置聯鎖的日常管理和檢查,裝置聯鎖的技術條件及聯鎖引數由裝置管理部門確定,報總工程師批准。

3.3.5技術與開發部門應加強對工藝聯鎖的日常管理和檢查。工藝聯鎖的技術條件及聯鎖引數由各企業技術部門確定,報各企業主管總工程師或主管經理批准。

3.3.6各企業技術部門要將保護聯鎖裝置的使用和操作內容、要求編入崗位操作法。

對從事操作、維修和管理的有關人員加以培訓和考核以提高其技術業務水平。如原有崗位操作法對保護聯鎖裝置規定不明確的,為保證安全生產,應及時制定臨時規定或措施,經企業主管副總裁(副總經理)或副總工程師批准後書面印發至生產崗位。

3.4提高聯鎖系統投用率,聯鎖保護系統應100%投用。凡因備品配件、引進裝置以及工藝操作原因引起的難以投用的保護聯鎖裝置必須組織攻關,限期解決。

工藝保護聯鎖裝置由技術開發部門組織、裝置保護聯鎖裝置由裝置管理部門組織。

3.5聯鎖裝置故障時,生產車間(作業區)填寫《工藝、裝置聯鎖增加、修改、停用、臨停、登出申請表》(表2.27)檢維修部門接到報修通知後,應及時組織搶修,如48小時內不能修復的,則生產車間(作業區)須制定臨停應急措施,並報企業主管副總裁(副總經理)或副總工程師決策處理。

3.6 聯鎖裝置的維護和檢修

3.6.1保護聯鎖裝置必須定期檢查、檢驗、保證其完整、靈敏和可靠。

聯鎖裝置的檢驗週期與裝置檢修週期同步。有保護聯鎖的生產裝置及裝置在停車檢修期間必須進行聯鎖檢查,各職能部門密切配合。

3.6.2在裝置檢修開車、停車(超過72小時)後開車,必須進行有物料或模擬除錯進行聯鎖確認。

檢查和聯合除錯工作由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負責,並填寫《生產裝置工藝或裝置聯鎖聯調確認表(表2.28)檢維修部門配看,裝置、生產、技術部門監督。

3.6.3日常的維護和檢修由各檢修部門負責。

在裝置執行時,如需切除聯鎖進行檢修,由檢維修部門向聯鎖使用車間提出,使用車間(作業區)辦理聯鎖臨停手續《工藝、裝置聯鎖增加、修改、停用、臨停、登出申請表》(表2.27)。

3.6.4聯鎖裝置檢修後,須經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檢查和聯合除錯確認後,填寫好《生產裝置工藝或裝置聯鎖聯調確認表》,才能投用。

如裝置在執行中而無法除錯,則裝置檢修後,須由檢維修部門、聯鎖使用部門(作業區)聯合確認後,才能投用。

3.6.5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檢維修部門應加強對聯鎖裝置執行狀態的日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使之保持完好狀態。

3.6.6所有聯鎖投用、停用必須開具「聯鎖操作工作票」(表2.29)後實施,工作票上應寫明投用或停用時間以及操作人。

3.6.7各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必須在開車前對所有聯鎖建立技術檔案,做到一套一卡,聯鎖登入薄。

3.7 聯鎖的增加、停用和登出管理

3.7.1聯鎖如確實需要增加或登出,應由聯銷使用車間(作業區)提出申請,各主管部組織審核,報各企業主管副總裁(副總經理)或副總工程師批准。

3.7.2裝置的聯鎖如確實需要停用,應由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提出申請,各主管部門組織審核,報各企業主管副總裁(副總經理)或副總工程師批准。

經批准停用的聯鎖必須有明確的停用時間與計畫恢復投用時間。停用期間有明確、可靠的技術措施以保證生產與裝置的安全。

3.7.3正常的生產或裝置的開工、停工,使聯鎖投用、停用,無須辦理審批手續只須填寫《聯鎖操作工作票》(表2.

29)。對類似延遲焦化裝置的切焦水幫浦等不連續執行的裝置,在裝置正常執行時不需每日進行「聯鎖操作工作票」記錄而只要在裝置開、停工時進行記錄。

3.7.4凡由於裝置問題或工藝原因無法投用的聯鎖,應及時填寫《未投聯鎖情況表》(表2.

30)主管部門及及時組織攻關,問題解決後及時恢復聯鎖。對在目前技術條件下確實無法解決的問題,則各主管部門備案,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辦理聯鎖登出手續。

3.7.5所有聯鎖的啟用、修改、臨停、恢復、停用均須辦理聯鎖操作工作票。保證聯鎖的投用情況,有案可查。

3.8聯鎖的資料管理

3.8.1裝置的聯鎖分類可分為「關鍵」、「主要」和「一般」三類。

3.8.2工藝的聯鎖根據關鍵生產裝置、主要裝置、一般裝置聯鎖分為「關鍵」、「主要」和「一般」三類。

3.8.3關鍵聯鎖(包括主要聯鎖)的技術管理資料,由主管部門、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或檢維修部門管理,一般聯鎖的技術資料由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或儀表檢維修部門管理。

3.8.4聯鎖使用車間作業區負責填寫《聯鎖裝置登記表》(表2.3)並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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