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井生產地質工作管理技術標準

2022-07-18 09:33:02 字數 2508 閱讀 3562

礦井生產地質工作是指礦井移交生產後的開拓、掘進、回採期間的地質工作。

生產地質工作必須堅持現場觀測和綜合分析並重的原則。實見資料必須準確、完整,**資料必須有理有據,並在實踐中不斷檢驗、修正和完善。

生產地質工作的內容包括:礦井地質條件分類、原始地質觀測與編錄、資料整理及綜合分析、「三書」編制、地質預報、採後地質總結等。

構造的評定範圍指現生產水平及延深、深部水平。

⑴大、中型斷層的確定依據,原則上分兩種:(1)落差大於20m;(2)落差雖略小於20m,但採區無法跨越(實際成為採區邊界),且走向很長,影響很大。

⑵在計算斷層長度和密度時,不包括井田邊界斷層。

⑶小斷層的統計原則:

①統計落差大於0.5m的小斷層條數與長度,對於中厚和厚煤層,並要統計落差大於1m的小斷層條數與長度;

②包括井田內已採區統計範圍,為了便於摸索規律,應對各可採煤層、同一煤層的不同構造部位、不同頂、底板條件的煤層等分別統計對比;

③小斷層的發育情況可作為確定礦井斷層型別的參考指標,並在指標介於大、中型斷層型別之間時,參與確定井田斷層型別,但必須提出有說服力的實際指標或例項。

⑷在確定礦井斷層型別時,不僅依據斷層條數、長度指標,還要看斷層間相互交切關係及對合理劃分採區的影響程度。

⑸評價大、中型斷層複雜程度的標準,見表1.3.1

表1.3.1斷層分類標準

⑴井田大、中型褶曲的統計應按某一主採煤層構造圖進行統計。

⑵填製褶曲情況表,該錶包括褶曲的跨度、幅度、軸向、傾伏方向與傾伏角、延展長度、對採區劃分的影響等反映褶曲緊密程度與對生產影響程度等指標。

⑶有些變化較大的褶曲應選擇其樞紐上的不同點分別測其各項引數,以進一步反映其變化。

⑷褶曲的分類亦應充分考慮褶曲對採區正常劃分的影響程度,其類分別為對採區的正常劃分無影響、有一定影響、有影響、有嚴重影響。

⑴原則上以主採煤層遭受岩漿巖的破壞程度來進行評定,但當礦井有多個主採煤層,且各煤層受岩漿巖侵入的破壞程度不同時,必須進行綜合評定。

⑵岩漿巖的影響程度包括:岩漿巖侵入的個數、形狀、面積、入侵層位、對煤層的影響程度,因岩漿侵入所造成的無煤區,影響區等的分布情況及佔煤層賦存範圍的比例,並可結合典型例項及資料來說明其對開拓、開採的影響程度。

⑶井田範圍內僅有岩牆、岩脈侵入,而無岩床、岩盤等不規則侵入體存在時,一般只能評為類,若巖牆、岩脈條數過多,影響正常合理劃分採區時,則可作為大、中型斷層參與綜合評定。

6.1.1.4 煤層

(1) 煤層穩定性評定只對未採區而言,但為了充分合理地評定煤層,應在已採區邊緣選擇部分煤厚點參與評定。

(2) 對於煤厚與結構分割槽性明顯的煤層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割槽、評定,然後按全礦各不同穩定程度的儲量百分比確定全礦煤層的穩定程度。

(3) 對於煤厚變化有規律且可採面積分布集中,應先在較大範圍內圈出可採儲量,並在總體可採範圍內選點參與評定,但對該範圍內的區域性不可採點也須參與評定。

(4) 對煤層大面積沉積區內的孤立小範圍沉缺區中的點則不參與煤層km、r值計算,但應測出其塊段、面積、形態、分布規律及對生產的影響程度,並參與對煤層穩定程度的評定。

(5) 對於因岩漿巖侵入產生了煤厚變化點,如在岩漿巖部分已參與評定,則不在煤層穩定性評定時重複考慮。古河床沖刷,一般參與煤層穩定性評價,應統計其個數、形態、面積、分布規律及其對煤層的破壞程度等資料,作為煤層穩定性評價的定性指標。

(6) 計算km、r值的選點:選點必須均一,對於已採區和未採區的選點密度要做到大體相似或有可比性,對未採區原則上所有鑽孔均應參與計算,但個別部位鑽孔密度太大可進行合理取捨;已採區選點的煤厚應有代表性,質量不可靠或由於斷層等引起的區域性厚度變化異常點不參加計算。

(7) 煤層穩定性主、輔指標應兼顧,不能有任何偏廢。當主、輔指標間相差乙個級別以上時,必須分析原因,一般應適當公升級或降級。

6.1.2 其它開採地質條件

礦井地質觀測必須記錄在正規、專用的地質記錄本上。地測部應建立記錄本發放、保管、使用制度,新記錄本發放要有登記,用完後上交科(組)統一建帳儲存,以便查詢和使用。

地質記錄本要統—編號,本內要有連續頁碼,每次觀測都必須記錄觀測的日期、地點、位置和觀測者姓名。

原始記錄本的儲存期限,不得少於5a。

按公司《生產礦井儲量管理規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資料整理包括地質圖件的繪製、修改、補充、地質臺帳、卡片的建立填製、地質報告或其他綜合性地質資料的編制等。

6.3.2 生產地質綜合分析要緊密圍繞生產礦井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廣泛採用新理論、新手段和新方法,研究解決存在的主要地質問題。

綜合分析的主要內容除按《礦井地質規程》40條執行外,各礦可根據本礦特點和生產中遇到的問題再增加分析研究內容。

6.3.3 綜合分析的成果除應用於生產實際外,還必須及時反映在綜合性地質圖件上,要求按《礦井地質規程》41、42條執行。

6.4.1 一般要求

6.4.1.1 地質預報由年度地質預報、月度地質預報、臨時預報和綜採面交換圖等組成。

6.4.1.2 地質預報要做到預報及時、內容齊全、問題準確、措施有力、單位落實。

6.4.1.3 為編好地質預報,必須做好現場地質工作和地質綜合分析工作,開好地質分析會,認真檢查其落實情況,並及時修改補充,對分析出的新的地質問題,及時發出臨時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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